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金融] WTO“陷阱”及我国因应策略——以法经济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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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陷阱”及我国因应策略——以法经济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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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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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签订的 WTO规则是不断“追加”交易费用的契约,是强制性契约,也是歧视性契约;其中隐含着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贸易壁垒等“陷阱”。政府应采取的策略是,争取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与成员国建立磋商机制、调控出口产品及市场、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企业应采取的策略是,到国外投资建厂、提高产品质量。调整出口产品市场结构、建立互助应诉组织。; P; O; A( q$ R+ ^
    一、我国签订的WTO规则的特征
) y1 P0 S/ Y0 c- ]9 M; q    加入WTO前,很多人认为,加入WTO后我国同WTO成员国的贸易壁垒将会消除。但是,加入WTO后,我国却还是不断地遭受WTO成员国的各种贸易壁垒。所不同的,是加入WTO前所遭受的是显性贸易壁垒(如关税、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加入WTO后遭受的是隐性贸易壁垒(如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就是说,我国加入WTO后,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陷阱”——贸易壁垒。rs238848.rs.hosteurope.de- d: s8 }/ c( S6 X+ H
    我国签订的WTO规则是法律契约,是经过我国与成员国批准和认同的法律文件,所以,面临的“陷阱”是合法的,是具有约束力的。WTO规则中之所以设置“陷阱”,是因为个别成员国尤其是美国,认为我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对于这种含有隐性“陷阱”的契约我国为什么还要接受,是因为只有成为WTO成员,我国对外贸易才能大发展。为此,只能付出一定成本,接受WTO成员国设置的隐性“陷阱”。我国签订的WTO规则具有如下特征:
* V% i+ O. w$ u( y7 Z2 I    其一,它是不断“追加”交易费用的契约。一般而言,法律契约的交易费用是固定的,因为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执行法律条款,不允许讨价还价;但是,我国签订的WTO规则中有些条款的内容却是不确定的,还需要双方当事人相机谈判和磋商,而且,在一个长时期内,这种谈判和磋商要不断进行,所以,要不断“追加”交易费用。在我国签订的WTO规则中,我国与成员国之间的有些交易是不平等、不公平的,因为交易双方的地位不平等。我国企业是交易内容和交易结果的被动接受者,其他成员国则是交易内容和交易结果的主导者和决定者。WTO规则中对我国设置的隐性“陷阱”,增加了我国与成员国双方的交易费用。
) S( D' L% [1 a2 c8 ]& d    其二,它是强制性契约。WTO规则作为国际法,自然对成员国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是强制性契约。强制性契约的强制性,不仅表现在强制其成员国遵守已经达成的协议,而且还强制其成员国之间必须通过交易来解决贸易摩擦。否则,世界贸易组织就将依据有关规则惩处违规的成员国,强制其支付违约成本,维护WTO规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警示其他成员国不要违约。正因为WTO规则具有强制性,所以其中对我国设置的隐性“陷阱”也就“不辱使命”地发挥作用了。7 A5 i0 V+ T# u, a+ @- a/ m& E8 ~( d& S
    其三,它是歧视性契约。尽管我国早已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而且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我国签订的WTO规则中,仍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将我国作为经济转型国家看待,并把“我国还没有完成市场建设的这段时间”设定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在某些方面使用特殊规则,允许其他成员国对我国出口的产品实施歧视性特殊保障措施。另外,WTO规则还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各成员国可以采取替代国的调查方法对有关我国的反倾销案件进行调查。这种方法最长要维持15年;还有,在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调查时,在确定“补贴金额”时,可以以受调查产业未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为由而以“非市场经济”对待,选择其他可行的方法确定补贴金额。WTO规则中这些规定,为我国产品出口设置了“陷阱”。在WTO成员国中,我国受WTO规则歧视,我国签订的WTO规则是歧视性契约。
+ Z$ A$ ~7 B7 n" ~    二、WTO规则中隐含的“陷阱”
4 L  Z& x4 F% Y, U/ V! ^  P    第一,隐含反倾销“陷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规定,在中国还没有被确认为市场经济地位之前,各成员国在进行反倾销案件调查中,可以采取替代国的价格来确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薛敬孝:《WTO框架下中国经济发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3页)这种歧视性规定,为中国产品出口设置了反倾销“陷阱”。由于原告的目的是想证明我国倾销,进而寻求保护,所以它会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状况、生产成本、产品价格较高的替代国,人为地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如欧盟将巴西作为替代国计算我国皮鞋的倾销幅度竟然高达400%。(龚雯:《为中国鞋讨个公道》,人民日报,2006-03-30(3))而且,给予我国企业“就申诉书中参照国的适当性提出自己的意见”的时间仅仅为10天,所以我国出口企业很难在规定的时间内用有力的证据否定原告所选择的替代国,只能被迫接受原告的建议,失去抗辩的机会。rs238848.rs.hosteurope.de; V- i$ \. ?# m2 h/ n6 B
    第二,隐含反补贴“陷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规定,WTO成员国在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中确定补贴金额时,依据《补贴与反补贴协定》规定,如果按此确定有特殊困难,即考虑到在中国现有情况和条件下确定是不现实的,则WTO成员国可以采用其他可行的方法确定补贴金额,即以受调查产业未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为由而以“非市场经济”对待,但成员国应向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通知具体的适用方法。(仲鸿生、战勇、毛筠:《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6页)另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还规定,中国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是此类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或国有企业接受此类补贴的数量异常之大的情况下。”这种歧视性规定,为我国产品出口设置了反补贴“陷阱”。人在德国 社区6 b( T4 D0 g/ q, Y: O9 }
    与反倾销调查相比,目前我国遭受的反补贴调查相对少一些。原因是发达国家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国内原材料、劳动力和制成品的价格并非取决于市场因素,因而反补贴法不适用中国;还有,反补贴的技术性要求较高,程序也相对复杂。同时,在调查过程中,还将涉及大量的政府间交涉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平衡问题,实施难度较大。所以,加入WTO以后,特别是加入WTO前两年,发达国家主要运用反倾销壁垒限制我国产品进口,未使用反补贴壁垒。2004年以后,我国遭遇反补贴调查逐步增加,日益威胁到我国出口贸易安全。
4 N2 O- R( g0 L, y% I. Ers238848.rs.hosteurope.de    第三,隐含保障措施“陷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规定,设置“过渡期内特殊产品的保障措施”。在过渡期内,如果中国的产品造成了进口国市场扰乱,则允许进口国根据自身的需要制定具体的国内相关法律或条款,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过渡期内特殊产品的保障措施”。(徐复:《WTO规则与中国贸易政策》,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0页)《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协议书》中还规定,如果中国纺织品造成进口国市场扰乱,允许进口国采取“特殊保障措施”。(“过渡期内特殊产品的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以下简称特保措施)目前,已有韩国、日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土耳其和欧盟等成员国相继制定了针对我国产品的“特别保障”立法,还有许多成员国正在制定此类法律法规。我国产品出口面临着保障措施和特保措施双重“陷阱”。
9 F, `6 [. x) B: q7 e! L" X! A4 w    第四,隐含技术贸易壁垒“陷阱”。《技术贸易壁垒协定》规定,一国或区域组织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可以采取强制或非强制的技术性措施,即可以采用技术贸易壁垒限制国外产品进口。《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中也规定,各成员国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避免疫病传播对国内农业、生态和人民健康的危害,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工业化程度、科技水平、自然条件和消费习惯等)制定检验检疫标准。从表面上看,成员国都可以利用这些法律条款保护自身的利益,但实际上,这些法律条款只能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的“短处”是经济落后、技术水平低、生产方式落后。基于此,发达国家凭借所拥有的经济技术优势,以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等为借口,制定严厉的、苛刻的、名目繁多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商品检验检疫制度和环境标志制度等,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技术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中的这些条款本质上是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设置的“陷阱”。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这些法律条款同样也为我国产品出口设置了“陷阱”,使我国出口企业遭受较大损失。
# l6 E& ~% q% f5 A. D- Crs238848.rs.hosteurope.de    三、应对WTO规则中隐含“陷阱”的策略! R4 v+ \( B! T( I0 N4 X
    第一,政府应对WTO隐含“陷阱”的策略。5 e2 c8 V* F* z5 v( |& T# K& j' c
    一是争取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借口我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我国产品出口设置“陷阱”,所以,我国应大力宣传市场经济转轨的事实,加强与发达国家成员国谈判、磋商,争取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化解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方面的“陷阱”。/ h: }+ @5 F" {) a9 u- N
    二是与成员国建立沟通磋商机制。为了防范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设置的“陷阱”,我国应主动与各成员国建立定期会晤和磋商机制,通过多方位、多层次的沟通和交流,交换意见,协调矛盾,增进了解,达成共识。创造良好的对外贸易氛围和解决问题途径,避免贸易摩擦激化,促进两国贸易良性发展。通过沟通磋商,争取他们承认我国有关认证、检验检疫等机构,方便我国企业出口。
) N3 t" m$ K$ K/ Z, D' `: P人在德国 社区    三是调控出口产品及市场。规范产品出口秩序,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由单纯追求扩大出口和顺差,转向统筹内需外需、追求效益,实现出口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高转变。为此,政府应对出口产品进行跟踪调查,建立产品数量、质量、价格和服务等信息库,定期向出口企业发布,供企业参考;颁布产品出口技术标准,设立产品出口门槛,规范产品出口秩序,控制产品出口数量和国家,防止产品过分向某一国家集中,防范落入“陷阱”。9 X2 L+ G# w8 |) X
    四是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定》,对涉及专项性补贴及禁止性补贴的现行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调整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政策;调整、取消目前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外商投资政策、外资产业政策等;调整信贷资金政策和经济技术担保政策。另外,还应调控受补贴产品,限量出口。通过政策调整和完善,防范反补贴“陷阱”。' Y5 `0 g- C% [7 I' a* h" d' \
    第二,企业应对WTO隐含“陷阱”的策略。% K; y8 G3 b+ f: X5 f' Z0 R; T
    一是到国外投资建厂。政府应引导企业走国际化道路,使企业由出口贸易为主,转向贸易与投资并重,直接到国外投资建厂,绕过“陷阱”。特别是到与欧美有区域合作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投资建厂,如到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墨西哥投资建厂,到与欧盟有关的地中海地区投资建厂,等等。到这些国家或地区投资建厂,既可以充分利用其资源及优惠政策,而且还可以利用发达国家给予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优惠待遇及区域性或双边贸易协定,绕过“陷阱”。在国外投资建厂,可以增加当地就业,促进该国经济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改善我国同它们的关系。另外,到地中海、东欧或南美洲等国投资建厂,由于距离欧美市场较近,还可以缩短交货时间。8 L/ ?9 V' ^2 X. e  g/ {
    二是提高产品质量。企业要树立以质量取胜的理念。进行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标准,进行清洁生产和绿色生产,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开发自己的核心技术,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产品,不断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科技含量、附加值和竞争力,化解技术贸易壁垒“陷阱”。人在德国 社区6 _: H, y6 u8 {; p# ^
    三是调整出口产品市场结构。出口企业应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实施产品多元化和出口市场多元化。在巩固传统核心市场的同时,还应扩大对东欧、中东、南美地区的出口,并开拓东亚和非洲市场,降低对传统核心市场的依赖程度,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消除反倾销“陷阱”。
+ ^. v' Z( i+ q: {人在德国 社区    四是建立互助应诉组织。出口产品被进口国立案调查,出口企业就应积极应诉。企业应诉要消耗大量人财物和时间,甚至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所以,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案件的应诉率和成功率,各行业应按区域建立民间互助应诉组织,统一应诉。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民间互助应诉组织统一负责贸易摩擦案件的应诉。人员由行业内各企业抽调,费用由各企业按出口产品额分摊。; o# L5 m: e" r: b
    (《环球视野》摘自2008年第22期《理论前沿》)/ `9 A8 a+ @8 r#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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