羞辱人民的制度:离婚可以上岗

“离(婚)了吗?”据悉,这在目前已经成为华北油田很多职工见面的招呼语。最近,华北油田出台了下岗职工重新上岗的新政策,其中规定“双职工都买断工龄的,有一方可以上岗;离婚后的下岗职工等同于单职工,可以上岗。”导致有不少夫妻为了增加上岗机会,突击办理离婚手续,有时一天能达20对。(8月17日《燕赵都市报》)  
  乍看来,华北油田的这一政策好理解:相对说,离婚后的单职工生活由于缺乏照应,往往更容易处于困难之中,因而出台向单职工倾斜的政策,其动机不可谓不良好。然而,这么一项“动机良好”的政策却导致如此荒唐的一种局面,个中蕴涵,颇耐深思。    首先,一种容易理解的分析是,这一局面折射出那些下岗职工们生活的现状——离婚的事实,毕竟使婚姻和家庭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而即便可以想见,这种离婚绝大多数只是权宜之计,但是也不排除有些确会弄假成真,假设如此,那些婚姻中的弱者便可谓欲哭无泪。因而,只是为了一个工作机会,便不惜将本来的婚姻权利置于法律上的虚空无依之境,其中显现出的生活之无奈,令人唏嘘。

  往更深一层看,该政策则是当前并不鲜见的“羞辱性制度”的一个标本。“制度性羞辱”,是社会伦理学家马格利特在《正派社会》一书中所提出的一个概念。在该书中,他力倡这样一种社会伦理规范:“不让社会制度羞辱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正派社会的第一原则不是做什么,而是不做什么”。根据这一原则,华北油田的这一政策,即便“动机良好”,亦应受到指摘。  

  的确,在很多时候,“不做什么”比“做什么”更重要,如果“做什么”时过于莽撞,有可能事与愿违,这时候当然应该宁肯“不做”。而华北油田的这一政策,就在于其没有守住“应该不做什么”的界线——只考虑到了“应该照顾单身职工”即“做什么”的问题,却没有考虑到这种政策的负面影响,在“上岗”对人们充满诱惑的情况下,明文规定有离婚证便可以上岗,实是对离婚行为的变相鼓励,乃至诱导。权衡之下,这样的政策当然是不出台为好。显然,如此政策,在客观上已经对那些正为了生存挣扎的职工形成“羞辱”——即便这是无意的。    如果说,让某些职工上岗是为了解决其生活困难,那么惟一应该参考的条件就应该是其家庭经济条件,不能为了操作上的简便,就不计后果的实施“一刀切”。而且我非常不能明白的是:华北油田到底还能提供多少“上岗”的机会?难道“岗位”数目是可以随离婚人数变化而变化的吗?如果不是,那么如此一个政策,即便在操作层面上也是不严密的。  

  揆诸现实,“羞辱性制度”其实是一种相当广泛的存在。比如,人身伤害赔偿按户口类别区分不同标准就是如此一种“制度”;就学、就业按户口不同收费、不同分数、不同安置也是如此的“制度”;推而广之,民工的“暂住”管理方式,不同的工资标准,也是源于这样的“制度”……  

  来自“制度”的羞辱,是最严重的羞辱,是人们最感无奈的羞辱,也是最易被习惯的羞辱,“长期的羞辱确实会使许多人不把羞辱再当作严重的伤害,他们当中有的甚至还不惜以进一步的羞辱去换取物质利益”,于是,社会的整体羞耻感将会因此而麻木,进而,秩序也会因此而被破坏——就像为了“上岗”而离婚,势必使《婚姻法》在此被虚置被架空一样。因而,要追求社会的进一步和谐,即便不公平总是难以避免的,但我们必须向这些“羞辱性制度”开刀,首先确保“制度”不会歧视、羞辱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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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小人,总在一念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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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虑不周
不涉理路, 不落言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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