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分
- 755
- 威望
- 291
- 金钱
- 0
- 阅读权限
- 60
- 性别
- 男
- 在线时间
- 4 小时
|
35#
发表于 2003-12-26 21:07
| 只看该作者
天主教教理
卷三
在基督内的生活
第二条
第二诫
不可妄呼你天主上主的名(出20:7; 申5:11)。
你们一向听过对古人说:「不可发虚誓」……。我却对你们说:你们总不可发誓(玛
5:33-34)。
一、上主的名是圣的
第二诫规定我们要尊重上主的名。如同第一诫一样,第二诫属於虔敬之德的范围,
并更特殊地规定,在神圣的事情上,怎样运用我们的口舌。
在所有启示的话中,其中有一句是与众不同的,就是启示天主的名字。天主吐露他
的名字给相信他的人;天主在自身的奥秘中显示自己给相信他的人。名字的恩赐表
示对人的信任和亲密。「上主的名是圣的」。因此,人不能滥用上主的名。人应以
敬爱朝拜的静默,把上主的名保守在心中。不应该在自己说话时轻易提起上主的名,
除非为了祝福、赞美、光荣他。
对上主名字的尊敬表达对天主本身的奥秘,以及它所唤起的整个神圣事实应有的尊
敬。神圣感乃属於虔敬之德的范围:
敬畏和神圣感是基督徒的情怀吗?没有人能合理地去怀疑。一旦我们享见至尊无比
的天主,这是应该具有的情怀,并且应该达到强烈的程度。几时我们体验他临在的
「真实性」,我们就该具有这情怀。我们越相信他临在,就越会有这情怀。没有敬
畏和神圣感,就是体验不到,不相信他的临在。
信徒应该为上主的名作证,毫不畏惧地宣认自己的信仰。 宣道和教理讲授,应该为
对耶稣基督之名的崇拜和尊敬所浸润。
第二诫禁止妄用天主的名字,就是不相宜地运用天主、耶稣基督、童贞玛利亚及众
圣人的名字。
以天主之名向他人所作的许诺,是以天主的荣誉、信实、真诚和权威为保证。这些
许诺按正义应该受到尊重。对这些许诺失信,便是滥用天主的名字,在某种程度上,
使天主成为撒谎者咒骂天主直接违反第二诫,是指:在内心或在口头上出言反对天
主,说怀恨、指责、藐视天主的话、讲天主的坏话、在言谈中对天主说失敬的话,
并妄呼天主的名字。圣雅各伯宗徒责备「那些辱骂基督美名(耶稣)」的人(雅2:7)。
咒骂天主的禁令也包括反对基督教会、圣人以及神圣事物的言词。借用天主的名字,
为遮掩犯罪的行为、奴役人民、虐待人民或屠杀人民,也等於咒骂天主。妄用天主
的名字,来进行犯罪的勾当,将招致对宗教的排斥。
咒骂天主与对天主和他的圣名应有的尊敬相反。咒骂天主本身是个严重的罪过。
以天主的名字诅咒(人),虽没有咒骂天主的意思,也是对上主的失敬。第二诫也禁
止以天主的名字来施行魔术。
天主的名号是伟大的,应该以相称他的伟大和尊高来称呼他。天主的名号是圣的,
应该怀著恭敬和唯恐得罪他的心情称呼他的名号。
二、妄呼天主的名号
第二诫禁止发虚誓。所谓宣誓或发誓,就是人吁请天主为自己所说的事情作证。这
是人呼号天主的信实作为个人信实的保证。发誓是以上主的名号作担保。「你要敬
畏上主你的天主,只事奉他,只以他的名起誓」(申6:13)。
拒绝发虚誓是对天主的一个义务。身为造物主和上主,天主是一切真理的标准。人
的话与天主的真理,或者吻合,或者相反。若人的话是信实而合法的,所发的誓便
突显人的话与天主的真理的关系。虚誓则是人呼号天主为他的谎言作证。
发虚誓是一个人宣誓作出一个无意履行的承诺,或者在宣誓作出承诺之后,不予以
履行。发虚誓是对一切言语之主的天主构成严重的失敬。以宣誓来保证做一件坏事
是违反天主之名的神圣性。
耶稣在山中圣训中讲解了第二条诫命:「你们一向听过对古人说:『不可发虚誓!
要向上主偿还你的誓愿。』我却对你们说:你们总不可发誓……。你们的话应当是:
是就说是,非就说非;其他多余的,便是出於邪恶」(玛5:33-34,37)。耶稣的教导
是:所有的宣誓必然涉及天主,因而在一切言谈中必须尊重天主的临在及他的真理。
向天主求助时说话须谨慎,且对天主的临在必恭必敬。我们每一句话或肯定或藐视
天主的临在。
随著圣保禄,教会的传统,认为为了重大而正当的理由发誓(例如在法庭前),并不
与耶稣的教导相反。宣誓,即呼天主之名而为真理作证,但「除依照真理、明辨及
正义外,不得宣誓」。
天主之名的神圣性,要求不得为微不足道的琐事宣誓,不可在可疑的情况下宣誓,
就是可能被误解为认同那无理要求的权力。若宣誓为不合法的政府所要求,可以加
以拒绝。若宣誓的目的违反人的尊严或损害教会的共融,必须加以拒绝。
三、基督徒的名字
圣洗圣事的施行乃「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玛28:19)。在此圣事中,以上主之名祝
圣受洗的人,基督徒领受他在教会中的名字。这可能是一个圣人的名字,这圣人是
一个基督的门徒,忠於主的典范,善度了在世的一生。这位主保圣人提供他一个爱
德的表率,又保证为他转祷。「圣洗的名字」也能指基督的一个奥迹,或一个基督
徒的德行。「父母、代父母和堂区主任应留心,勿以与基督信仰无关的名字为洗名」。
基督徒以十字圣号,「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开始他的一天、他的祈祷和行动。这
样,基督徒奉献他的一天,为光荣天主,并呼求救主的恩宠,使他能在圣神内行动,
一如天父的子女。我们在诱惑和困难中,十字圣号坚强我们。
天主以每人的名字来召呼人。每一个人的名字是圣的。名字是一个人的画相。它要
求受到尊敬,为表示对有此名字者的尊重。
领受的名字是一个具有永久性的名字。在天国里,每一个烙有天主圣名的人,他的
奥秘和独一无二的特徵,将大放光明。「胜利的,……我要赐给他一块刻有新名号
的白石,除了领受的人外,谁也不认得这名号」(默2:17)。「我看见羔羊站在熙雍
山上,同他在一起的,还有十四万四千人,他们的额上都刻著羔羊的名号和他父的
名号」(默14:1)。
撮要
「上主,我们的天主!□的名在普世何其美妙!」(咏8:2)
第二诫规定我们要尊重上主的名。上主的名是圣的。
第二诫禁止妄用天主的名字。咒骂天主在於居心不敬地运用天主、耶稣基督、童贞
玛利亚和圣人的名字。
发虚誓是呼号天主为一个谎言作证。发虚誓是对常忠於自己许诺的上主,严重地失
敬。
「若非本於真理、急需及尊敬,不要指著造物主,或受造物宣誓」。
领洗时,基督徒领受他在教会中的名字。父母、代父母和堂区主任该悉心为他选择
基督徒的名字。以一位圣人作主保,表示以这位圣人为爱德的模范,并且肯定享有
他的代祷。
基督徒以十字圣号开始他的祈祷和行动,「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阿们」。
天主以每人的名字来召呼人。
第三条
第三诫
应记住安息日,守为圣日。六天应该劳作,作你一切的事;但第七天是为恭敬上主
你的天主当守的安息日;你不可作任何工作(出20:8-10)。
安息日是为人立的,并不是人为了安息日;所以,人子也是安息日的主(谷2:27-28)。
一、安息日
十诫的第三诫提醒人记得安息的神圣性:「第七日应完全安息,因为是献於上主的
圣日」(出31:15)。
在说到安息时,圣经作了创造的纪念:「因为上主在六天内造了天地、海洋和其中
的一切,但第七天休息了,因此上主祝福了安息日,也定为圣日」(出20:11)。
圣经也揭示了上主的日子,是以色列自埃及的奴役中获得解救的纪念日:「应记得:
你在埃及地也曾做过奴隶,上主你的天主以大能的手和伸展的臂,将你从那里领出
来。为此,上主你的天主吩咐你守安息日」(申5:15)。
天主把安息日交给以色列遵守,作为永远盟约的记号。安息日是为上主所保留的神
圣日子,用以赞美天主,他的创世工程,以及他拯救以色列的行为。
天主的作为是人之作为的榜样。如果天主在第七天「停工休息」(出31:17),人也应
该「停止工作」,并让他人,尤其是穷人,「获得喘息」(出23:12)。安息日停止日
常的工作,让人休息。这是对工作的奴役性和金钱崇拜抗议的日子。
福音报导了许多耶稣被控告触犯安息日法律的事件。但是耶稣从不违背安息日的神
圣性。耶稣用他的权威给安息日作了正确的解释:「安息日是为人立的,并不是人
为了安息日」(谷2:27)。基督以悲天悯人的心肠,确立了「安息日允许行善,而非
作恶;允许救命,而非害命」(谷3:4)。安息日是慈悲的上主的日子和光荣天主的日
子。「人子也是安息日的主」(谷2:28)。
二、主的日子
这是上主所安排的一天,我们应该为此鼓舞喜欢(咏118:24)。
复活的日子:新的创造
「一周的第一天」,耶稣自死者中复活了 (玛28:1; 谷16:2;路24:1; 若20:1)。就
其为「第一天」来说,基督复活的日子使我们记起第一次创造。就其为「第八天」,
亦即安息日的后一日来说 ,基督复活的日子意味著开始了新创造。对基督徒来说,
这日子成了一切日子中的第一个日子,一切庆节中的第一个庆节,主的日子(he kuriak
hemera, dies dominica),「主日」:
每一个日曜日,我们聚在一起,因为这是第一天〔紧接在犹太人的安息日之后,但
也是第一天〕,在这一天,天主从黑暗中引出物质,创造天地,又在同一天,耶稣
基督,我们的救主,自死者中复活。
主日是安息日的圆满
主日与安息日显然不同;在时间上,每周,主日在安息日之后一日;为基督徒,主
日取代了安息日的礼规。在基督的逾越奥迹内,主日满全了犹太安息日的属灵真理,
宣告人在天主内的永远安息。因为法律的敬礼乃准备基督的奥迹,这敬礼的实践正
好预示了一些有关基督的特色:
那些依照旧的方式而生活的人,现在来到了新的希望之中,不再遵守安息日,而遵
守主日,因为是在主日,我们的生命因著主和他的死亡而蒙受祝福。
主日的庆典遵守自然铭刻在人心中的道德规律,「为表示天主对全人类的普施恩德,
向他献上外在、可见、公共和定期的敬礼」。主日的敬礼履行旧约的道德命令,因
为这敬礼沿用旧约的节奏和精神,每周庆祝天主子民的造物主和救主。
主日的感恩祭
庆祝主的日子和举行主的感恩祭是教会生活的中心。「根据宗徒的传统,庆祝逾越
奥迹的主日,在整个教会内,应奉为当守的主要法定庆节」。
「同样该遵守的,有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的圣诞节,主显节,耶稣升天节,基督圣体
圣血节,天主之母节,圣母始胎无原罪节,圣母升天节,圣若瑟节,圣伯多禄及圣
保禄宗徒节,诸圣节」。
基督徒这种集会的习惯可上溯到宗徒时代的开始。希伯来书提醒说:「我们决不离
弃我们的集会,就像一些人所习惯行的;反而应彼此劝勉」(希10:25)。
传统牢记一个万古常新的劝告:「及早来到圣堂,接近上主,明认自己的罪过,在
祈祷中痛心忏悔……。参与圣洁和神圣的礼仪,做完祈祷,不要在遣散之前离去…
…。这是我们经常说的:「赐给你们这一天是为了祈祷和休息。这是上主安排的一
天。我们要在上主内踊跃喜乐」。
「堂区是个别教会中成立的固定的信徒团体,由堂区主任在教区主教的权下,负责
其牧灵事务,堂区主任是堂区的当然牧者」。堂区是所有信徒为举行主日感恩庆典
可以集合的地方。堂区传授基督的子民以礼仪生活的一般表达,在这庆典中聚集他
们;它教导基督救世的道理;它在慈善和友爱的事业中实践上主的慈爱:
你在家中祈祷,与在教会中祈祷,不能相比。在教会中祈祷,人数众多,在那里,
祈祷的呼声,众口一心,直达天主。在教会中有的更多:如精神的结合、心灵的一
致、爱德的联系、司祭的祈祷。
主日的本分
教会的规条更确切地规定上主的法律:「主日及当守的法定庆节,信徒有责任参与
弥撒」。「无论在庆节本日或在前一天晚上,参与任何地方举行的天主教礼弥撒者,
即满全参与弥撒的诫命」。
主日的感恩祭奠定和确认基督徒的一切宗教习惯。因此,信徒有责任参与法定日子
的感恩祭,除非为了重大的理由而不能出席,(例如疾病、照顾婴儿)或获得自己本
堂牧者的豁免。凡故意未尽这责任者,难免不犯重罪。
参与主日共同举行的感恩祭,是归属和忠於基督与他的教会的明证。信徒以此证实
他们在信德和爱德内的共融。他们一起为天主的神圣性和他们对救援的希望作证。
他们在圣神的引导之下,彼此鼓励。
「如因缺乏圣职人员,或因其他重大原因,不能参与感恩祭时,恳切希望信徒参加
在本堂区圣堂或在其他圣所,依教区主教规定所举行的圣道礼仪;或个人或与家人
一起以相当的时间做祈祷,或斟酌情形,几个家庭团聚做祈祷」。
恩宠的日子和停止工作
如同「天主造物的工程已完成,就在第七天休息,停止了所作的一切工程」(创2:2),
人的生活是由工作和休息所调节。主日的建立是为了使所有的人都有机会享有足够
的休息和余暇,以培养其家庭、文化、社会及宗教的生活。
在主日及当守的法定节日,信徒应停止有碍於敬礼天主、合乎於主的日子的喜乐、
从事慈善事业、让心神和肉体适当松弛的工作及业务。家庭的急需或社会的巨大利
益,构成合法的免除主日休息的规定。但合法免除守主日责任的信徒得注意,不要
养成危害宗教信仰、家庭生活、和健康的习惯。
为了热爱真理,要寻求圣善的休闲;为了爱德的需要,要接受正当的工作。
但愿享受休闲的信徒,记得那些具有相同需要和相同权利的弟兄,他们由於贫穷和
不幸而无法得到休息。传统上,虔敬的基督徒习惯以做慈善的工作和给病人、弱小
者、老人作谦卑的服务来圣化主日。基督徒另一个圣化主日的方式是,为他们的家
人和近人,拨出额外的时间和关心,在平时,这些时间是难以找到的。主日是一个
反省、默静、文化和深思的时机,这些都有益於内心生活和基督徒生活的成长。
圣化主日和节日要求共同的努力。每个基督徒如无必要应避免强求他人作事,致使
他人难以遵守主的日子。若某些习惯(运动、餐厅等)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公共服务等
)要求在主日那天工作,每个人有责任为自己保留足够的休闲时间。但愿信徒以节制
和爱德,在群体休闲活动中避免时有所闻的过度和暴力。尽管经济的压力强大,但
愿公权力给国民确保一个专为休息和敬主的时间。雇主对他们的雇员来说也有类似
的责任。
在尊重信仰自由和公益的前提之下,基督徒应使人承认教会的主日和庆节为法定的
假日。他们应该给群众树立祈祷、互敬和喜乐的榜样,并维护他们的传统,对人类
社会的精神生活是一项珍贵的贡献。如果因著国家的立法或由於其他的理由,在主
日那一天必须工作,务使在这一天也要过得犹如我们获得释放的日子,这一天使我
们参与这「盛会」,「已被登录在天上的首生者的集会」(希12:22-23)。
撮要
「当照上主,你的天主吩咐的,遵守安息日,奉为圣日」(申5:12)。「第七日应完
全安息,因为是献於上主的圣日」(出31:15)。
安息日代表第一次创造的完成,现在则由主日所取代,因为纪念新的创造,以基督
的复活作为开始。
教会在第八天庆祝基督复活的日子,这日子理当称为主的日子或主日。
「主日……应在整个教会内,首先奉为当守的法定庆节」「在主日及当守的法定节
日里,信徒有责任参与弥撒」。
「主日及当守的法定庆节,信友……应停止有碍於敬礼天主、合乎於主的日子的喜
乐,或心神和肉身休闲的工作及业务」。
主日的建立是为了使所有的人都有机会「享有足够的休息和余暇,以度其家庭、文
化、社会及宗教生活」。
每位基督徒如无必要应避免强求他人作阻碍人遵守主的日子的事。
第二章
「爱你的近人如你自己一样」
耶稣对他的门徒说:「你们该彼此相爱,如同我爱了你们一样」(若13:34)。
有人问及有关第一条诫命,耶稣回答说:「第一条是:『以色列!你要听!上主我
们的天主是唯一的天主。你应当全心、全灵、全意、全力爱上主你的天主』。第二
条是:『你应当爱近人如你自己』。再没有别的比这更大的诫命了」(谷12:29-31)。
圣保禄叫我们记得:「谁爱别人,就满全了法律。其实,『不可奸淫、不可杀人、
不可偷盗、不可贪恋』,以及其他任何诫命,都包含在这句话里:就是『爱你的近
人如你自己』。爱不加害於人,所以爱就是法律的满全」(罗13:8-10)。
第四条
第四诫
应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赐给你的地方,延年益寿(出20:12)
。
他属他们管辖(路2:51)。
主耶稣亲自提醒人记得这一条「天主诫命」的约束力(谷7:8-13)。圣保禄宗徒则教
导:「你们作子女的,要在主内听从你们的父母,因为这是理所当然的。『孝敬你
的父亲和母亲』,这是附有恩许的第一条诫命:『为使你得到幸福,并在地上延年
益寿』」(弗6:1-3)。
十诫第二块约版的开始是第四诫。这指出爱德的次序。天主愿意我们在他以后,孝
敬我们的父母,是他们给了我们生命,并传给我们对天主的认识。我们应该尊敬天
主为了我们的好处,而赋予他们权威的那些人。
这命令以正面的方式,指出当尽的义务。它宣告下列各条有关尊重生命、婚姻、现
世财物、言语的诫命。这诫命构成教会之社会教导的基础之一。
第四诫明确指出子女对父母的关系,因为这关系是最普遍的。它也涉及家庭团体成
员间的亲属关系。它要求对先人和对祖宗表示孝敬、亲情和知恩。最后也引伸至学
生对老师,雇员对雇主,属下对上司,国民对国家,对管理国家者或执政者的义务。
这条诫命也包括并暗示下列诸人的职责:父母、监护人、老师、上司、官员、执政
者,以及所有对他人或一个团体行施权力的人。
遵守第四诫带有酬报:「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赐给你
的地方,延年益寿」(出20:12; 申5:16)。尊重这条诫命,除了赢得属灵的果实之外,
也带来今世平安和顺遂的果实。相反,不遵守这条诫命,为团体和个人招致严重的
灾祸。
一、天主计画中的家庭
家庭的本质
夫妇团体是基於配偶双方的合意而形成的。婚姻和家庭是导向配偶之间的幸福以及
生养和教育子女。配偶的爱情和子女的生育,在同一家庭的成员之间,建立起人际
的关系和首要的责任。
在婚姻中结合的一男一女连同他们的子女形成一个家庭。这制度先於所有公权力的
承认;公权力有义务承认它。应将它作为正常的参考,应按照它确定不同等级的亲
属关系。
在创造男人和女人的时候,天主就建立了人的家庭,并确定了基本的结构。家庭的
成员是具有同样尊严的人。为了家庭成员和社会的公益,家庭赋有不同的责任、权
利和义务。
基督徒的家庭
「基督徒家庭实乃教会共融的一种明确启示和实现,因此,它应该被称为家庭教会」。
家庭是一个信、望和爱的团体;家庭在教会内占著一个特别重要的位置,一如在新
约中所显示的基督徒家庭是人际的共融,是「父」和「子」在圣神内共融的记号和
形象。家庭的生育和教养是天父创造工程的反映。家庭奉召分享基督的祈祷和牺牲。
每天的祈祷和天主圣言的诵读使家庭中的爱德坚强。基督徒家庭有福传和传教的责
任。
家庭内的关系,导致感受、情感和兴趣的相近,这主要来自人的互相尊重。家庭是
一个特恩的团体,奉召实现「夫妻间的共同计画、共策共力,以及悉心合作来教育
子女」。
二、家庭和社会
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原始细胞。家庭是自然的社团,在那里,男人和女人被召在爱情
和生命的恩赐中,彼此把自身献给对方。家庭中的权威、稳定和人伦的生活构成社
会生活中自由、安全和友爱的基础。家庭是一个团体,在那里,人自童年,就学习
伦理的价值、开始恭敬天主,和妥善运用自由。家庭生活是社会生活的启蒙。
家庭的生活方式应该使其成员学习关怀和担当,以照顾年轻的人、老年的人、患病
的人,残障的人和贫穷的人。有许多家庭,在某些时刻,无法提供这类援助。这时,
就需要别的人、别的家庭,并在辅助性的原则下,由社会供给那些家庭的急需:
「在天主父前,纯正无瑕的虔诚,就是看顾患难中的孤儿和寡妇,保持自己不受世
俗的玷污」(雅1:27)。
家庭应该由社会藉适当措施给予协助和维护。不论在那里,如有家庭无法达成其任
务,别的社会团体有义务帮助和支持这家庭制度。依照辅助性的原则,庞大的社团
应避免滥用权力或干预家庭的生活。
家庭对社会生活和福祉的重要性,为社会带来一个独特的责任,支持和稳固婚姻及
家庭的责任。政府应以「承认及维护婚姻及家庭的真正性质,和保卫公共道德及促
进家庭福利」,为一个重大的责任。
政治团体有尊重、协助家庭的义务,尤其应给家庭确保下列各点:
──建立家庭、生育子女、并依照自己的道德和宗教信念教育子女的自由;
──保障夫妻关系和家庭制度的稳定;
──透过必要的方法和机构来宣认自己的信仰、传授信仰以及在此信仰中教育子女
的自由;
──私产、兴办事业、就业、享有居所及移居他国的权利;
──按当地的制度,享有医疗、老年照顾、家庭补助金的权利;
──安全和健康,特别免受毒品、色情产品、酗酒等等危害的保障;
──与其他家庭结社的自由,并在政府有代表
第四诫阐明社会中的其他关系。在我们的兄弟姊妹身上,我们见到我们父母的子女;
在我们的堂表兄弟姊妹身上,见到我们祖先的后裔;在我们的国民同胞身上,见到
我们国家的子民;在领洗者的身上,见到我们慈母教会的孩子;在每个人身上看到
的,是那位自愿被称为「我们的天父」者的儿子和女儿。由此,我们与近人之间的
关系被确认为属於个人的层次。近人并不是人类集团中的「个体」;他是「某某一
个人」,他的来历为众所周知,是值得特别关注和尊重的。
人类的团体是由个人组成的。团体的良好治理,不只限於权利的保障和义务的实践,
如忠於契约。正确的关系,不论是在雇主与雇员之间,或是在政府与人民之间,都
假定与生俱来的善意,符合人的尊严,关心正义及人类弟兄手足之情。
三、家庭成员的义务
子女的义务
天主的父性是人类父性的根源;是孝敬父母的基础。子女,不论其年纪大小,对其
父母的孝心,由连结他们的自然感情所滋养。这是天主的诫命所要求的。
对父母的尊敬(孝道)是由知恩而来,对他们要知恩,因为他们以生命的礼物、以爱
情、和工作,把孩子生於此世,并让他们在身量、智慧和恩宠上成长。「你要全心
孝敬你的父亲,不要忘掉你母亲的痛苦。你要记住:他们曾使你出生;他们对你的
恩惠,你如何报答呢?」(德7:29-30)。
儿女的孝道表现於真诚的受教和服从。「我儿,应坚守你父亲的命令,不要放弃你
母亲的教训……。他们在你行路时引领你,在你躺卧时看护你;在你醒来时与你交
谈」(箴6:20-22)。「智慧之子,听从父亲的教训;轻狂的人,不听任何人规劝」(箴
13:1)。
子女只要与父母同住,就应该服从父母为了子女或家庭的好处所下的命令。「作子
女的,应该事事听从父母,因为这是上主所喜悦的」(哥3:20)。子女对教育他们的
导师和那些父母所委托的人,凡合理的命令,也应听从。但是子女如果按良心确信,
听从某一命令是不道德的,他就不该听从。
随著年龄的增加,子女应继续尊敬父母。子女应该迎合父母的希望,乐意徵求父母
的意见,甘心接受父母的合理训诫。对父母的服从止於子女的成年独立,但对父母
的尊敬,却是永久应尽的责任。因为,对父母的尊敬,其根源正是对天主的敬畏,
是圣神七恩之一。
第四诫提醒身为子女的,一旦成年之后,对父母应尽的责任。子女应尽力之所能,
在父母的老年、在患病的时候,在孤苦穷困的日子,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援助。耶
稣要人尽好这知恩的义务。
上主愿父亲受儿女的尊敬,且确定了母亲对子女的权利。孝敬父亲的人,必能补赎
罪过;孝敬母亲的人,就如积蓄珍宝。孝敬父亲的人,必在子女身上获得喜乐,当
他祈祷时,必蒙应允。孝敬父亲的,必享长寿;听从上主的,必使母亲得到安慰(德
3:3-7)。
我儿,你父亲年老了,你当扶助;在他有生之日,不要使他忧伤。若他智力衰弱了,
你要对他有耐心,不要因你年富力强就藐视他;背弃父亲的,形同亵圣;激怒母亲
的,已为上主所诅咒(德3:14-15,18)。
孝敬[父母]促进整个家庭生活的和谐,也涉及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对父母尊敬使
整个家庭充满温馨的氛围。「孙儿是老人的冠冕」(箴17:6)。「凡事要谦逊、温和、
忍耐,在爱德中彼此担待」(弗4:2)。
为基督徒,对那些带给他们信德的恩典、圣洗的恩宠和在教会中生活的人,欠有一
分特殊的恩情。他们可能是父母、家中的其他成员、祖父母、牧人、讲授教理者、
其他的导师或朋友。「我记得你那毫无虚伪的信德,这信德首先存在你外祖母罗依
和你母亲欧尼刻的心中,我深信也存在你的心中」(弟后1:5)。
父母的责任
夫妻爱情的繁殖力,不只限於生育子女,更伸展至子女的道德教育和属灵培植。
「父母在教育中的地位如此重要,几乎可以说是不能取代的」。父母教育子女的权
利和义务是最原始的和不能转让的。
父母应该视他们的子女为天主的子女,并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父母要以身作则,
就是以自己服从天父圣意的榜样,来教导子女实践天主的法律。
父母是教育子女的最先负责人。为表现出这个责任,他们首先为子女创立一个家,
温柔、宽恕、尊敬、忠实和无私的服务便是家规。家是培育德行的适当场所。德行
的培育要求学习自我的克制、健全的判断、作自我的主人,这些都是真正自由的条
件。父母应该教导子女使「身体和本能的层面隶属於内心和属灵的层面」。给自己
的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是父母一个重大的职责。父母在子女面前能够承认自己的
过错,就能够更有效地引导和纠正自己的子女。
「疼爱自己儿子的,应当时常鞭策他,训导自己儿子的,必会因他而得幸福」(德30:1-2)
。「你们作父母的,不要惹你们的子女发怒;但要用主的规范和训诫,教养他们」
(弗6:4)。
家构成一个自然的场合,把连带责任和集体负责的精神传授给人。父母应教导子女
提防威胁人类社会的妥协和颓废。
因著婚姻圣事的圣宠,父母接受了给子女传授福音的责任和特权。子女自幼年开始,
父母就应该给他们传授信仰奥迹,对子女来说,父母是信仰奥迹的「启蒙导师」。
他们应使子女自童年即参加教会的生活。一个健康的家庭生活能够培养每人的内在
气质,在一生的岁月里,作为活泼信仰的正确前导和有力支持。
父母培育子女的信德,应从子女幼小的时候开始。当家庭成员,以符合福音的生活
见证,互相帮助在信德中成长时,这培育已经在进行了。家庭内的教理讲授先於、
伴同并充实其他形式的信仰培育。父母负有使命教导子女学习祈祷,帮助他们发现
作为天主儿女的召叫。堂区是举行感恩祭的团体,也是信徒家庭礼仪生活的中心;
堂区是一个给孩童和父母讲解教理的好地方。
另一方面,子女对他们的父母在圣德上的增长,也有所贡献。 所有的人和每一个人,
为了冒犯、争执、不义和疏忽的过错,应该慷慨大量地、不厌其烦地,彼此谅解、
宽恕。彼此的感情建议如此、基督的爱德要求如此。
在子女的孩童阶段,父母的尊重和亲情,首先表现於照顾和关怀,就是致力於使他
们的子女成长,给子女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在子女日渐长大时,父母那分始
终如一的尊重和热忱,促使他们教导子女如何正确地运用自己的理性和自由。
身为子女教育的首要负责人,父母有权为子女选择一间符合他们自己信念的学校。
这是基本的权利。父母有义务,尽其所能,选择那些更能协助自己克尽基督徒教育
职务的学校。政府有义务确保父母的这项权利,并保证真能行使此权利的实际条件。
子女成年后,便拥有为自己选择职业和生活方式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应在对父母的
信任关系中,肩负起这新的责任,乐意徵求和尊重父母的意见及忠告。父母则应该
避免,在选择职业或在物色配偶的事上,强迫自己的子女。然而,这种克制,并不
妨碍父母向子女提供正确的见解,尤其当子女正在考虑建立一个家的时候。
有些人,为了照顾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姊妹,或为了专心一致地从事某项职业,或为
了别的高尚的动机而终身不婚不嫁。这些人能够对人类大家庭的福利,作出伟大的
贡献。
四、家庭和天国
家庭的关系虽然重要,但不是绝对的。正如孩子朝向他人性及属灵的成熟与自主,
渐渐长大成人,同样,他来自天主的特别圣召,也更明确而有力地显示出来。对此
召叫,父母应加以尊重,并应促使他们的子女作出回应。必须深信,基督徒最基本
的召叫是跟随耶稣:「谁爱父亲或母亲超过我,不配是我的;谁爱儿子或女儿超过
我,不配是我的」(玛10:37)。
成为耶稣的门徒,就是应邀成为天主家庭的一员,依照他的生活方式度日:「不拘
谁,凡遵行我在天之父旨意的,他就是我的兄弟、姊妹和母亲」(玛12:49)。
如果主耶稣从他们的子女中召选一人跟随他,为了天国而守贞,过献身或铎职的生
活,对此,父母要怀著喜乐和感激之心情,予以接受和尊重。
五、公民社会中的公权力
第四诫命令我们也要尊敬所有为了我们的好处,自天主领受对社会有权力的人。第
四诫说明行使权力者,以及那由公权力受益者的责任。
公权力的义务
凡执行权力的人,应视之为一种服务。「谁愿意在你们中成为大的,就当作你们的
仆役」(玛20:26)。在伦理上,行使权力的标准应是来自天主、本身合理和特定对象。
没有人可以命令或制订违反人的尊严和自然律的事宜。
权力的行使旨在表明一个正确的价值等级,使众人更容易地运用自由和负起责任。
当权者应明智地实行「分配的正义」,要依据每个人的需要和贡献,同时顾及彼此
间的融洽和安宁。他们应该小心提防,勿使他们采用的规则和措施,导致个人的利
益违反团体的利益。
政治权力应该尊重人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力应合乎人道地执行正义,尊重每个人的、
特别是家庭的和受剥削者的权利。
在公益的大前提下,与公民资格相连的政治权利,可以,而且应该给与人民。如果
没有合法和恰当的理由,政府不得中止该项权利。行使政治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促
进国家和全人类的公益。
公民的义务
服从权威的人,应视他们的上司如同天主的代表,为天主所指派的天主财物的管家:
「你们要为主的缘故,服从人立的一切制度。……你们要做自由的人,却不可做以
自由为掩饰邪恶的人,但该做天主的仆人」(伯前2:13,16)。公民的忠诚合作包括合
理指责的权利,有时甚至是一项责任,以指陈他们认为有损人的尊严和团体福利的
措施。
公民的义务是与政府合作,在真理、正义、连带责任和自由的气氛下,给社会的福
利作出贡献。爱国及服务国家是基於感恩责任,并由爱德而来。顺从合法当局和为
公益服务,要求公民在政治团体生活里克尽己职。
对权威的服从和对公益的共同负责,在道德上要求国民尽纳税的义务、行使选举的
权利以及保卫国家:
凡人应得的,你们要付清;该给谁完粮,就完粮;该给谁纳税,就纳税;该敬畏的,
就敬畏;该尊敬的,就尊敬(罗13:7)。
基督徒居住在他们自己的国家内,但一如有住所的外国人。他们履行公民所有的义
务,又如外国人承担所有的任务……。他们遵守所定的法律,而他们的生活方式却
超越法律之上……。天主给他们指定的岗位是那么高贵,不许他们擅离职守。
宗徒劝勉我们要为君王和所有掌权的人祈祷和感恩,「为叫我们能以全心的虔敬和
端庄,度宁静平安的生活」(弟前2:2)。
资源富足的国家应尽其所能,接纳在本国无法找到安全与生活必需品的外国人。公
权力应尊重自然权利,即把客人安置於接纳他们者的保护之下。
政府当局为了公义,得依据其权限,使移民权利的执行,隶属於不同的法定条件之
下,尤其移民应尊重对接纳国应尽的义务。移民应怀著感激之情,尊重接纳国的物
质和精神的遗产、遵守当地的法律,以及分担应尽的责任。
若执政当局发出的指令违反道德秩序的要求、人的基本权利、或福音的教导,公民
依照良心有责任不予顺从。若执政当局的要求违反正直的良心,则在服务天主与服
务政治团体的区分上,得到拒绝服从政府的理由。「凯撒的,就应归还凯撒;天主
的就应归还天主」 (玛22:21)。「听天主的命应胜过听人的命」(宗5:29)。
假如政府擅自越权、欺压国民,国民不应拒绝实践为促进公益的客观要求。然而,
国民有权维护自身及其他国民的的权利,免受政府滥用权力的危害。不过应尊重自
然律及福音原则所画定的界限。
抗拒政权的欺压不能合法地诉诸武力,除非下列五个条件同时具备:
一、基本权利的侵犯是确实的、严重的、长期的;二、已经用尽了其他所有的方法;
三、不引起更恶劣的纷乱;四、有成功希望的充分理由;五、依情理说已看不出有
更好的解决之道。
政治团体与教会
每一个制度由其对人及人之终向的看法,得到启发 (即使是隐约的),而由此引申出
判断的参考、价值的等级及行为的标准。大多数的社会团体,都以人贵於事作它们
制度的参考。只有天主启示的宗教清楚地承认天主、造物主和救世主,是人的原始
和终向。教会邀请执政者依照有关天主和人的真理所得到的启发,来衡量他们的判
断与决定:
若社会无视这启发,或自鸣独立於天主之外而拒绝接受,势必将自作聪明,或借用
一个意识型态,作为他们的依据和目标;而且,因为不许人们维护一个辨别善恶的
客观标准,就把极权强加於人和其终向。这种现象或明目张胆地,或遮遮掩掩地,
在历史上屡见不鲜。
教会,鉴於她的任务和她的管辖范围,与政治团体不作任何形式的混淆。教会同时
是人具有超然特色的记号和保障。「教会尊重并鼓励国民的政治自由和责任」。
「在人的基本权利及人灵得救要求时」,教会基於其使命,有权「在政治的事件上,
亦发表其道德判断。教会依照不同的时代及环境,只运用一切符合福音精神及公益
的方法」。
撮要
「孝敬你的父母」(申5:16; 谷7:10)。
按照第四诫,天主愿意我们在他以后,孝敬我们的父母,并尊敬那些他为了我们的
好处而赋予权威的人。
夫妇的团体,是基於新郎和新娘所订的盟约及合意而建立的。婚姻和家庭是为导向
夫妻的幸福,以及生养和教育子女。
「个人、社会与教会的幸福,都与健全的夫妇和家庭生活息息相关」。
子女应对他们的父母表示尊敬、感谢、合理的服从和帮助。孝顺促进整个家庭生活
的和谐。
父母是培育自己子女之信德、祈祷和一切德行的最先负责人。他们有责任,在一切
可能的范围内,供应子女精神和物质的需要。
父母应尊重和鼓励子女们的召叫,他们应提醒自己并教导子女,基督徒首要的召叫
是跟随耶稣。
公权力应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和行使自由的条件。
公民的义务是同政府合作,在真理、正义、连带责任和自由的气氛下,致力於社会
的建设。
如果执政当局的命令违背道德的要求,公民凭良心有责任不去顺从。「听天主的命
胜过听人的命」(宗5:29)。
每一个社会皆以某种对人及人之终向的看法,作为自己判断及行为的依归。对人和
神的看法,离开了福音的照明,社会就很容易沦为极权的统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