一个男人,一个女人,四个孩子, 但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家庭, 是一个被法律明确规定不予承认并且追加刑事责任的家庭, 因为这四个孩子的亲身父母同时又是亲兄妹. 两个人的父母离异, 在男孩一次去探望母亲,第一次看到16岁的亲妹妹不久两颗心就连在一起了. 在他们的第一个孩子生出不久后, 哥哥还在某监狱服了四年多的刑. 这件发生在萨克森州的乱伦案挑战着德国的司法制度及法律规定.
为什么法律不给予有近亲血缘关系的自愿结合?! 不管在古时的哪个朝代, 不管在欧洲亚洲这种近亲婚姻都曾被认可, 甚至权势都曾经通过近亲通婚来达到权利的巩固. 先不说近亲同婚的人有没有感情, 至少那时是被国家,个人所承认的.
人们对近亲结合最多的指责是他们制造不健康的孩子. 过去普遍对近亲结合出的孩子的想象就是大头, 楔子头或者扭曲的身体, 总之生出的孩子携带着父母扭曲感情后的所有后果. 随着时代和科学的发展, 这种想象已经可以用更科学的方式表达出来, 即近亲结合并不会导致后代的任何基因退化, 而是, 本身在父母双方身上已经慢慢消失掉的不利基因在后代身上显示出来的可能性大于不是近亲结合的孩子. 人类基因科学家称, 在"普通结合"的孩子身上爆发遗传父母不利基因的可能性是1.5%到3%, 而在近亲结合的孩子身上爆发的可能性是25%到40%. 但是德国法律并不对本身携带可遗传不利基因的"普通结合"进行任何法律制裁. 因为德国的基本法明确规定人的生命不可侵犯. 如果这个案件中的母亲通过人工受敬的方式怀孕并且生出孩子, 那么德国的第173项条款就不会在她身上被应用....
太长了, 谁有兴趣可以看看周四的报纸. 确实第一眼看到这样的故事会有一种不自觉产生的鄙视和唾弃, 可是为什么? 为什么我们道德上不承认? 为什么法律上也不承认? 就象同性恋的问题一样, 刚开始并且现在在很多国家, 还都是一个挑战社会认可的事情, 但是随着时间, 人们的观点渐渐取代了传统的不认可, 给予了更多的理解和行动上的支持. 那么近亲结合呢? 是不是也在某个时候或者某个时代就象一对"普通恋爱"的男女一样会得到人们的忠心祝福呢???
我们认可并且认定的东西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这些标准就是对的吗? 为什么是对的呢???
[ 本帖最后由 侬家后院 于 2007-11-8 23:41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