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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2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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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仓、通仓
清承明制,清代实行了粮食漕运制度,并于京师设京仓,在直隶通州设通仓,存储南来漕粮。明末清初,京仓、通仓破坏严重,积储无存,据载“京师原设十一仓,兴平六仓已废为瓦砾之场,旧太等五仓又并无担石之积”(注:Z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顺治朝题本”“漕粮类”,顺治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波洛奏“为明职守以肃漕政事”。),经清政F陆续恢复添建,至乾隆朝时,京仓已有13仓,通仓2仓,所储粮食来源于江苏等8省之漕粮。
京仓、通仓直接供应驻京八旗及王公百官的粮食需求。八旗兵甲米在京仓的十三仓内按旗支放,王公百官的俸米在通州二仓内领取。为此清代特别实行了京仓、通仓定期发放官俸、甲米制度。“凡发米,王公百官俸廪以春秋仲月,八旗兵食以四季,每季按旗先后,分月关支。开仓,部委部司官二人,各旗均委参领一人,与监督互相纠察。”(注:乾隆《大清会典》卷八,户部。)京仓、通仓在解决京畿地区民食方面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当京畿发生灾歉,或市场米价高昂时,清政F经常发京仓、通仓之米,或赈济,或平粜。雍正四年(1726),京城米价腾贵,雍正帝令“将京仓好米五万石,分给五城,每城领米一万石,照例立厂委员平粜。” (注:《清世宗实录》卷四四。)乾隆二年(1737),从直隶总督李卫请,“拨通仓米六万石,充近京东北州县冬赈”(注:《清高宗实录》卷五六。)。
除京、通仓外,清时在北京还设有内仓,由户部直接管辖。户部内仓设满汉监督各一人,从户部司官中选任,经管仓务,定期轮换。户部内仓存粮有白米、水稻米、江米、糙米、老米、芝麻、大豆等种类,总数在1,5000石左右,供支内务府、礼部、理藩院、八旗都统衙门、会同四译馆、钦天监、太医院,宗学、外国来华宾客以及太常寺、光禄寺等衙门祭祀需用。所储米粮,每年由仓场总督从到通漕粮中直接拨运。芝麻、大豆由直隶布政司岁解,经部交仓。
旗仓。东北是我大清的“龙兴”之地,满洲人聚居区。为了保证满洲人及驻军八旗的粮食需求,政F专门建立了有别于“常平仓”的粮食储备系统——旗仓。如在奉天地区的盛京、锦州、盖平、牛庄、宁远、广宁、辽阳、义州、熊岳、复州、金州(宁海)、岫岩、凤凰城、开原等城,在吉林地区的吉林城、宁古塔城、伯都讷城、三姓城、拉林城、乌拉城、阿勒楚喀城,在黑龙江地区的黑龙江城、齐齐哈尔城、墨尔根城、呼兰城,均建立了旗仓。由于奉天地区已建有类似于“常平仓”的官仓,因此这里实际并存着两种粮食储备系统。其一,建于各地满城,由城守尉直接管理的旗仓;其二,建于州县治所所在地,按照“常平仓”模式由州县政F管理的所谓“民仓”。两套系统互不统属,独立存在。
为了保证旗仓具有充足的粮食储备,政F根据各地的旗民人口数量及政务的繁简程度,制定出各城旗仓的粮食储藏数额。奉天地区的盛京及13满城共额储米20万石,黑龙江各城旗仓额储谷33万石。(注:《钦定户部则例》卷十八,仓庾。)
旗仓存储的粮食来源于政F对东北旗地及部分民地的额征赋粮,“其额征地亩曰草豆地、米地、银米兼征加赋地。草豆、米地两项,由各城协领守尉督饬各旗界承催。银米兼征加赋地由民员承催,银留民署,米交旗仓”(注:徐世昌:《东三省政略》卷七,财政。)。每一旗仓所属之旗地及应征田赋数量基本是固定的。乾隆初年,辽阳等十一仓共有“地152,8000日4亩8分9厘,应征米4,0568石”(注:此11仓不包括盛京、兴京2仓,以及此时尚未建立的广宁、义州旗仓。文中之1日地,相当于6亩。见档案:《乾隆朝题本》,仓储类,乾隆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讷亲奏“为考成事”。)。旗仓所储粮食专为拨放官俸兵粮,“预备荒歉及豢养祭祀牛羊之用”。每年青黄不接之时,将仓粮无息出借给官兵,“盛京户部内仓、锦州、盖州、牛庄、宁远、广宁、辽阳、义州、熊岳、复州、宁海、帕岩、凤凰城、开原等十四城,每年出借十分之三;伯都讷每年出借二千石;拉林、阿勒楚喀二处,遇歉年准酌量出借。”(注:《钦定户部则例》卷十七,仓庾。)所借粮食在官兵粮饷内,“坐扣秋季钱粮”,秋后买补还仓。(注: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乾隆朝题本》,仓储类,乾隆十一年九月十日,蕴著奏“为遵旨议奏事”;徐世昌:《东三省政略》卷七,财政。)旗仓的收储出支情况,每年造册,经盛京户部呈交北京户部稽查奏销。
营仓。粮食储于军营,由营官或地方官管理的粮仓。清代为了解决士兵的粮食问题,特别建立了相应的粮食储备体系。在各地提督、总兵的衙署所在地,一般以 “营”为单位建立营仓。除此之外,那些沿边沿海或地处僻远的地方,则直接在“协”或“营”的驻扎地建仓储粮。粮仓建于“营”,距离士兵更近,便于实施救济。
除各地的驻防兵丁外,清代在专职守河防汛的河标兵营中也陆续建立营仓。乾隆元年(1736),首先在河南河标四营建立了营仓。乾隆五年(1740),河东河道总督白钟山奏言:“黄河南北两岸,河兵堡夫终年劳作,昼夜在工,较之标营兵丁尤为劳苦,而向来未经设有仓储,当粮少价昂之时,不免称贷贵籴,上年地方歉收,更觉拮据。”奏请用河营生息银6千两,买粮储藏,建立河营营仓。清政F允准,该项粮储“交兰阳县知县经营出入,管河河北两道公同按季盘查稽察” (注:《皇朝政典类纂》卷一五二,仓库十二,积储。)。乾隆十一年(1746),以标营生息银买储谷4千石,建山东河标营仓。
水次仓。清代在大运河沿岸建立的专项粮食储备仓库,主要用途是供应运漕军丁口粮,以及驻防、过往官兵的粮饷等。清代的水次仓主要有:德州仓、临清仓、淮安仓、徐州仓、凤阳仓、江宁仓。水次仓所储粮食主要来自于附近州县的田赋征解,其数量基本是固定的。水次仓设有仓监督,负责粮仓的日常管理,隶属于粮仓所在地的道或税关管辖。
清代在不断加强官方粮食储备体系建设的同时,也非常重视民间的粮食积储,通过制定和颁行相关政策,督促各级地方政F引导和组织民间进行有计划的粮食储存,同时以多种形式奖励那些为增加民间储备而捐银捐粮的地方缙绅和富民。
清代民间积储首重“社仓”。“社仓”是我国自宋代以来民间集体储备粮食的一种重要形式,清朝沿袭了这一做法。清政F最早于康熙十八年(1679)时即倡导各地广立社仓(注:时清政F令:“在乡村镇店内有古寺庙及空房,百姓自立社仓、义仓,该地方官每年秋收之时,劝谕各土著乡绅士民商贾,不论米谷多寡,捐输收贮。”见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雍正朝题本》,仓谷类,张楷:“为各州县积谷事”。),但因当时经济状况的限制,收效不大。康熙四十二年(1703),康熙皇帝发布上谕,要求在直隶试行“社仓”,并令大学士与九卿会议此事。康熙四十三年(1704),直隶全省社仓捐储粮食近8万石。不久全国各地相继仿行,推广社仓之法。
按照积储在民、民储民管的原则,政F规定,各地社仓由乡绅公举正、副社长进行管理,负责粮食的收储出借,定期更换。地方政F对于社仓具有监督之责而不得进行干预。社仓出借粮食,必须通报地方政F并予备案。州县官定期对所辖地区内之社仓存储粮食的情况进行检查。社仓出借的粮食,春借秋还,还仓时,一般要收取息粮,每石粮食加息一斗。加息之粮食,主要用于社仓粮食的增储,以及建盖仓房、日常管理的费用。
社仓的粮食除来源于民间捐输外,在一些地区还得到政F的大力帮助。陕西社仓基本是用耗羡银买粮建立的。雍正七年(1729),川陕总督岳钟琪奏准,以陕西省雍正四年、五年每两5分之耗羡归公银两,买储社仓之粮。此项耗羡银共计23,4500余两,其中14,5800余两用于购买粮食,买麦、谷近40万石;其余8,8700两白银用于盖造仓房,“于各州县四乡分社建仓”(注:Z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乾隆朝题本》,仓储类,乾隆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讷亲奏 “为遵旨详议具奏事”;《皇朝政典类纂》卷一五一,仓库十一,积储。)。安徽省社仓原系民间捐建,但存粮数量较少,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乾隆二年(1737),经安徽布政使晏斯盛奏准,将安徽省官仓米7,6680石,“分发各属,以为社本”,充实了各地社仓储备。(注:到乾隆朝中期,安徽省社仓之息谷共积至46,4340余石,省仓拨入社仓之米,按“一米二谷”的比例,从社仓息谷中还谷15,3360石于省仓。见Z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乾隆朝题本》,仓储类,乾隆五年七月二十一日,陈大受奏“为敬陈管见事”;《皇朝政典类纂》卷一四九,仓库九,积储。)云南省社仓的建立也得到“常平仓”的支持。该省地处边陲,农业生产比较落后,到雍正十三年(1735)时,全省共捐储社谷7万余石,“其中千石以上者,仅二十余处,此外皆数百石、数十石,亦有全无社谷者”。社仓积储过少。经清政F批准,借拨云南各地“常平仓”粮食存储于社仓,凡“社仓存储未及千石者,按地方之大小,计存储之多寡,在于该处常平、官庄等谷内,动拨五百石或八百石,作为社本,令社长一并经营,出借穷民”。经济落后的广西省,其社仓的建立过程也与云南相类似,民间捐谷数量很少,不敷出借,“社仓谷石系由常平仓息谷作本,并非捐输”(注: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九三,户部,积储。)。
由于政F的大力推动和倡导,全国社仓积储取得显著成效。到乾隆朝中期,各省社仓均有可观储量。乾隆三十年(1765)时,全国社仓储粮最多的地区是四川省,共存社粮90,0518石,存粮最少者为贵州省,计存粮2,9826石,为四川省社仓存粮总数的三十分之一。全国多数省份的社仓存粮都在25万石到 60万石之间。就总量而言,全国社仓存粮远远少于“常平仓”。乾隆中期全国社仓存粮总数为823万余石,(注:《皇朝政典类纂》卷一五0。)仅只是同期全国“常平仓”存储各类粮食总数的四分之一左右,尽管如此,社仓已成为清代粮食储备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仓所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暴露。它们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社仓内部的管理。社长负担过重,所谓“赔累”问题。一些地区,社仓日常管理所需费用相当部分是由社长负担,而且责任重大,社谷出现亏损,也由社长赔补,以致无人愿意充任社长,社仓管理松懈。或者社长选任不当,不能秉公办事,贫困穷户得不到社仓救助,存粮反而借给商人游民,甚至贪污、挪移社谷,管理马虎,粮食腐烂亏空等。其二,体制方面的问题。地方政F干预过多。在捐谷方面,通过行政命令手段,在民间强行征派。社仓之正、副社长的人选,粮食的出借与归还,也须得到州县官的认可或批准。一些地方官甚至凭藉监督之责,挪用或贪污社仓存粮。
社仓的问题,引起统治者高度重视,不断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但效果不显著。面对这种情况,一些有识之士,大力呼吁行“义仓”之法,建立真正由民间自筹自管的“义仓”。一些官员也建议推广“义仓”。道光初年的安徽巡抚陶澍在其“劝设义仓章程疏”中指出:“社仓春借秋还,初意未始不美,而历久弊生,官民俱累。变而通之,惟有于州县中每乡每村,各设一仓,秋收后听民间量力捐输,积存仓内,遇岁歉则以本境所积之谷,即散给本境之人。一切出纳,听民间自择殷实老成管理,不经官吏之手。以冀图匮于丰,积少成多,众擎易举,所以图便于民也。”(注:贺长龄等:《清经世文编》卷四0,户政一五。)
乾隆十一年(1746),乾隆皇帝谕令各地政F劝导民间,捐储粮食,建立义仓。第二年,山西制定了通行全省的义仓章程,在省内各地建立义仓。与此同时,直隶地区开始大规模建立义仓。至乾隆十八年(1753),直隶在其144州县卫、35210个村庄中,共建立义仓1005处,每个州、县、卫均绘制了义仓图,全省共捐储义谷285300石。(注:方观承:《方恪敏公奏议》卷五,“经理义仓告成,绘刻全图恭呈圣鉴”。)
清代义仓的发展与地方政F的倡导和推行有着密切的关系,凡是普遍建立了义仓并得到较好管理的地区,均得益于地方官员有力的行政指导和组织。在这里,省、府、州、县各级政F的意愿及政策,甚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清代义仓的发展体现了浓厚的地域特点,各地发展不平衡。嘉道以后,义仓的重要性愈益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大量资料表明,此时各地义仓数量明显增加,民间自发建仓的事例也越来越多。这时期,义仓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加强,二次鸦片战争之后,政F用于赈灾和扶助贫困的力量进一步削弱,社区自保,宗族自救逐渐成为民间社会重要的救助形式,作为民间救助重要手段的义仓随之得到进一步发展。
在政F的倡导下,一些地区还建立了以盐商灶民为主要救助对象的“盐义仓”。雍正四年(1726);两淮盐商“公捐银二十四万两,盐院交公务银八万两,奉旨以二万两赏给两淮盐御史,以三十万两为江南买贮米谷,盖造仓廒之用,所盖仓廒赐名盐义仓,即著两淮盐御史交与商人经理。”(注: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四十,户部,积储。)于是两淮盐区的扬州及泰州、通州、海州、如皋、盐城、板浦、石港、东台、阜宁等地相继建仓。同年,两浙盐商也捐银买谷积储,“照两淮盐义仓之例,于杭州府地建仓”(注:《清世宗实录》卷五一。)。其后江西、湖北等地也建立了盐义仓。山东则采用“照票输谷”的办法,向盐商筹集粮食,建仓储粮。按照民捐民管的原则,盐义仓的管理一般由盐商负责,年底将粮食收支及储藏情况,造册呈报所在地的巡盐御史,接受其监督和检查。遇有灾荒需要赈济之时,由地方政F题报朝廷,同时开仓放粮,赈后动公项买补还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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