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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6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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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要把胖子定罪就得拿出他是故意犯罪的证据,这个难度很大。事实也是如此,人家胖子确实不是故意的,最后还是被警察放了出来。放出来后的胖子看到那女人因为这事件而夫妻不和精神错乱,心里也不好受。胖子说,大丈夫一人做事一人当,既然是他的阴茎掉在人家阴道里的,他就要负责,他也愿意坐牢的,可是国家不让他坐他也没有办法啊。法律自然不会冤枉胖子,可是,那女人的权利法律该如何保障呢?难道仅仅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几个精神损失费就够了吗?我们的刑法是不是也应该保护呢,难道真的就这样给别人“白插入”了?因此,我们不得不认真地去思考,现行的刑法在处理性犯罪的时候,究竟是应该站在打击男人的性侵犯的角度好呢,还是站在保护女性避免遭受任何“违背她本人意愿的性交行为”更好呢? 我觉得后者更好一些,它更强调了对女性的保护和关怀,而不是去打击男人,同时也避免了象本案例中,胖子自己都想吃官司法律却无法归罪的现象,。 www.csuchen.de/bbs
因此,我建议重新修改我们国家的刑法。在第236条的基础上增加一条“过失性交罪”(如果叫过失强奸罪,在文字和法理上不怎么科学),这样一来,就基本上可以做到凡是未经女性同意或者默认的性交行为都可能是犯罪的行为,从而确实有效地保护好女性的人身权利。在性犯罪中增加过失犯罪的条款,也有助于更好地规范奸淫幼女罪中一直存在争议的,什么才叫“明知对方年满14周岁”的问题,以及诸如婚内强奸,甚至是性骚扰问题,不然的话,所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会存在一个界限不清的现象。 www.csuchen.de/bbs
事实上,所谓的“过失性交”现象在我国还是很普遍的。一份性学调查报告说,在我们国家有大概一半的女孩子在和男性发生第一次性交行为的时候,都是在糊里糊涂中发生的。她们当中有很多是在确信男人不会把阴茎塞入自己的阴道的情况下才和男性亲昵的。男人们常常会说,就是边上放放而已,不会进去的。可是,等真的进去了,男人们却又狡辩道,因为那里太滑了一不小心才进去的,或者就装傻说自己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情就进去了。女人们在这样的情况下,有的则含着泪水认了,有的则会扇对方几个耳光,骂对方是骗子,而很少有想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即使想到了,也会考虑到如果是过失的话,那也构不强奸啊。事实并非如此,只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在这方面有些含糊。因此,一旦“过失性交罪”真的被刑法确立,我想,那些男人就会规矩的多了,也就不会在这个问题上撒谎动歪脑筋了。如果这样做了,解释也没有用,故意的,按强奸罪处罚,不是故意的,按过失性交罪处罚,一个也跑不掉。这样一来,女性的性权利才算是真正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只有当她自己想要的时候,或者她愿意的时候,男人们才可以插入,否则就是强奸法律,再也没有其他可能和借口了。因此,对男人来说,从今以后,你们就要加倍小心地管管好自己的生殖器了,该用绳子扎的就不要用橡皮筋扎了,该用胶带纸封的就不要再用胶水粘了,安全第一,无论是公交车上,还是在床上,危险无处不在,一切靠自率,安静地等候女人的召唤吧pig.gi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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