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是不应以国别为市场定位.比如向同性恋开放,但在中国却只接受韩国同志就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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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五湖散人 于 2007-3-20 23:28 发表

一直等着这句话出现呢,呵呵,太好不过了。
我想多数国人看到类似的新闻事件的时候,条件反射地联想就是这句和狗狗有关的令人不快的国耻性质的话语了,而正是由于存在这一联想以及文化背景,此类新闻才在中国 ...

你等着这话出现,说明你也想到了吧。
难道你认为业主会没想到,会没有人劝过他这种作法可能的影响?
坚持这样的行为和挑衅有什么区别?

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家具城这种行为是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一种歧视,工商部门据此可以对家具城进行处罚。

以下是两个案例
http://news.xinhuanet.com/video/2005-06/02/content_3036368.htm
http://news.xinhuanet.com/video/2005-06/02/content_30363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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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梦中战斗的猫 于 2007-3-21 00:07 发表
例子不妥,宗教和主权是两回是.没人说德国人不能入魔教.到什么清真寺去搞主权.单从法律角度看是不够的.那是社会道德的底线.他在中国开网吧(不是回教教堂)拒绝普通中国人不犯法,却不和情.不公平.太嚣张.如无正当理由在中国搞外国人专用就不能排除歧视或不欢迎中国国民的嫌疑,法律可以容忍.可群众怎么忍?这件是反映的不仅是中国国民的主人意识,也反映了国民对身边不平等现象的重视,并无不妥.如果在中国的领土上拒面对中国人服务的商业集团或个人,本人认为他们都没有在中国的资格和必要(外交,和方便外国人的机构除外--但也不应拒绝中国人).

宗教和主权的确是两回事,但是宗教的治权要服从于主权,既然在宗教的范围内被允许的,也就是合乎主权的。最初的德国基本没有回教徒的时候,清真寺都是为外国人开设的,只有到后来外国穆斯林入籍以后以及德国人改教之后才有德国人去回教堂,而且德国主流从始至终没有在这个事件上面感到不能容忍,反之,那些向清真寺扔燃烧瓶和砖头的人是被定性为民族主义的极右翼分子的。
我们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一个中心目标就是法制化,法制化的重要目的就是防止来自于人治的盲动,实现基本的公平。特定的人群,包括外国人,在特定的时候以及没有什么歧视的前提下希望和自己的群落独处不受“外人”的干扰,应该属于基本的人权,受到保护的。至于“外人”们是不是觉得这样的行为不合情理以及太过嚣张,是不是就应该在“外人”们自己的方面找找原因。如果我不喜欢和邻居交往,整天关着门,那么到底是应该保障我个人选择的清静自由呢,还是保障邻居们觉得我太嚣张不可容忍从而向我家窗户扔石头的自由呢?
中国的现实是太少的法律太多的情绪,只有法律越来越清晰越来越严密,情绪才不会四处泛滥伤及无辜,只有法律越来越清晰了,曾经被情绪镇压伤害的灰色地带的人才能被正名被保护起来,像以前的流氓罪名义下的同性恋和同居者,还有戴着帝国主义和资本家帽子的大鼻子老外等等,当群众开始学会和习惯容忍的时候,社会的文明程度是提升的。这时候大家都会倾向于下意识顺应法律的要求,而不是下意识去顺应什么“本人认为”的字眼。
独坐幽篁里,弹琴复长啸。深林人不知,明月来相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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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 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 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 本帖最后由 魔术师 于 2007-3-21 01: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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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诚实可靠小郎君~ 于 2007-3-21 00:43 发表
你等着这话出现,说明你也想到了吧。
难道你认为业主会没想到,会没有人劝过他这种作法可能的影响?
坚持这样的行为和挑衅有什么区别?

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家具城这种行为是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一种歧视,工商部门据此可以对家具城进行处罚。


我当然想到了,只是想到的方向有所不同,所以才在上面解说了半天么。
业主应该也会有考虑,但是无视可能的消极影响的原因不一定如你而言的是当然是出于挑衅,他的后台不一定有那么硬。他的动机如果是很单纯地为当地的韩国人创造一个聚会和消费的场所的话,其实也是很能站住脚的,而且如果在场所中将其理念实现得越单纯,可能商业效果越好,这可能就是基本动机。反过来如果批评者一定要从民粹主义的角度将其解读为一种种族挑衅,那这种判然的解读本身其实何尝不是一种挑衅呢?
到底如何定性所谓“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实非常模糊,同时也是我们争论的实质所在,我眼中很平常合理的现象,在你眼中就非常的不公平不合理,但是真的拿这个网吧的事实上法庭的话,法官未必有证据向你所希望的方向去评判。我所界定的中性的私人的无害的行为,如果一定要被定性为“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一种歧视”的话,那么有些人的人格尊严也确实太脆弱了些。事实不过是有些外国人想自己扎堆,而有些国人出于商业考虑为他们提供些便利,只是处理手法上粗糙了些,就引出了歧视的判定,我还是要说这是一种民族文化心理不成熟的表现,在目前的西方世界里面类似的解读是不会出现的。
关于简洁的问题,我打字也很辛苦,主要是想把问题比较全面地说清楚,故而不敢懈怠,同时也许也有相应的书写习惯在里面。如果你觉得早就明白把握了我的意思呢,就不妨跳着速读好了,如果觉得还是要都看了才能把握呢,那就只好委屈你多看几行文字了,非常十分的不好意思。
独坐幽篁里,弹琴复长啸。深林人不知,明月来相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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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的简单明了些行么?
一个挺简单的事,不用拽词。

[ 本帖最后由 999皮炎平 于 2007-3-21 01: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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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直犹如上个世纪初的上海,里个挺大的牌子“华人与狗,不得入内”,这个只不过是换了个说法而已“韩国人专用。。。”,“日本人专用。。。”,听着好听点,实质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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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五湖散人 于 2007-3-20 21:53 发表

如果用愤青的眼光看世界,不单单是看不懂中国人的,其实什么都是不太顺眼并且看不太懂的。

“愤青”这个帽子最好还是不要随便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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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五湖散人 于 2007-3-21 01:23 发表

最初的德国基本没有回教徒的时候,清真寺都是为外国人开设的,只有到后来外国穆斯林入籍以后以及德国人改教之后才有德国人去回教堂,而且德国主流从始至终没有在这个事件上面感到不能容忍,反之,那些向清真寺扔燃烧瓶和砖头的人是被定性为民族主义的极右翼分子的。

这个例子。。。。
那是因为当时没有德国人是回教徒,德国人不想去那地方
不是因为德国人想去清真寺,清真寺人说“我们这只让穆斯林进来“,然后德国人进不去的
两件事性质可不一样啊

[ 本帖最后由 999皮炎平 于 2007-3-21 02: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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