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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9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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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规模恤刑演出
清代中央司法体制仍然延续明代三法司的结构,不过大理寺的职能进一步弱化,基本成为刑部的陪衬。地方司法体系则采用县、府或道、按察使(俗称臬司,下同)、督抚四级制,徒刑以下案件督抚有终审权,其余案件还要交中央刑部复核。清代司法体系最大的特色,是大力发展了明代的会审制度。清代会审甚多,有沿袭明代的三司会审、九卿会审以及自己发明的八旗王公会审,也有暑热前夕清理监狱的热审,但最大的特色,还是每年一度的秋审、朝审。“秋冬行刑”是中华法系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体现了天子慎重刑罚、平反冤狱的深厚德行。明代已经有对死刑犯“朝审”的制度,清代继承并发扬了这一传统,将其改造成为一场宏伟壮观的大型团体恤刑表演。
明代朝审在清代演化为秋审和朝审两种,秋审针对地方案件,朝审针对京师百官案件,在秋审前一天举行,两者内容几乎一样,程序也大同小异,下面主要介绍一下秋审。秋审是从地方开始的,这是地方司法部门每年一项重要任务,要早早做准备。每年上次秋审结束后,州县官员就要对监狱中的在押绞候监以上犯人逐一审录、核对案情,将案卷统一造册,连同案犯,一起解送省城,称为“解省”,大量犯人从地方送到省城可不是个小问题,如果省城臬司监狱装不下,还要专门腾出监狱。
解省的目的是审录,但比较解省,审录则简单多了,臬司负责全省审录工作,再将案卷复核一遍,如有疑问就提审当事人,不过大多数情况不用,然后再案卷上加上批语,交给督抚。督抚大人将几百件案卷交给刑名幕僚批示,一天之内批完,自己则忙着“演剧宴饮”,为此雍正还专门做了训斥。(《大清会典事例》卷846)督抚将案件审理完成之后,要给皇帝做专门汇报,称为具题,因为案件常常多达数百,秋审题本也就非常的厚。地方的秋审准备工作到此结束,各省题本都汇总到刑部秋审处,进入中央的秋审程序。
中央秋审的第一步是刑部的“看详”和“核拟”,将案件拟定实、缓、矜、留四大类别。实为情实,缓为缓决,矜为可矜,留为留养,这种分类直接影响死囚的命运。大体上讲,情实就是确实该杀,缓决是不妨再议,可矜是情有可原,留养是亲老子独,其具体的区别,从来没有正式的法律加以界定,只是由一些模模糊糊的惯例,剩下的就要看刑部各位官员的核拟当天的心情了。
核拟之后就是秋审大典了。每年八月某日,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右都御史、通政使、詹事、科道、军机大臣、内阁学士甚至负责祭祀的太常、管马的太仆都聚会天安门前金水桥西,列队进行秋审。为何如此兴师动众?嘉庆皇帝指出,“秋谳大典,……重人命而昭钦恤,须众议而同方成定谳。”众人集合已毕,刑部将事先准备好的案卷搬出,众官员“招册逐一详审。”从直隶到湖广、云南数千件案件何能在一天之内“详审”?原来审判的方法是刑部书吏按招册“逐一唱名”,众官员如果反对,可以当场提出,大家都盼着快点回家吃饭,通常都随声附和,不过数千件案件,附和也要累上多半天。
附和了一天后的官员们就可以散伙回家了,只有刑部尚书还要领衔以全体与会官员的名义上书皇上,报告众人审理的结果。可矜和留养的案件到此结束,公文发还省内,人犯就可以回家了。缓决犯继续羁押,等待下一年秋审,有时后经过十次缓决之后就可以释放,大多数则成为无期徒刑,直到犯人死在狱中,否则就一年又一年的“缓”下去。情实犯还要专门上报皇上“勾决”。按说已经经过这么多道手续,案情确实,就应该处死,但皇上为了表示对人命的重视,处死只能由他一人最后决定。实际上,百官已经表演完毕,皇帝这位主角还没上场,秋审怎能就这样结束呢?
勾决那天,皇上身穿素服,在一片庄严肃穆的追悼会气氛中,御便殿,大学士、军机大臣、刑部尚书侍郎跪在左边,记注官跪在右边,内阁大学士宣读题本,皇上朱砂御笔勾决,一般都在犯人名字上划上一个勾,这个人就算彻底完了,有时候皇上也会免勾,免勾者次年仍然要参加秋审,十次免勾改为缓决。至于这个对案情一无所知的皇上为什么免除情实罪犯的死刑,谁也没有问过,因此本沸沸也不知道。
从这些高度程式化的过程可以看出,秋审的象征意义远远大于法律意义,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贡献都接近于零。如果法律能够区分实缓矜留,那么在基层初审中就应该取消缓矜留案件的死刑判决,又何必多此一举,先由地方判处死刑再由皇帝纠正?并且区分实缓矜留这个实质性法律问题,竟然一直没有一个严肃统一的标准。而是靠官员和皇帝的一闪之念。各审级的关系也没有分清,从地方到中央的审判过程高度雷同,又严重依赖文卷,说穿了都是为了应付皇上的任务。秋审本来为犯人的利益,可他们在整个秋审中的诉讼权利毫无法律规定,其角色更接近于一个道具。
不过若说秋审完全是皇帝沽名钓誉,倒也未必。前清诸帝并不是糊涂虫,也不需要靠自吹自擂的方式去增加自己的权威。问题是中华法系根本没有人权保障的概念,司法系统历来黑暗,冤狱不断,民间的抨击一直不断,诸如方苞《狱中杂记》中的记录,实在是一幅人间地狱的惨境。这些舆论难免有些会传到皇上耳朵里。前清诸帝贯彻儒家政治理想是认真的,因此搞了这么个复杂的程序,试图减少司法系统中的冤案。
但皇上的决心还要依靠众官僚来落实,官僚们的程式化、文牍主义在此处明显的表现出来,将皇帝的良苦用心改造成一种的例行公事。皇上让大家“会众参详”,大家就排着队集体念经,皇上也没有好办法对付。中华法系的司法体系是一种与行政合一、既无监督也无制约的统治工具,各司法分枝审判的案情都汇总到皇帝一个人那里,累死皇帝也清理不完这些发生在辽阔帝国各个角落、情况各异的案件。因此高度抽象化的恤刑表演是君臣最后唯一可能的妥协。根本的问题不在于金字塔内如何调整权力的分配,而是在于托起金字塔的社会基层成员必须拥有对抗金字塔的权利。而这在中华法系结构中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司法系统的黑暗状况,也就并未以如此发达复杂的死刑复核程序作为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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