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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立法不应回避男性权益
据新华社6月26日消息,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中的这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中写入性骚扰,无疑有助于减少性骚扰的发生。但笔者认为,性骚扰是一个有关两性的法律问题,即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不应回避男性权益。
性骚扰行为的主体虽然多为男性,但也可以是女性,比如卖淫女对宾馆男客人的性骚扰,女老板对男员工的性骚扰等等。同时,同性之间也存在着性骚扰。尽管这两种情况发生的几率相对较低,但法律却不能因此忽视对受骚扰一方权益的维护。
也许有人会说,即将写入性骚扰条款的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样一部法律该如何解决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扰的问题呢?我觉得,该法固然可以不提对男性权益的 “保障”,但可以表明对“女性对男性实施性骚扰”行为的态度。具体来说,就是可以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一个条款,即“禁止性骚扰”,以表明法律对性骚扰的反对态度不仅限于受害人是女性的情况。
笔者认为,这样的立法是有可行性的,因为在我国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有这样的立法条款。比如该法第三十七条就明确规定,禁止卖淫、嫖娼。这里的“禁止卖淫”,显然是针对妇女实施违法行为的一种明确态度。
总之,对性骚扰立法不应回避男性权益。道理很简单,女性要想获得男性对其权益的尊重,女性也应当尊重男性的权益。
来源:《齐鲁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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