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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1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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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梦中战斗的猫 于 2007-3-21 00:07 发表
例子不妥,宗教和主权是两回是.没人说德国人不能入魔教.到什么清真寺去搞主权.单从法律角度看是不够的.那是社会道德的底线.他在中国开网吧(不是回教教堂)拒绝普通中国人不犯法,却不和情.不公平.太嚣张.如无正当理由在中国搞外国人专用就不能排除歧视或不欢迎中国国民的嫌疑,法律可以容忍.可群众怎么忍?这件是反映的不仅是中国国民的主人意识,也反映了国民对身边不平等现象的重视,并无不妥.如果在中国的领土上拒面对中国人服务的商业集团或个人,本人认为他们都没有在中国的资格和必要(外交,和方便外国人的机构除外--但也不应拒绝中国人).
宗教和主权的确是两回事,但是宗教的治权要服从于主权,既然在宗教的范围内被允许的,也就是合乎主权的。最初的德国基本没有回教徒的时候,清真寺都是为外国人开设的,只有到后来外国穆斯林入籍以后以及德国人改教之后才有德国人去回教堂,而且德国主流从始至终没有在这个事件上面感到不能容忍,反之,那些向清真寺扔燃烧瓶和砖头的人是被定性为民族主义的极右翼分子的。
我们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一个中心目标就是法制化,法制化的重要目的就是防止来自于人治的盲动,实现基本的公平。特定的人群,包括外国人,在特定的时候以及没有什么歧视的前提下希望和自己的群落独处不受“外人”的干扰,应该属于基本的人权,受到保护的。至于“外人”们是不是觉得这样的行为不合情理以及太过嚣张,是不是就应该在“外人”们自己的方面找找原因。如果我不喜欢和邻居交往,整天关着门,那么到底是应该保障我个人选择的清静自由呢,还是保障邻居们觉得我太嚣张不可容忍从而向我家窗户扔石头的自由呢?
中国的现实是太少的法律太多的情绪,只有法律越来越清晰越来越严密,情绪才不会四处泛滥伤及无辜,只有法律越来越清晰了,曾经被情绪镇压伤害的灰色地带的人才能被正名被保护起来,像以前的流氓罪名义下的同性恋和同居者,还有戴着帝国主义和资本家帽子的大鼻子老外等等,当群众开始学会和习惯容忍的时候,社会的文明程度是提升的。这时候大家都会倾向于下意识顺应法律的要求,而不是下意识去顺应什么“本人认为”的字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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