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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6-1-4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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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hina-botschaft.de/chn/lsfw/t89433.htm 
 
 为适应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2004年
 1月1日起,我驻外使领馆实行新的婚姻登记暂行办法。
 一. 在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
 1. 申请人双方均须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在德合法居留的中国公民;
 2. 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中国驻德使领馆自愿提出申请。
 二. 申请登记结婚须提交的材料:
 1. 有效护照及在德合法居留原件及复印件;
 2. 离婚无配偶的当事人尚须提交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件。若有关
 判决书系国外法院作出且离婚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属缺席判决或
 判决时离婚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须提供我有关法院裁定承认该
 外国法院判决的民事裁定书;
 3. 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表格)
 4. 结婚当事人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5张;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本人申请结婚登记,谨此声明:
 
 本人姓名: 性别:   国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身份证件(种类、号
 
 码):
 
 经常居住地:
 
 婚姻状况: (未婚 / 离婚 / 丧偶)
 
 对方姓名: 性别:   国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身份证件 (种类、号
 
 码):
 
 经常居住地:
 
 婚姻状况: (未婚 / 离婚 / 丧偶)
 
 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
 
 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与 结为夫妻。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
 
 律责任。
 
 声明人:     见证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办理未婚或未达婚龄公证须知
 1、 申请人须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在德合法居留的中国公民,并亲自到我馆申请;
 2、 申请人在德期间未婚声明书一份,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如系回国与中国公民结
 婚,还需填写与当事人无血缘关系声明书。
 办理未再婚公证须知
 1、 申请人须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在德合法居留的中国公民,并亲自到我馆申请;
 2、申请人须提交离婚证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须有生效书)原件。由外国
 法院判决离婚的,其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须事先办妥国内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3、 原配偶死亡证明;
 4、 申请人在德期间未再婚声明书一份,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如系回国与中国公民结
 婚,还需填写与当事人无血缘关系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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