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摘报告缺乏证据

参天的酸果蔓树冠下的法轮功
作者:[乌克兰]格雷戈里·格洛巴



  第六章:活摘报告缺乏证据

  犯罪证据在法律上分直接和间接两种。比如,甲杀死了乙并在凶器上留下了指纹,这就是直接犯罪证据;而间接证据是甲与乙有仇,但甲没有不在乙被杀现场的证明。

  间接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只能证明有可能犯罪,也可以对直接证据作进一步确认。因此,仅凭间接证据的指控是不成立的,任何一个律师都可以把间接证据撕得粉碎。例如,律师可以这样质问,被杀者有10个仇人,6个没有不在场证据,他们中谁是凶手?“仅凭间接证据,指控不能成立”——这是律师最铁的反驳词。因此,检查官先生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当然,如果凶手是个有文化的,擦掉了凶器上的指纹,在找不到证人的情况下,检察官不得不立足于现有的证据。而乔高和麦塔斯恰恰以此为由,在《查找证据的困难》这一章节中写道:中国很遥远,又不让我们去那里,犯罪凶器——手术设备和器械,与普通医院的也没有差别,因此,我们不得不依据现有的证据。

  正因为如此,理论推测是两位作者惯用的手法,“调查报告”中的字里行间充斥着这样的论调:“间接证据虽不能证明犯罪,但没有间接证据的犯罪是不可能的。”

  证人提供了证词,但法轮功证人的证词也不是直接的证据——在此不想涉及证据的可靠性问题,只想指出一点,证人的证词中没有说“我看见的”,而只是说“我听到的”、“某某跟我讲的”,这些都不能算作直接证据,只能是间接证据。

  如果证词不能被证实是事件发生当场的第一手信息的话,倒也罢了。但更大的漏洞是证人与证人之间的证词互相矛盾,且证词与器官移植、外科手术、医学卫生等常识不相符,证人连该知道的常识都不知道,难道会对无从知道的东西知道得比一般人多吗?

  根据调查报告作者的方法论,我们可以说,即使没有可靠的证据证明,犯罪也是有可能发生的。但可以证明的一点是,尽管某人找不到真正的证人,但他非常想让人们对指控信以为真。出于对国际大律师权威的尊重,在此必须指出,再大量的间接证据也比不上一个直接证据。如果指控缺乏直接证据,而证据既不可靠又矛盾百出,人们会自然而然地得出什么结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