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之声:在中国 什么是国家秘密

根据中国官方媒体的报道,中国国家保密局最近宣布,自然灾害死亡人数今后将不再被视为国家秘密。这一信息的公布使得人们开始再次审视中国对于国家秘密的定义。德国之声记者就此专访了北京的著名律师莫少平。

  他说,中国主要涉及有关国家秘密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实施办法》,还有1998年国家保密局公布的《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密级鉴定工作的规定》。




  《保守国家秘密法》对于国家秘密做出了一系列定义,其中包括关系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和外事活动等方面。地方各级保密部门对于本辖区的国家秘密具有鉴定的权力。当有关部门对鉴定结果有争议时,可以提请上一级保密部门重新鉴定,但是国家保密局的鉴定结论和裁定是最终结论。

  按照1988年颁布的《国家秘密法》,不但中药古方在保密范围之列,就连中国的国际难民政策和军人复员政策也是国家秘密。而一些学者也指出,按照现行法律,中国中央政府去年有关农民减负的第1号文件也应该是国家秘密,但现在这份文件的主要内容却大量出现在各种媒体上。

  莫律师认为,在现代法制国家中,公民的知情权应比国家秘密更为重要,而中国政府宣布自然灾害人数解密无疑是一个积极信号,“我认为从宪政的角度看,信息公开是一个原则,保守秘密应该是例外。也就是说,作为公民,他有权了解政府在作出国家决策过程中的所有信息,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现在公布信息无疑是一个进步。我相信,再过一段时间,对中国每年判处死刑的人数也不再会是国家秘密。”

  对于国家秘密的定义含糊,可能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相关法律的滥用。这一问题不但中国有,在其他国家也同样存在。比如在“911”之后的全球反恐行动中,许多人权组织批评美国,以保护国家秘密和反恐为名严重侵犯人权。外界也对反恐行动中的所谓国家秘密提出质疑,认为这有可能为政府滥用权力提供机会。

  对此,莫律师称:“就像现在法制比较发达的美国,一开始也是以反恐为由把很多人关起来。不经过审判,也不允许律师去见他们。这件事最终还是由美国法院作出了判决。美国是一个法制比较发达的国家,有一个拘束机制,就是法院。法院在这个过程中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转自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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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7-20 22:21 发表
但是最近好像要搞个什么法律说不允许媒体自己报道突发事件了哦,就是说什么煤矿爆炸啊、车祸啊洪水啊地震啊台风啊非典啊来的时候都不能先说话,等上面的统一口径,否则就被”依法罚款“。

正在社会征集意见,人大还没开始读呢
国家解释是防止造谣扰乱民心,看看社会征集好意见,人大是什么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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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看吧。
如果通過了,我喊好,“這樣才能維護國家安定團結的大好局面!”
如果沒通過了,我也喊好,“這説明了黨的領導下,言論明明有自由,有力的反擊了西方國家對我國的誣衊!”
其實我想儅奴才,技巧也就這麽簡單,主要雄性激素阻礙了我。

[ 本帖最后由 柳漫 于 2006-7-20 23: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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