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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力是日本抗震的“源头”
21世纪经济报道
此次日本高达9级的世纪强震中,日本国民的表现,如其简单地归因于高素质,不如归因于强大制度力保障下的人性从容。在我们看来,这恰恰是日本抗震能力的“最高源头”。法律不仅将过去零散的抗震经验和举措“整合起来”,使之社会化、系统化、高效化,同时也为整个社会提供了强大的安抚性心理预期。
要指出的是,所谓抗震制度的建立,并不是法规条文的出现,而是这些条文总结整个社会在地震博弈时的结果和教训。日本政府并非完美政府。实际上,日本各级政府在过去的地震状态下,都有瞒报、封锁和压制的例子,日本建筑的抗震能力也并非一蹴而就。但令人感佩的是,日本仍然是政府屈服于社会的法制型国家,从而保留了社会博弈渐进生长的空间,而这些抗震的法规条文和制度力保障下的人性从容,就是这一空间带来的“回馈”。例如人们津津乐道的日本建筑抗震能力,这来自于《建筑基本法》的规定,该法从1950年就出台,不断修订,一直到现在都处于修订之中,盖因过去的标准不断被地震“击毁”。例如学校校舍的坚固登记、公共场所的加固程度,都来自于《建筑基本法》所提供的“高成本对应的分级保护”思想。
如果说,1961年出台的《日本的灾害对策基本法》和随后《灾害救助法》提供了一个防灾减灾长时间跨度的整体框架,那么1978国会通过的《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则具有深远意义,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应对地震紧急状态的法律,不过,它并不像很多人误解的那样,是一个紧急状态的权力集中法案,确切地说,是一个统筹和协调的法案,它最大的意义是将政府救援灾难的管理权力既集中化又不断透明化。
首先,内阁总理大臣成为最高指挥官,但他的作用不是驱动下属,而是和内阁官房长官一起进行整体协调和联络,他们主要是沟通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国土厅、气象厅、防卫厅和消防厅等等)的正常运作和协作。而地方(都道府县)也建立对应的直管型协调式的危机管理体制。国家气象厅要在两分钟内通报地震强度,大地震发生后气象厅负责提供各种灾情预报;消防人员、警察和自卫队组成的救援队可立即投入紧急救援活动;电力、煤气、自来水、通信、交通等部门都有各自的防灾机制。各自为战(分工)和统一行动(协作)并行不悖。
其次,地方政府每5年都要编制新的“地震防灾紧急事业五年计划”,这一计划相当于各地方“因地制宜”的预案机制,都道府县知事既要和当时的内阁总理大臣协商,也要听有关市镇村长的意见,然后向内阁提交计划。内阁总理府设置“地震调查研究推进本部”来理解、协商、判断和修正这些计划,让这些预案变成危机时成熟解决方案。
这些计划包括:地震时大量人员从建筑物出来,要有一个安全、庞大的避灾场所。例如东京就将立川军事基地旧址变成避灾基地;确保紧急运输的道路和消防设施、保护安全的水井;各地政府要拿出专款预算为灾民紧急提供饮水、食品、衣物等救济物品;同《海岸法》《防沙法》《滑坡防治法》等协调,建立减轻海啸灾害、沙暴以及滑坡灾害的应对措施;在《地震保险法》、《严重灾害特别财政援助法》和《关于地震防灾的国家财政特别措施法》下,为灾民提供及时援助;地震结束之后,在《抗震改建促进法》、《受灾市街区复兴特别法》、《公共设施灾害重建工程费国库负担法》、《灾害抚恤金支付法》下,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为其日后重建家园和恢复生活提供帮助。
更重要的是,救灾机制一直会得到社会评价,社会和媒体力量会对不同进展的救灾活动进行批评、监督和总结。日本法律规定“救灾并非是压倒性优先性的”,也就是说,“救灾英雄”也要因小瑕疵而被批评,恰是这一点,使得政府没有对社会形成“危机时的绝对支配力”。
作者:唐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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