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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论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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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资格“考察”主席候选人? | 2008-11-04 特约记者廖文晖 | 没有公平的选举程序,学生会就可能成为培养小官僚的温床。在斯图加特的学生论坛里,针对9月26日选举中一名报名竞选者被拒的事宜,有名为zhaonexshi的网友发表如下意见:
“----好,那我现在可以告诉有些人: 学生会上届的理事成员们,和历届从前担任过职务的理事们,都有资格竞选主席。对不起。有些人,我现在就直接告诉你,你没有!!!要担任主席职位,就从理事做起,在工作中让大家看到你的能力和你对学生会的付出,在大家信任的情况下自然水到渠成。担任主席?不是你想担任就担任,学生会了解你吗?大家了解你吗?更不是拉动人帮忙投票就能做到的,工作是工作!”
从以上发言者的语气来看,似乎是现理事会成员。假如确实是的话,说明这位理事对协会的任期制下自己的职权范围尚未搞清。
根据斯图加特学生会章程,该会理事会采用的是“任期制”:理事会由成员大会选出,对成员大会负责,而任期是一年。
按照这种任期制,理事会的职权,任务都由成员大会授予 --请斯图加特的同学注意,你们参加的成员大会才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 或者由协会章程来规范。
而在任期之后,任何理事会的成员都将和新来的竞争者重新站在同一起跑线。这也是为什么斯图加特学生会理事会又撤销了“原理事一人三票”规定的原因 -- 不公正的条款也是可以被撤销的,只要手续完备。
原理事会成员如果有意竞选再度连任,那么他们上一年的工作业绩,是取得成员大会赞成票的最有力证明。
而任何原理事会成员或者理事会本身,都没有决定其他参选者是否有资格参选的权力。这个权力属于成员大会。
对于这种任期制的基本原则,显然还是有不少人不太明白,甚至可能包括学生会理事本身。
在斯图加特学生会的章程里,并没有交给理事会成员考察,审核下届竞选人资格的权力,如果有这一条款,也不符合基本的民主原则,就像麦凯恩不能去审核奥巴马的资格一样。
因此,谁有资格参选,谁有能力出任主席,都应该根据章程,交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委托的组织(比如竞选委员会)来作决定。
此外,“学生会上届的理事成员们,和历届从前担任过职务的理事们,都有资格竞选主席”话说得不错,但有资格和是否报名参选是两回事情,理事会作为选举的组织者,难道没有义务先咨询一下是否或者有哪些候选人愿意参加选举?即便选举现场发现无人报名的话,是否应该立刻停止一场没有主席候选人的选举?
还是那句老话,斯图加特学生会现任的理事们,应该抽时间多看看自己协会的章程。即便是一个千人学生会的选举,也需要一个公平的选举程序,否则,我们的学生会就可能成为为中国培养更多无视民主原则的小官僚的温床。
假如有人觉得注册协会的章程太罗嗦,选举手续过于繁琐,那最好自己组织一个不注册的组织,在那里,你可以想让谁当主席就让谁当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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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协会的“上级”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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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05年末,哥廷根也搞过一场风风火火的所谓民主选举(当然,被选举人心里清楚那是否是民主)。某被选举人当初强调要两年选一次,这都多久了,也没见动静。本人早已离开哥廷根,这些事情本与我无关,但看到别的城市都开始了民主选举,心中的热情澎湃啊澎湃。我感慨那些打着民主旗帜,为自己谋私利,占着位置不干事的某些人。不脸红吗?当初的那一幕,很多在哥廷根的人还记忆犹新。。。
[ 本帖最后由 bearyoung 于 2008-11-4 18:22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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