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完美音符 于 2006-3-6 13:14 发表

舆论谴责应该有法定额度!做错了事要负责,说错了话也要负责!何况很多舆论谴责是在媒体热炒而真相未明的情况下开始的,没个法律额度来限制确实不合理!
刺探隐私是否属于犯法?我不知,但我知道没有人愿意自己的隐私被放到媒体和网络上爆光!
所以应该有适当的法律条文来对此限制!这样记者们即不会失业也不会无法无天了!  ...


也许放纵舆论和虐杀动物一样是有待填补的法律漏洞。补足了它们代表了一种社会进步。
但是有效的永远是现行法律
Schade
否则,那么多网友也没有必要费时费力地分析排查(往往还是重复劳动)了

友情提醒,现在的国际流行时尚是: 控制舆论和虐杀动物都代表了野蛮和专制。
Schade
你站在了不利的少数派一方
再Schade一次
Csuchen社区好像也是认同这个大方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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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qiongheyou 于 2006-3-6 12:46 发表
主旨在说明不断极端的民愤在国内的影响



扯两句闲篇看看能不能把这问题说清楚。

据说,某国的入籍宣誓词中有句“遵守xx国法律”
人是群居生物。想要加入某个国度(群体),就必须对这个国度(群体)的规范制度进行认可。
某个国度中,能达成最广泛共识的协议,成为法律。 次一等的,成为道德规范或者各团体的内部规范。
前端时间,bild上有人自爆亲兄妹乱伦,大大吸引德国民众和媒体的眼球和口水。为什么? 因为违反了德国的法律和道德规范,被德国社会所不容。但是如果Discovery报道亚马逊丛林某部落实行直系亲属婚配,那估计德国人也就看了一笑了之。就算有报道比如法国发生这件事,德国人也不会这么兴奋了。 德国民众兴奋,只是因为这事偏偏在德国!

回到所谓“民愤影响”的正题
假设国内某次人代会上某代表响应“民愤”提出要恢复古代酷刑的议案,并且假设国内民主体制公正而完善(2个假设都是虚拟语气),并且表决通过, 那么全体中国国民都应该遵守这条新法律,因为法律代表多数的共识。不愿遵守的,请自觉移民(到外国,或班房),脱离这个社会环境。
但在“民愤”变身为法律之前,它只是一种声音。 就象:佛教禁止杀生吃肉,否则报应循环。非教徒完全可以忽视这个佛教教规。但如果哪个非教徒觉得“报应循环”一说是佛教对他的诅咒,那就是他自己心理素质不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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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守洞 于 2006-3-6 12:14 发表



走的都是法律禁区外。舆论谴责有法定额度么?  刺探隐私属于犯法,那娱乐记者不都失业了么
只要最后那板砖没拍实在那巫婆脸上,职能部门就不能也不该管,不是么?
法律条文不管合不合理在那摆着呢,非要“ ...

舆论谴责应该有法定额度!做错了事要负责,说错了话也要负责!何况很多舆论谴责是在媒体热炒而真相未明的情况下开始的,没个法律额度来限制确实不合理!
刺探隐私是否属于犯法?我不知,但我知道没有人愿意自己的隐私被放到媒体和网络上爆光!
所以应该有适当的法律条文来对此限制!这样记者们即不会失业也不会无法无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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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在说明不断极端的民愤在国内的影响

原帖由 守洞 于 2006-3-6 12:02 发表



那也太高估民意在国内的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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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完美音符 于 2006-3-6 10:41 发表

舆论密集攻击可以,但要有个尺度才行!这个尺度由谁来把握?根本就没有人管!一但过这个尺度而产生了问题,是否有法可依我是不知,有法难依是一定的了!



走的都是法律禁区外。舆论谴责有法定额度么?  刺探隐私属于犯法,那娱乐记者不都失业了么
只要最后那板砖没拍实在那巫婆脸上,职能部门就不能也不该管,不是么?
法律条文不管合不合理在那摆着呢,非要“有人管”干嘛? 都是成年人,为什么总要找个娘舅管着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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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qiongheyou 于 2006-3-6 10:03 发表
根据现在的舆论
估计不久的将来就要恢复满亲十大酷刑了
要不怎么能平民愤呢




那也太高估民意在国内的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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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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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守洞 于 2006-3-6 09:48 发表


正是因为那巫婆游走法律空白地带,公仆眼皮子不翻,所以才需要民间的舆论密集攻击。否则还能真指望她来世投胎低等动物?

凶杀案是典型刑事案件,有法可依(依不依,两说)。 是职能部门的责任,平头百姓只 ...

舆论密集攻击可以,但要有个尺度才行!这个尺度由谁来把握?根本就没有人管!一但过这个尺度而产生了问题,是否有法可依我是不知,有法难依是一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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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在的舆论
估计不久的将来就要恢复满亲十大酷刑了
要不怎么能平民愤呢

原帖由 守洞 于 2006-3-6 09:48 发表


正是因为那巫婆游走法律空白地带,公仆眼皮子不翻,所以才需要民间的舆论密集攻击。否则还能真指望她来世投胎低等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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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完美音符 于 2006-3-5 23:36 发表
到今天才发现猫的命明显比人的命值钱!死只猫全天下人关注,死几个人就没人理了!什么世道!


正是因为那巫婆游走法律空白地带,公仆眼皮子不翻,所以才需要民间的舆论密集攻击。否则还能真指望她来世投胎低等动物?

凶杀案是典型刑事案件,有法可依(依不依,两说)。 是职能部门的责任,平头百姓只需关注。就算职能部门不作为,民间也不可能取代其执行权力。

舆论攻击代表民意,在某些制度下,可能促成法律条文的完善。某些制度下,立法需要议会(议会理论上代表民意),执法只需要公检法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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