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

国计生发〔2002〕34号

为适应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做好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经商教育部同意,现对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如下:

一、出国留学的中国内地居民(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内地有关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向留学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

三、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在执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计算该子女数。

四、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不纳入中国内地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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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弱地问问,第二条和第四条是说 不给报户口 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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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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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还是那么的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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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这个不予处理
让我飞 在夜空
飞翔时伤悲是一种奢侈的行为
我有一种莫名的喜悦
当我穿梭在黑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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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反正在5,6年间和我也没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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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这个不予处理
...空... 发表于 2010-1-20 10:28


不追究多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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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养得起,符合条件的随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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