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whisper 于 2006-6-11 12:13 发表

因为SOS儿童村成立比较早,根据当时的理解,也是正确的。
当然,在中国你是必须考虑这种情况的,我觉得我挺支持的。
而且总会有人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结婚的,
所以孩子总会有妈妈的。
当时还规定,如果不是 ...



其实这是个个人利用方法的问题。比如中国青金会在九二年后推出一加一互助活动。 资助人通过青金会找到一个合适的被资助人后,可以单独和他联系,减少了中间环节。如果单纯的通过一个组织机构来推动整个资助过程,容易造成资金挪用等腐败现象,特别是在没有完备的监督机制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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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亲生的, 当付出的得不到回报,会寒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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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的事情我原来也有过,我家那位说我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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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市长,好像前景还不错!rose.gif
君子小人,总在一念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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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 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七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八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九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一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三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http://www.bjchy.gov.cn/service/ ... /hysyguide137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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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hinesehejing 于 2006-6-11 11:59 发表
挺好的事情,产生的问题可以解决阿,在怎样也比没父没母好啊。变态!tu.giftu.giftu.giftu.gif

因为SOS儿童村成立比较早,根据当时的理解,也是正确的。
当然,在中国你是必须考虑这种情况的,我觉得我挺支持的。
而且总会有人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结婚的,
所以孩子总会有妈妈的。
当时还规定,如果不是单身的,想要救助孩子,可以进行物质上的捐赠什么的,
而且都有登记注册啥的。
也可以去村里看望小孩子,而且与他们形成救助关系,
我觉得这种工程比希望工程之类的强多了,至少可以看到你的救助目标,
那种黑洞式的救助工程,我以后坚决抵制,实在是被恶心坏了。
男人四十一枝花,长得不像刘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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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的事情,产生的问题可以解决阿,在怎样也比没父没母好啊。变态!tu.giftu.giftu.giftu.gif
君子小人,总在一念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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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hinesehejing 于 2006-6-11 11:53 发表

为什么?what.gifwhat.gifwhat.gifwhat.gif
代价也太大了吧,那谁还收养?tired.giftired.giftired.gif

那是规定
因为结婚就会要小孩儿
要了自己的小孩子就可能产生其他问题
而且有了家庭,家庭生活可能会出现变数
比如两个人生活纠纷,离婚,财产纠纷,家庭暴力,等等
这些都可能会对被领养的小孩子产生不良影响
所以规定领养小孩子的应该是非结婚女士,最后形成一个单身女士家庭,可以住在SOS儿童村里
允许有自己的工作
男人四十一枝花,长得不像刘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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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hisper 于 2006-6-11 11:49 发表
天津曾经有个SOS儿童村。
但是里边领养别人的不能结婚。

为什么?what.gifwhat.gifwhat.gifwhat.gif
代价也太大了吧,那谁还收养?tired.giftired.giftired.gif
君子小人,总在一念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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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曾经有个SOS儿童村。
但是里边领养别人的不能结婚。
男人四十一枝花,长得不像刘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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