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母亲不再流泪,为了让哥哥们的血不白流,我用我的青春我的生命与“黑暗”抗衡!

为了让母亲不再流泪,为了让哥哥们的血不白流,我用我的青春我的生命与“黑暗”抗衡!
九八年元月二十四日,我哥哥姜志宏休息期间路经济南市黑虎泉北路时为救人,及赶来援助的王绪忠被山东省烟草公司的三凶手打的惨不忍睹,凶手之疯狂、残忍是空前的;被救者无义(后得知是青龙桥岗交警孔建违纪开出租车);交警青龙桥岗交警张虎徇私枉法放走凶手和肇事者,故意破坏现场。凶手财大气粗,公、检、法暗箱操作。六年来我们为此倾家荡产,我们被监视居住,被公安分局等单位写黑材料,把我们写的十恶不赦,为了让母亲不再流泪,为了让哥哥们的血不白流,面对他们的黑手,我用我的青春我的生命与“黑暗”抗衡!……我们渴望法律的公道;渴望您正义的声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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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民警血洒泉城,凶手却逍遥法外,法理何在?
山东省济南市两名公安人员在光天化日之下被歹徒打得遍体是血、数次休克,交警视而不见,数百围观群众无一伸出援助之手,而被救司机也趁机离去,两民警六年来一直受到不公正对待。 (2001年12月2日全国法制宣传日,我母亲见到省政法委高书记并把一份材料呈交给他,历下区政法副书记王X却在给高书记的材料中称我们家是无理取闹)个人主页:jiangzhihong.533.net
一案情:酒后肇事,殴打民警,情节恶劣,国法难容。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山东省烟草公司一伙人酒足饭饱后,驾车返回单位的途中,本来这辆白色子弹头汽车的司机是李春林,而车上的公司财会主任葛铭(音)非要驾驶此车,因疏于技术又是酒后,行驶到黑虎泉北路某装饰公司门前追尾撞在一辆夏利出租车上,彼此发生争吵,围观的人很多,阻塞了交通。
下午二点三十分许,姜志宏驾二轮摩托外出经过现场,本来已走过去七八米的他听见有人喊打架了,就连忙倒回来上前制止。见烟草公司的李春林、曹长军和刘常福正在殴打被撞的夏利汽车司机,姜再三制止三人均不听从制止,姜志宏拉住曹长军的胳膊说:“我是警察,有事到所里说去。”曹长军说:“你是什么警察?”随着便动手打姜志宏,姜急忙脱下大衣,十几拳已打到姜的头上,在警察身份已辩明的情况下,他们喊:“揍的就是警察,揍死他。”姜志宏只是招架并未还手,李春林、刘常福见曹长军打不了姜志宏,便丢下夏利车司机,过来和曹长军一起打姜志宏。被撞的夏利出租车司机见不打他了,趁机逃离现场。姜志宏虽提醒别让夏利车司机走了,但值勤的交警(后来得知他叫张虎)还是把夏利司机放走了(后来受伤民警王绪忠在解放阁派出所里听到教导员和历下区一青年交警谈话时得知:该夏利司机是交警张虎同岗的交警孔建)。姜志宏向张虎求援,张虎竟无动于衷。姜志宏一再求助围观群众:“我是警察,帮帮我吧。”但数百围观者见交警不管,他们也漠然视之。
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姜志宏寡不敌众,三歹徒蜂拥而上更凶残地殴打姜志宏,他们口口声声叫喊“揍的就是警察,揍死他。”他们撕坏姜志宏的警服,砸坏姜的手表,抢走姜的警衔、钢笔等物。李春林打断姜的鼻骨,姜血流满面,歹徒们把警服和棉衣从背后掀上去包住姜的头部,曹长军用砖把姜砸倒后,他们用皮鞋踹姜志宏,使姜休克过去,他们仍不罢休,继续摧残姜志宏。
两点五十分,解放阁派出所民警王绪忠闻讯赶到现场,见三歹徒不停的踹、砸满脸是血已休克在地上的姜志宏。王绪忠同志喊:“我是派出所的。”没等他把话说完,曹长军凶相毕露地喊:“揍的就是派出所的,揍死他。”说着用砖把王绪忠的头皮砸裂,王鲜血直流,曹长军拿第二块砖时被王绪忠夺下,李春林从王的身后用胳膊勒住王绪忠的脖子,曹长军用力拽住王绪忠的生殖器,使他无力挣扎陷于休克(混乱中抢走王的传呼机)。刘常福继续抓住休克中姜志宏的左手拇指用劲拧,右拳拼命地砸姜。
殴打还在进行,姜志宏勉强睁开眼,看到两歹徒在打一名中年民警(即王绪忠)他挣扎着爬起来挣脱仍在殴打他的刘常福,冲过去掐住李春林的脖子,用脚端曹长军,迫使他们松开王绪忠,歹徒们用砖从姜志宏的背后砸他的头部和脖子,姜再次休克过去……在这期间王绪忠向交警张虎求救,张虎视而不见。王绪忠流着血向北面治安岗亭跑去拨打110报警。两歹徒去追王绪忠,曹长军拿砖砸刚刚爬起来的姜志宏结果砖头砸破一辆车的挡风玻璃。此时交警张虎不但在现场目睹歹徒伤害民警不去制止,而且故意疏导开堵塞的车辆,让省烟草公司财主任葛铭驾车带着三名歹徒逃窜。姜志宏倒在地上,他身旁一个十来岁的孩子喂了他一粒云南白药保险子,孩子动情地说:“叔叔你流血太多了,快吃下这粒药,它能救你的命。”姜志宏用口中的血水吞下这粒药丸,他拖着伤体,一路洒着鲜血踉踉跄跄地去追赶歹徒,这时110民警赶到,在众人协助下,歹徒被制服抓获。
二伤情:两民警伤势严重,无钱救治,流血又流泪。
姜志宏被打的遍体鳞伤,李春林打的姜鼻骨骨折、错位塌陷,鼻骨根部双侧有骨折线,右侧错位,鼻中隔显示歪曲,鼻头明显向右歪斜,左鼻孔闭塞,单孔喘气,丧失嗅觉,面部肌肉下垂。专家对姜志宏的会诊记录中指出:“中脑至桥脑部对比密度有差距”(即脑出血)。歹徒曹长军的暴行造成姜志宏C4/C5和C5/C6椎间盘后突出,测值0.2cm,并有脑震荡后遗症,双大脑中A、双大脑前A供血不足,双椎A基底重度供血不足,恶心呕吐,头晕头疼,记忆力减退;头部血肿块一块挨着一块,脖子转动不灵,且疼痛难忍,面部青肿变型,多处淤血,牙齿松动,口腔内多处裂伤,咽喉增生吞咽困难,双手及背部挫伤,两腿多处青肿淤血等伤。(后附病历及检查报告) 
王绪忠头顶被曹长军用砖砸裂,不规则裂口长于5cm ,并造成震荡后遗症,脑电图报告是“异常脑电图”。多普勒仪检查报告:双大脑中A、双大脑前A重度供血不足,双椎A及基底A供血不足。CET报告:椎-基底A供血不足,右手末梢在N化。身上多处挫伤淤血。(后附病历及检查报告)
王绪忠住院仅一个月就被迫出院,至今留有脑震荡后遗症,看病都是自己拿钱。六年来,姜志宏一直在历下区人民医院治疗,这里医疗条件较差,既不能做整形手术,也无先进的检查设备。姜志宏医药费时断时续,并多次因无住院费而停药。我们上访历下区委、省委后在九八年三月二日之后用了一段时间的公费医疗,又在九八年八月三日后,因无人支付医药费,姜自己花钱在门诊取药,我家为此负债四仟余元。至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才由历下区公费医疗办公室垫付医疗费用,但医疗费始终受到限制,得不到应有的治疗,不能及时作整形手术,一直拖至今日,岂不令人寒心?
三凶手:打人凶手,逍遥法外。
曹长军、李春林、刘常福三歹徒,在逃离现场的路上被抓获,全部被押到解放阁派出所,经讯问取证之后,历下公安局领导让把三歹徒移送分局,然而不知何故,在去分局的路途中把凶手放掉了,说什么“让他们回家过春节,节后再做处理。”
歹徒们从历下公安分局放出后,十分嚣张,竟到解放阁派出所门口作挑衅性的示威。当时是重大节日(春节)和“百日严打运动”中。历下公安分局不顾后果,把打人凶手全部放掉,使目睹此事的群众迷惑不解,影响很坏。
四:时至今日六年来,谁在为凶手撑腰?
在当今社会上,存在严重的不正之风,有些人串通一气,企图用权力、人情和金钱来左右这一案件,求情说情的人不断骚扰我们。李春林的父亲李恒安(三十多年警龄的老民警)到处为其子说情托人,极力为其子开脱罪责。法医鉴定姜志宏是轻伤(应是重伤),李恒安到处说姜志宏内定是轻微伤害,怎么成了轻伤,他为儿子李春林开脱罪责不惜余力,并扬言就是砸锅卖铁也要保住其子李春林。李恒安甚至对伤员和家属进行威胁和恐吓,并多次前往我们两家闹事、搔扰。
事情发生以后三凶手的科长XXX说山东省烟草公司不惜一切代价也要保住打人凶手并威胁我们如果追究三凶手的法律责任,该公司将不付药费,他们说到做到了。自九八年二月无人支付医药费。
九八年二月十四日《济南时报》以“两民警血洒街头”报导此案。二月十六日《济南时报》又以“血为谁流”再报本案,泉城为之大哗(后附两份《济南时报》)。山东省烟草公司和公安局出面干涉,责令《济南时报》不可再登。从此泉城默然。
五审判:公检法三机关,枉法操作至今。
两受伤民警被送进历下区医院后,分局刑警队来人说:不让擦掉血迹要录像,准备向全市播放配合当时的“严打”斗争。王绪忠和姜志宏流着血等候录像,一直等到晚上八点钟,又来人说不录像了,便给伤员擦血。这期间历下分局技术科拍了许多照片,后来说胶卷全部曝光了,更谈不上做为证据提供给检察院和法院。发案当天刑警队收集走了多块带血的砖头,却只向检察院移交了一块,姜志宏和王绪忠的伤情检查结果一概没向法院移交,这样做难道正常吗?
1、历下区公安分局的枉法操作:
姜的询问笔录是分局相关人员写完后拿着姜的手按的手印,当时姜处于半昏迷状态。(姜、王二人均没看到当天的询问笔录)
民警被打伤后历下公安分局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对待此事,而是无视法律,对姜、王二人的伤情内定为轻微伤害,我们不服多次上访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委、山东省委等部门,加上姜志宏的检查报告和CT片均显示姜志宏的伤已构成重伤,历下公安局无奈才把姜志宏的伤情鉴定为轻伤。
姜志宏的伤情已符合一九九O年三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王绪忠的伤情也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六条规定。
历下公安分局法医去对姜、王二人的伤情、病历及检查报告断章取义,避重就轻,认定姜志宏为轻伤,王绪忠为轻微伤(后附法医鉴定),这是枉法鉴定。
历下公安分局的“起诉意见书”摘录于下:“九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姜志宏着警服上前制止,遭三人拳打脚踢,王绪忠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制止,曹等人不服管理同样以暴力阻碍执行公务,殴打王绪忠,曹用砖将王的头砸伤,经法医鉴定王绪忠构成轻微伤害,姜志宏鼻骨骨折构成轻。曹、刘、李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涉嫌妨碍公务罪,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移送审查,依法起诉。历下公安局局长郭心敬名章、历下公安局公章。”从上面的“起诉意见书”的内容里可以看出是主次不明,事实不清楚的,“意见书”说“姜志宏着警服上前制止,遭到三人拳打脚踢”,“姜志宏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予审科这样写是为了使凶手李春林、曹长军、刘常福受到庇护,在予审科写“意见书”之前刑警队已两次找姜志宏做询问笔录,姜已两次向历下刑警队指证他的鼻骨是被李春林打骨折的(而且李春林也向刑警队承认是他打坏姜的鼻骨),是曹长军用砖砸他的头部使他休克。予审科写“意见书”时为什么不写明白是谁伤害的哪个部位?只有写明是谁伤害的哪个部位,才能认定是谁的罪责。在该“意见书”里重点突出的是曹长军,但对曹的指证也只是构成王绪忠“轻微伤害”,却不写明姜的伤是谁加害的。在本案中李春林是致姜重伤的主犯之一,另一个致姜重伤的主犯是曹长军,“意见书”一概不做指证的目的就是混淆视听,让其受到从轻判处。另外,予审科只向检察院移交了一块不带血的砖头而不移交其他带血的砖头,也不向检察院移交刑警队拍照的姜、王受伤的照片,更没交被罪犯撞碎的轿的的尾灯碎片。当我向予审科长指出这些东西应交给检察院时,予审科长竟说“你自己交去吧!”(东西在他手里,我拿什么交?)“起诉意见书”更是只字不提罪犯撕坏警服、抢走警衔的犯罪事实,警服和警衔代表国家专政机关,罪犯故意将其撕坏掠走,也是犯罪行为,历下公安分局是只字不提凶手抢走的传呼机、钢笔、砸坏手表的事实,这也是包庇罪犯。
2、历下检察院执法违法:
姜志宏在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和四月六日两次向历下检察院递交重新鉴定伤情的申请书,两份申请书都是起诉科长曲文军签收的,曲文军答复是:“检委会不同意重新鉴定。”而且历下检察院做姜志宏的询问笔录时,曲文军要求姜志宏按照历下公安分局的笔录说,姜对曲说明历下公安分局做笔录时,姜的眼看不见,还在昏迷期间是由历下公安分局的人念给姜听了后,他们擦净姜手上的血迹,拿着姜的手指按的手印,但历下检察院仍然要求姜不能补充,只能按原文说(发案当晚的询问笔录)。上述事实已说明历下检察院支持了历下公安分局的枉法起诉意见和对其认可,因此区检察院违犯了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刑诉法第七条,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检察官法》第三十三条之(二)、(七)、(八)的规定。也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规定。
3、历下法院枉法判决:
为保护受伤民警的合法权益姜志宏、王绪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均请了刑事和附带民事的律师。但本案的审判长拒绝让两位律师阅卷,本案的审判员态度恶劣用粗鲁的言语训斥律师,说他们无权参加妨害执行公务案的审理。
本案在法院审理时,历下法院没有对两位受害的民警进行核实证词,不准两民警所请的律师阅卷和参加诉讼,不准两民警出庭,不追究罪犯伤害和抢劫的罪责,只按妨害执行公务的最低刑罚来判处,不判令罪犯赔偿受伤民警的医疗费和丢失的传呼机、钢笔、警衔等一切物质损失。审判长说两受伤的民警要求民事赔偿就去告公安分局。为此我们又找分管刑庭的岳院长,岳说我们(历下法院)两次问公安局要不要民事赔偿,公安局都说不要。岳让我们去找公安局。我们便去找历下公安局局长郭心敬,郭说公安局从来没说不要民事部分(现在我们从济南市人民法院控申处得知历下公安分局向历下法院发公函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分部)。我们在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为打官司索赔就请了律师而且在协议书上写明了要求律师做刑事和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从上面的事实看出历下区的公、检、法为包庇罪犯都对两位受伤民警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侵害,使本案成为枉法案件。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历下区人民法院以(1998)历刑初字第43号做出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曹长军拘役六个月,李春林和刘常福均判处管制一年。这个判决让人看出是事实含糊,情节不清,避重就轻,审判不公的枉法裁判,而且没有判决民事部分。
4、公、检、法三机构联手枉法:
在本案发生后有人本想一拖了之,作为家属的我们无奈之下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到过历下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法委、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和市、省委等部门反映情况,但是这件案子一直是在枉法中进行处理。
历下公安分局的鉴定实属枉法鉴定,我们不服,为此多次到上述部门上访。历下区政法委于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在历下法院里,由原来给姜志宏做鉴定的区公安法医和市公安法医,加上市法院法医、市检察院法医共同给姜做“伤势复议”,在会上有位法医提出姜的鼻子确实歪了时,历下公安法医则说别管那个,这样仍定姜是轻伤。这次“复议”除市法院法医和市检察院法医之外仍是原班人马。我们对鉴定的轻伤不服,要求重新鉴定,原鉴定法医应当回避(这是法律规定的)所以这次“复议”结果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六年来我们对本案的侦查、起诉、审判一直不服,无数次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在历下区委赵书记的督促下,九九年十一月历下公安分局才同意为姜志宏重新鉴定,我们于九九年十一月陪同姜志宏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做法医鉴定,法医殷某某说:姜不够丑陋,不够重伤,我们对其的说法不服,便与其讲法律条文,殷说别把我卷到案子里去,鉴定时请专家给你会诊。然而时间一天天地流失,省法院法医却没通知我们去作鉴定。经过四处奔波后,二OOO年四月我们才拿到省法院法医鉴定,该鉴定书却写道:“委托单位:历下区人民法院”(历下区人民法院已于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对本案下达判决,我们通过历下公安局申请的鉴定,如何来的历下法院为委托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已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五条规定:“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历下区法院在不重审的情况下,无资格委托重新鉴定)。该鉴定是对历下公安法医鉴定的复述,并没有以伤情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给姜志宏鉴定伤情,而且其中法医战某某根本没有见过姜志宏,请问他给谁做的鉴定?医生看病还要见病人,难道法医可以不见伤员就凭空做鉴定吗?
为此我们不服要求以伤情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新鉴定。
六要求:严惩凶手,医治民警,追究舞弊,匡扶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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