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积分
- 107660
- 威望
- 41024
- 金钱
- 6
- 阅读权限
- 130
- 性别
- 男
- 在线时间
- 3126 小时
|

3月24日,北京市政府法治办负责人表示,由于和《物权法》相冲突,「民宅禁商」的规定,已从2006年11月21日开始征求意见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草案中删除。
8 w; Z% N, L8 A; K- o3 Drs238848.rs.hosteurope.de9 M& H& D6 P) `2 o* `# J0 B
据《市场报》报道,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去年第二次进入北京市政府立法计划,原计划去年出台。但是,该办法在首都之窗网站征集意见,引起各方热议。据市政府法制办统计,所征集到的意见,高居去年通过网络征集意见的24部法规之首。- F5 x' G1 U0 u5 W% s$ I1 w
) X: ^4 ^& S9 j1 ~9 Z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在回答关于该办法争议焦点和相关修改情况时表示,目前争议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住宅商用、中介公司租金收付制度、中介公司管理、房屋转租、房屋租赁登记。$ f! D. y# ^; e
人在德国 社区0 H5 i0 k! p# J
针对住宅商用,周继东表示,房屋租赁办法已没有相关规定。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住宅商用历史成因复杂,采取一刀切的规定,将会难以实施,也难以得到市民的理解。其次,征集意见后,考虑到《物权法》制定在即,法制办也在观察《物权法》对该问题如何规定。「现在《物权法》已经有了规定,办法将不会再涉及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将依照《物权法》规定。」5 ?0 D$ j7 q- p) i* Y& V; K2 k
9 v8 s3 T4 ]. v% E r) L4 crs238848.rs.hosteurope.de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但是,《物权法》同时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4 y2 }- R* e7 i( }& [ _7 T6 _. A1 D. f N; f
北京朝阳新天地小区业主商户王小东说,他原来在住宅里办的公司无法办到执照,目前在小区外面租了办公用房。/ E0 u0 Q5 c# r5 I
$ s% [, v- C- k8 {3 N% d7 ~/ f6 `& h
王小东说,小区里有许多中小型的公司,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平时对这些公司管理很严格,但是今年他办营业执照的时候被工商部门拒绝,工商部门的理由是住宅楼不能经商。
5 O9 o! Z; u' H, l1 C9 J$ ~3 b- a! Z) I8 N$ a3 m5 x& b
「我们买房子的时候可以经商,而且我们只不过将住宅改为办公室,不会影响到居民。工商部门应当重点查一下小区里开的饭店和酒吧。」王小东说:「最根本的问题不是能不能在小区内经商,而是如何管理,只要不扰民,像我的广告公司一样,就不会对居民生活产生影响。」- T$ P! C, g2 }/ Z
! ~$ a0 ~5 g5 [4 u) I8 `人在德国 社区据王小东介绍,小区业委会曾向居民建议,让业主商户多交一些物业费,目前业主还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7 L1 e/ D- N8 ^* K% p3 R2 ?; {( X3 r, ]- b- ]+ z9 z
宣武区恬心家园业主陈育杰表示,小区业主反对使用住宅经商。小区楼前有个饭店,因为打扰居民生活,居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现在饭店已经暂停经营了。0 `, @9 y4 d; c, x4 A/ e
5 ] B$ _ K& @ B, d4 h6 d陈育杰是该小区业主联谊会的负责人,他说,小区楼下有个饭店,平时关门晚,而且污染小区的环境,小区的业主都反对使用住宅经商。业主反对的理由主要有三个,一是经商关门晚,会影响居民休息;二是经商会有很多闲杂人员进入小区,甚至直接进入楼层内,影响小区的安全;三是经商会产生更多的垃圾,影响小区的环境。
( ~) i# D7 e" F+ r/ m6 X* \
) J3 _! t/ J; F陈育杰说,既然规划为住宅小区,就不应当有商户存在,如果业主想经商,完全可以到小区外面租或者买房子。- ^! C7 c$ W8 c
人在德国 社区( B( h; M( w4 U4 {: W; |% H! q' b
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学专家王宗玉称,《物权法》实施细则应对相关概念做具体说明。此次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删除「民宅禁商」,是要确保地方法规与国家大法保持一致。
, N+ ^ }# e- c) q, j) l* m9 Z
+ {: g2 ]) j B1 ]3 F0 B. ?, U7 ?然而,王宗玉表示,《物权法》中业主对于住宅的处分权也作出了限制:业主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物权法》的规定留下了一个「口子」,没有就「利害关系」作出明确解释。因此,如果业主依据《物权法》「民宅商用」,在具体活动中会遭遇很多尴尬。
0 |4 d' n5 ?" a1 J, ]4 @
. L8 ?0 J9 z7 J z+ W' f4 s例如,究竟什么是利害关系业主?如何征求全体业主同意?什么类型的商业用途可以进入民宅?业主权利受到侵害如何维护?
- c" {& }4 ^# Y. u: {人在德国 社区
: U# f9 q1 |9 d) y8 g1 `1 D王宗玉认为,上述问题有待于今后出台《物权法》实施细则中得到解决。另外,在实施细则出台之前,工商执法部门在对单位进行审批时,也要考虑到具体的情况,是否会危害其它业主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