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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读法律的达人
4年前租的房子,当时退房子的时候,忘了和电力公司打招呼,但是,电费并不是走我账户走的,是另一个合租人的账户。我以为和我没多大关系,就把房子的事情解决了,然后就没在意。现在另一人2011年初就彻底回国了。房子交给了谁我也不清楚。现在我收到电力公司的律师信,要我补交402欧。。。。。。
我只是房子和合租人一起anmelden, 电力公司anmelden的上面也许有我,也许没有。。。我完全记不得了。。。但是账户肯定不是走我的账户走的。
有人能解释下,这可能发生的情况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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