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与印英政府间的交往 (公历 1857   1911)

十八世纪末,英国开始重视与西藏建立商业交往。在此以前,英国已和喜马拉雅山区的与西藏政府关系密切的各国逐步签订了条约,并准备由此进入西藏。由于疑惧到不遏止英国的前进便有可能丧失西藏的独立,所以,十三世达赖喇嘛采取了措施,以保卫西藏的独立,并使英国政府束手无策。
而英国政府则因担心俄国势力进入西藏,从而破坏中亚的势力均衡而焦虑不安。又由于英国虽然试图与西藏政府接触而想方设法却均无结果。因此,他们便试图通过满清,从而使西藏与英国亲善,其结果便是公历一八九零年和一八九三年间,英国与满清分别签订了两个条约。在这些条约中虽涉及西藏的利益,但由于在签约时没有西藏代表参加,所以,西藏政府不予承认。由此导致公历一九零三年英国对西藏的侵略。当时,满清不仅没有帮助西藏,如前所述,其驻藏大臣有泰还声称对西藏人的举止行为,他们没有任何责任。
英军在与西藏政府签订了条约後不久便退出了拉萨。签订条约一事,表明英国从内政外交的政策方面承认了西藏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如果不承认西藏为一完全独立的国家,则条约给予英国的利益是无法兑现的。在拉萨条约中,没有承认西藏与满清有别的特殊关系。不仅如此,英国认定西藏拥有签订国际条约之权利的事实是无庸置疑的。
为在拉萨条约实施中获得满清的合作,公历一九零六 年,在没有西藏代表的情况下满清与英国签订了一个基本协议,公历一九零七年,在认定西藏为英国势力范围的同时,满清对西藏的所谓“宗主权"也被创造了出来。但这一切西藏政府从未予以承认。公历一九零八年,满清对西藏进行的为时极短的侵略时期,英国再次就西藏的商务事项与满清签订了条约。对此,在印度的英王代表伦扎 噶宗(音)指出:“所谓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是法律上的幻觉,政治上的伪装,这也仅仅由于双方感到方便而被继承了下来。……实际上,驻藏中国人(满清)的大臣不象是个国王的代表,而更象是一个政府的大使。"



西藏与印度间的关系

公历一九四七年印度独立後,在拉萨的英国政府代表处和英藏间签订的条约之权益均由印度政府继承。印度政府承认西藏为一个独立的国家,这可以从当时印度政府给西藏外交部的信函中可以得到确证。在信中提到:“如果西藏政府有意,则印度政府将会乐于在现存基础上,继续双方关系,直到任何一方对有关问题提出讨论及达成新的协议为止。由印度政府继续的与英皇政府缔结之所有条约均以此做为同一的程序。

自决

在中国政府的白皮书中,叙述了许多西藏的主权归属于中国,西藏民族的文化、社会、经济与人权得到尊重的事,但有关西藏人自决的言论却一句也没有。在国际法中,凡具备能被称为“人民"(People )之条件的都拥有自决的权利。对该项权利,政府不仅不能剥夺,而且,还要促使其实现。在过去的几十年内,自决权虽主要使用于殖民地的 国家国人民。然而,在当今时代,该项权利在非殖地民国家中亦被使用。
根据由联合国科教组织召集的促进对人民自由问题的学习之国际专家会议所做的解释或据国际法:凡被称之为“人民"( People)者所要具备的条件,西藏人都已具备。即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点是拥有自己的历史、王统、语言、文化、人民等以及民族的特性和传统习惯的一致性等。能够为国际所承认的民族之特性和民族传统并行的一定数量的人群,以及为了表现他们而应有的一个组织、享有自决之自由的愿望和精神等等,具备这一切特性的例子是极为罕见的。
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一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一条所明确规定的民族自决原则,是指人民对发展自己的政治状况、经济、社会、文化等做出决定的权利。从中国侵入西藏以来,西藏人民未能享受过这些权利。根据国际法,中国政府应给西藏予这些权利。
人民在享受自决权时,其结果或维持统一、或与国家共处、或独立等都会产生,但这一切只能有享受自决权的人民去选择。这种选择必须是在没有他人干涉的情况下自主进行。因此,不管是什麽样的决定,都只能无中国干涉地由西藏人民自己去决定。
多年来,达赖喇嘛多次呼吁在国际监督下,为了决定西藏人民的愿望,而让西藏人民自己去投票,这也是符合基本国际法的最佳途径。



承认西藏民族的自决 权

公历一九六一年,联合国大会第 1723号决议明确承认西藏人民拥有自决权利。联合国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停止对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剥夺。 公历一九六五年,联合国再次通过 2079号决议,作为对前项决议的支持。 印度总理尼赫鲁于公元一九五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在下议员发表讲话时指出:“西藏问题的最终解决,必须是由西藏人民自己决定。其它任何人都 无权作出决定。"最近以来,对人民的权利问题和国际法等方面的有关专家两次聚会讨论西藏人民的自决权问题。
公历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在斯特拉斯堡的常设人民法庭利用一个星期的时间对历史依据和理由进行审议後,作出了“由于西藏人民依法具备`拥有自决权的人民'所需要的全部条件,所以应承认西藏人民享有自决的权利"的裁决。 人民法庭还就中国对西藏领土的管理作出了“那是处于外国势力范围之下"的总结。人民法庭在最後的裁决中指出:公元一九五零年开始,西藏人民的自决权仍被继续剥夺。"(公历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常设人民法庭对西藏问题的裁决书第十五和二十三页)。
几个星期後召开了另一个会议,即:欧、非、亚、美等洲的三十余名有关自决等方面公认的国际法专家在伦敦召开了为期四天的会议。在会上,就西藏人民的自决和以此有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对中国的白皮书,在展示了大量的证明材料并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後,全体与会人员共同作出了以下声明:
1 根据国际法,西藏人民应享有自决的权利。该权利归西藏人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和其他任何国家与政府都无权剥夺西藏人民自决的权利。
2 公历一九四九年和一九五零年开始的 对西藏的军事行动,使西藏被外国侵略者中国所占领,并处于具有高压特性的殖民地 统治之下。
3 特别是西藏问题,由于在几百年以前为了西藏已经是一个不同于其它的、拥有自己的历史的一个国家。西藏人民为了西藏的独立而要求的自决权,对国家的统一和区域的共处方面都是完全合理、适宜的。(公历一九九三年一月十日在伦敦召开的“国际法律专家会议"声明第六至八页)。
国际法律专家会议向联合国和世界大家庭发出了就尽快为实现西藏人民的自决权而作出努力的呼吁。
常设人民法庭和国际法律专家会议对中国政府的观点、特别是中国的白皮书中所述的观点大范围地深入进行了讨论,对上述两个会议发出的邀请,中国方面虽没有接受或派遣代表,但送来了表明自己的意愿、观点的以“白皮书"为主的许多书籍、材料作出协商讨论的参考。

总结

西藏民族无可辩驳地拥有自决权,使西藏人民具有了自主地决定各自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的权利。我们承认中国政府声明的“自决权只使用于处于外国侵略下或殖民统治下的人民"的说法,而且,西藏的状况也是处在这个范围之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国际法准则,在国际指导下为决定西藏人民的意愿而进行人民投票的时机已来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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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土地和我的人民》 《七万言书》 《天葬》 《以真实证明西藏得真相》

《名为西藏的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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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结

中国政府如不歪曲历史就无法否认从一九一一至一九五一年间,西藏完全独立、自主之国家的事实。中国最後一任驻拉萨代表沈宗连(音)于公历一九四八年离开西藏後承认:“从公历一九一一年开始,拉萨(西藏政府)事实上在享受完全独立的权利。"
由格尔 色诺(音)所写的《中国上空的红星》一书中,记述了红军长征经过西藏境内时,西藏人给他们食物并给他们借宿,对此,毛泽东高兴地说:“这是对外国的唯一的欠债。"以及“ 我们不得不从西藏和满清人手中拿走必需品,以後要偿还"等情节。事实上,毛当时是承认西藏为一个不同于中国的外国。

达赖喇嘛和班禅大师的称号与称号的来源

在中国“ 白皮书 "所谓:“满清皇帝于一六五三年、一七一三年分别册封五世达赖喇嘛和五世班禅喇嘛,自此,正式确定了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封号,以及他们在西藏的政治和宗教地位。达赖喇嘛在拉萨统治西藏的大部分地区,班禅额尔德尼在日喀则统治西藏的另一部分地区"的说法纯属无根据的凭空捏造。由宗喀巴大师创建的格鲁派是西藏四大教派之一,班禅根顿珠是宗喀巴的大弟子,其第三世嘉瓦索南嘉措被蒙古汗王俺答汗请去後,赠予达赖喇嘛的尊号。由此其历辈转世都有了达赖喇嘛这个尊号,而绝非在百余年之後才由满清皇帝确定达赖喇嘛的尊号。
三世达赖喇嘛索南嘉措与蒙古汗王俺答汗之间的关系仅仅是宗教上的交往。此後,在蒙古王固实汗的帮助下,公元一六四二年,五世达赖喇嘛成为西藏的政教领袖。五世达赖赐于固实汗“法王"的称号以示褒奖。从此,历辈达赖喇嘛更成了西藏国家至高无上的领导。
扎什伦布寺是由班禅根顿珠、即第一世达赖喇嘛于公元一四四七年创建。从班禅根顿珠开始,历辈扎什伦布寺主的姓名前都冠有“班禅"的称号。其後,第五世达赖喇嘛给自己的老师班禅洛松确吉坚赞奉献了扎什伦布寺的所有权和额外增加了寺院庄园。从此,班禅洛松确吉坚赞的历辈转世拥有了享受扎什伦布寺之所有权的权利。以此相同,萨迦总座、昌都帕巴拉、察雅洛登西然等许多大喇嘛也得到西藏政府给予的类似的权利。然而,这一切在政治上并无特殊权利。以班禅大师为首的西藏各大喇嘛除了宗教上的权利而外,在西藏的任何地方都不能过问政治上的管理问题。
日喀则地区和扎什伦布寺的政治管理之权属于由拉萨任命的日喀则宗。因此对达赖喇嘛政教方面的名号,权益等以及班禅大师的地位方面,满清皇帝是没有任何责任的。
中国政府在侵略西藏後,为了使其对西藏的统治合法化而利用班禅大师,予给班禅大师各种政治上的职务,随後则多次强逼班禅大师诬篾达赖喇嘛,并接替达赖喇嘛原有的权位,由于班禅达大师拒不从命。从而引致许多年的身陷囹圄和饱受折磨。
和国民党以往所说一样,现在的中国政府亦声称主 持了对十四世达赖喇嘛认定和公历一九四零年吴忠信主持了登基典礼等等。在白皮书中还声称:仅十四达赖喇嘛要经国民政府批准方得继承这一点,就充分说明了当时的西藏根本没有什麽独立的权利。
实际情况是:十四世达赖喇嘛是按照西藏原有的宗教仪轨认定的。即不是、也没有必要在得到中国政府批准後才确定。
在登基典礼的时间还未公布,十四世达赖喇嘛还正在从出生地的达泽向拉萨进发之时,摄政热振活佛于公元一九三九年,藏历土兔年六月二十八日向西藏大会提出在安多出生的拉毛顿珠无庸之疑是地为十四世达赖喇嘛的报告,并在西藏大会一致通过後被确定了下来。
在登基典礼上,吴忠信并无任何超过不丹、锡金、尼泊尔、英国等国代表的特殊职责。英国代表沙 比色哥扎(音)指出:“中国所说的谎言,是由于在登基典礼还未进行时,中国政府即抱有类似的愿望而造成,事实上并没有发生(中国所说的)那样的事情。"当时在国民党的报纸中刊登了一幅达赖喇嘛与吴忠信在一切的照片。并将其解释为吴忠信在主持达赖喇嘛的登基典礼。但是,在一九八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的西藏日报上却刊登了拥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头衔的阿沛 阿旺晋美的讲话,指出那张照片是在登基典礼结束几天後,吴忠信前去拜见达赖喇嘛时所拍的。吴自称主持登基典礼的说法是对历史的歪曲。

古代王统史

西藏第一个国王聂赤赞布于公元前一二七年登基,公元七世纪松赞干布时期,兼并各小国为统一的国家。从松赞干布时期开始的三百余年中,西藏的政治、军事等力量滋长,疆土不断扩大,尼泊尔国王和中国的皇帝等周边的国家将自己的女儿献于松赞干布为妃。由于迎娶尼泊尔和中国的公主对佛教在西藏的传播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所以,在西藏历史上具有特殊的地位,但在中国的宣传中,却利用松赞干布迎娶文成公主一事来为政治服务,并有意避而不谈以尼泊尔迟尊公主的其它几个後妃的情况。事实上,尼泊尔的赤尊公主的权势从来都是大于中国的文成公主。
西藏国王赤松德赞强占部分中国土地,从而扩大了西藏的疆域。公元七六三年,西藏军队占领中国的首都长安(西安),并取得中国向西藏年交贡赋的议定书。
公元七八三年,藏中间签订条约, 划分了 双方间的边界。对西藏当时的扩张情况,仍在布达拉宫前的石碑上有部分记载。藏中间于公元八二一年签订的和平条约,对了解当时亚洲地区两个大国之间进行交往的情况是极为重要的。该条约的内容以藏中两种文字刻在三块石碑上,其中一块立于藏中边界的贡格乜日山上,一块立于当时的中国长安,另一块便是至今仍能看到的立于西藏首都拉萨的石碑。
在中国“白皮书"中引用的石碑文字,给人产生一种似乎由于签约,使藏中两国形成某种联合的印象。事实上并不是那麽一回事,这点从以下条约主要内容的引文中可以确知:
“今蕃汉两国,所守见管本界,界以东悉为大唐国境,已西尽是大蕃境土,彼此不为寇、不举兵、不相侵……。"
在中国白 皮书中还写有:“藏汉双方通过王室间的联 姻、会盟、在政治上形成了团结、友好的亲谊关系,在经济和文化上建立了密切的联系,为最终建立统一的国家奠定了深厚的基础。"中国的上述说法与藏中两国的史料中都认为西藏和中国是两个不同的强国之记载是相互矛盾的。
公元九世纪西藏分裂成许多小国, 当时,西藏的注意力被吸引到印度和尼泊尔并使衰落的西藏佛教与文化得到复兴和发展。

西藏与蒙古汗王的关系 (公历 1240   1350年)

蒙古汗王成吉思汗和他的後代侵占了亚洲和欧洲的许多地区,成为这个世界上迄今为止最为强盛的汗国。当时,蒙古帝国的疆域从太平洋直到东欧。
公元一二零七年,在西 藏北方的西夏被蒙古侵占,公元一二七一年 , 蒙古人为了更加牢固地掌握东方的疆域而宣布成立元王朝,公元一二七九年,蒙古征服中国宋王朝在南方的领土,至此,中国全境并入蒙古的统治下。现在,中国征服却声称元朝是中国自己的王朝,并声言中国对蒙古 统治过的地区拥有主权。
公元一二四零年,蒙古成吉思汗的孙子阔端汗进兵西藏,并邀请在当时的各大喇嘛中的声誉极大的萨迦班智达更噶嘉赞,由此开始了西藏与蒙古间的施主与被施者的关系。阔端汗以後蒙古的汗王忽必烈因虔信佛教,拜萨班的侄子众怙法王八思巴为上师喇嘛,并尊佛教为国教,将众怙法王八思巴奉为蒙古统治下的疆域中最高的上师喇嘛。公元一二五四年,忽必烈为了报答八思巴的恩德,将西藏三区的政教之主权作为灌顶的报酬奉献给八思巴,并赠予极高的尊号。同样,西藏的其他大喇嘛与蒙古汗王或与西藏大的地方首领等相互间亦有过许多类似的施主与被施者的关系。亚洲复心地带这种特殊的关系在以後变成了历辈达赖喇嘛与满清皇帝之间进行交往的基础。
施者和被施者的关系,是通过私人渠道施主对自己的上师喇嘛在宗教上虔诚敬信。这种信仰关系即使施者的政治地位发生变化也并不会改变,西藏与蒙古间施主与被施者的关系在元朝灭亡之後仍继续存在。
在施主与被施者关系中不可缺少的条件是,施主对自己的上师喇嘛的信仰和向喇嘛奉献供品,除此而外,施主还必须保护自己的上师喇嘛。
这种关系不是因为喇嘛 热衷于施主的王政。而是喇嘛在宗教上对施主予以指导并为其进行祈祷等缘故。在施主与 被施者的关系中,也有部分掺杂著政治因素的,那是出于保卫喇嘛的事业或宗教等缘故,需要由施主出动军队所造成。
但这些并非如中国所宣称的:保护者的地位高于喇嘛。事实上,保护者是喇嘛的弟子或信仰喇嘛的教徒。
在蒙古东方的辖土中,佛教成为国教,萨迦喇嘛为宗教上的最高领袖之时,蒙藏间的关系通过解释应可清楚认识。世俗的皇帝和宗教的上师喇嘛各是政教两方的最高领袖。是双方以平等、相互依赖、相互尊重、相互崇信为基础的、喇嘛掌握西藏的政权是依恃施主的帮助。蒙古皇帝掌握政权并实施统治的合法性则承蒙于喇嘛的支持。 ?
蒙古汗王的势力曾伸入西藏是历史事实。但不是如中国“白皮书"所言自十三世纪中叶开始西藏地区并入元朝的版图之内。蒙古没有一个汗王曾直接统治过西藏,对蒙古帝国、西藏亦不必赋税,没有任何一个蒙古汗王曾把西藏算计在中国的版图之内。
公元一三五零年,帕竹降曲坚赞夺取萨迦的政权,切断了西藏与蒙古间的政治关系。 降曲坚赞在管理西藏过程中剔除混杂于西藏传统中的蒙古习俗并创建了西藏自己特殊的管理制度。同时,颁布被称为“十五条法"的法律,其後十八年,中国也从蒙古统治下获得独立,并建立了自己的明王朝。



西藏与中国皇帝的关系 (公历 1368   1644)  

在中国的“白皮书"中声称“明王朝接替元王朝、继承了治理西藏的权力",这纯属无任何历史根据之谈。如上所述,蒙藏间的关系始于蒙古没有统治中国以前并在中国还没有从蒙古统治下获得独立时,西藏与蒙古的政治关系即已告断绝。所以,在西藏,明王朝已没有任何元朝剩下的权力可以继承了。蒙古与西藏间施主与被施者的关系则在几百年内延续下来。而即便是蒙古的势力曾进入西藏,那麽,在蒙古民族和其合法代表自由的蒙古国还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中国却声称拥有继承蒙古势力达及范围之主权的说法岂非霸道行径。
西藏和中国明朝间的交往是极小的,对那些不多的交往史,在西藏历史书籍中都有明确记载。在这些史籍中,。没有任何能够说明西藏是由中国明王朝所统辖的记录。
在中国的白皮书中,将他们的政府与西藏的喇嘛私人间的交往说成是证明西藏为明朝所统治的佐证。事实上,与明朝发生交往的那些西藏喇嘛中,却没有一个是掌握当时西藏政权的人,所以,所谓与他们建立交往的说法对西藏做为独立国家的地位是没有任何损害的。公元一三五零年开始,帕竹掌握西藏的政权、其後的公元一四八一年,政权被仁蚌巴夺取。公元一四零六年, 明朝皇 帝邀请帕竹皇帝札巴坚参访问中国,但被拒绝,由此亦可清楚地说明了西藏并没有处在中国的统治之下。公元一五六五年到公元一六四二年五世达赖喇嘛掌握政权以前,由第司藏巴统治西藏。在此期间,与明朝虽有一些交往。但有关中国的势力伸入西藏 等事情 则从未发生过。
公元一六四四年,外国侵略者(满清)再一次夺取了中国皇 帝的政权。当时,由满清统治的广大土地中,最主要的部分则是中国,这个国家被称为清朝。 br>



西藏与满清间的关系 (公元 1639   1911年)

公元一六四二年,五世达赖喇嘛在施主蒙古固实汗的帮助下,成为统一的西藏之政教领袖。从此,西藏人奉给他“贡萨钦波"(伟大的在上者)这一至高无上的领袖尊号。五世达赖喇嘛的声誉还传遍西藏境外。
五世达赖喇嘛不仅对蒙古,而且也对满清建立亲密的关系。西藏与满清间的第一次官方交往开始于公元一六三九年清朝皇 帝邀请五世达赖喇嘛访问清国首都时。当时,五世达赖喇嘛虽没有应允亲自前往,但派遣了代表到满清首都、并接受了满清皇 帝提出的希望充当达赖喇嘛和其教派施主的志愿或愿望,从此,开始了达赖喇嘛与满清皇帝间施主与被施者的关系。
满清和 西藏的交往与蒙古和西藏的交往 一样,其中与中国并无半点关系。对满清王朝、外国历史学家欧文 拉兹莫(音)指出:“清是满族的一个国家,中国是其中的一个部分"。满清在统治中国後的公元一六五三年,满清皇帝顺治邀请五世达赖喇嘛前来访问。当达赖喇嘛接受邀请并正式出发後,满清皇帝亲自到离首都有四天路程之遥的地方去迎接。对此,长驻中国的美国外交人员、学者扎录尔 诺瀚总结道:“为了颂扬达赖喇嘛而举行的任何典礼仪式的方式,是任何自主、独立的国家元首所能够或应享有的全部。在中国的各个历史记载中,对他(达赖喇嘛)的看法或认识,除此而外并无其他更多的。中藏间的关系是:当时达赖喇嘛的政治势力是以固实汗的武力为後盾,并得到整个蒙古地区的虔诚敬信,对此,满清皇帝亦面临难于匹敌的局面。
当时,满清皇 帝和达赖五世双方相互赠送了前所未有且至高无上的尊号。使十几年前开始的施主与被施者关系变得更加紧密牢固。但在中国的白皮书中却只写了满清皇帝对五世达赖喇嘛的尊号。在平时中国有计划的宣传中还声称由于满清皇帝对达赖喇嘛的尊号,才使五世达赖喇嘛获得统治西藏的权利。这是有意识地对当时发生的事情举行歪曲与掩盖。事实上,那是两个国家的君主间在相互赠送尊号。假如五世达赖喇嘛掌握政权需要依赖于满清皇帝的赠号,那麽,同样的,满清皇帝的掌握政权亦应是依赖于五世达赖喇嘛的赠号。
在整个清朝,西藏与满清间的关系是以施主与被施者关系为基础的。西藏人为了驱逐准嘎尔蒙古和为了迎请七世达赖喇嘛而向满清皇 帝呼吁给予帮助,满清亦给予了支援。十八世纪,满清军队又先後三次进入西藏。第一次是公元一七九二年为抗击廓尔喀的侵略,另外两次(公元 1782年和 1751年)是因西藏出现内乱後由满清皇帝帮助予以平息,这一切都是在西藏当时的国家领导向满清发出请求支援的呼吁後才由满清皇帝根据施主与被施者关系而来的。在西藏纷乱、困难的这些时期,满清的势力在西藏有一定程度扩充,但并未能 长期维持。西藏在遭到克什米尔( 1841   1842年)、尼泊尔(公元 1855   1856年)、印尼政府(公元 1903   1904年)的侵略时,满清没有承担任何责任,从公元十九世纪中期开始,满清皇帝和驻藏大臣在西藏的职责只是徒有虚名了。
在中国的白皮书中,对满清皇帝乾隆于公元一七九三年的善後条例二十九条 以及在藏内设立驻藏大臣一事做了长篇说明,并将该条例解释成似乎满清皇帝从权力角度向西藏发号施令。事实上,那不过是在西藏与阔尔喀的战争解决後,满清皇帝向西藏政府提出的改革建议而已。
驻藏大臣不是管理西藏的人,而是为了维护满清的利益,并代表满清皇帝担负保护达赖喇嘛的责任。
公元一七九二年,廓尔喀侵略西藏时,达赖喇嘛向满清皇帝发出请求支援的呼吁。满清皇帝亦派遣许多军队帮助将廓尔喀军队赶出了西藏,并在其後的西藏与廓尔喀之间签订条约时,充当了中间人的角色。这是西藏人第四次向满清皇帝请求军事支援。由于考虑到西藏人以後仍会不断地向他们请求军事援助,所以,为了不再出现类似现象,对西藏的工作稍许增加了一些干涉行为。
善後章程是施主满清皇帝向自己的上师达赖喇嘛提出改良建议而已。并不是类似国王向属下发布的命令。当时的满清军官福康安将军在向达赖喇嘛奉上善後章程时所说的内容在牙含章所著的《达赖喇嘛传》中记载道:“今蒙大皇帝训谕周详、逐加指示,交本大将军等详细筹议,以期径久无弊,藏番永资乐利,达赖喇嘛既知感戴圣恩,将来定议时自当获谨遵依办理,倘若狃于积习,则撤兵後大皇帝即将驻藏大臣及官兵等概行撤回,以後纵有事故,天朝亦不复管理,祸福利害,孰重孰轻,惟听自择。" 由此可知当时是进行帮助的性质。
在善後章程 的各条建议 中与西藏有用的取之、与西藏无益者弃之。对此,九世班禅确吉尼玛曾指出:“中国的任何政策如与西藏人自己的愿望相符,则驻藏大臣的教导随时听从,但如若该教导与西藏的国家 利益相矛盾,则即使皇帝本人亦无法对他们施展影响。"在善後章程中,尤关键的就是以达赖和班禅为首西藏大活佛要用金瓶抽签来认定一事。然而,认定一事是西藏政府与西藏的大喇嘛们份内的应尽的职责,转世活佛,除了依照旧有的宗教仪轨为基础进行认定而外,并不是一定要金瓶抽签才行。例如:在刚提出善後章程的建议後,即于公元一八零八年认定的九世达赖喇嘛就没有进行金瓶抽签。
在善後章程中另一个重要的内容是:驻藏大臣问题,驻藏大臣的性质在当时类似于现代的使馆,同时又是因与众不同的施主与被施者关系等因素而留驻的。驻藏大臣在当时的状况,驻藏大臣有泰于公元一九零三年封英外交秘书长:折 莫日 者然智(音)所言的记录中可以确知:有泰 说他是在拉萨的一宾客而非施主,把真正的施主放到一边则他无任何能力。
公元一八四六年在拉萨的基督教传教士哈格(音)与噶威扎(音)二人曾说过:“西藏政府就犹如教皇一般,而中国的使馆就象在罗马的奥地利使馆"。在此,“中国使馆"的称呼会使许多人产生误解,事实上,满清皇帝在任命驻藏大臣时,极注意地只任命蒙古与满清人,从不任命中国汉族人。其原因是:任命驻藏大臣一事缘于施主与被施者关系。这关系只存在于西藏与蒙古和满清之间,与中国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公元一九零八年,满清对西藏的侵略,是西藏与满清皇帝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的分界纤。在此以前,满清进入西藏是应达赖喇嘛或西藏政府的要求而来进行帮助的。
满清为了遏止英国在西藏 的势力而进行的侵占只维持了极短的时间,公元一九一零年在满清阴谋夺取达赖喇嘛的政权之时,达赖喇嘛随即宣布结束施主与被施者的关系。
由于施主对上师喇嘛的骚扰,使施主与被施者关系丧失了基础。因而,西藏人对满清的侵略进行了抵抗,最终迫使满清军队向西藏投降。公元一九一二年夏,由廓尔喀进行调解,西藏与中国订立有三个条款的协议,按协议满清军队通过官方宣布投降以後全部被赶出。十三世达赖喇嘛回到自己的祖国後于公元一九一三年二月十四日再次宣布西藏为一个独立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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