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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德国的法制么?
基本法
基本权利:放在宪法首要位置的是关于基本权利的条文以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的职责。这一保证由自由发展个性的权利这一条加以充实。它给予公民以广泛的保护使之不受国家违法的侵犯。德国人和外国人同样可以要求有尊重人的尊严以及自由发展个性的权利。基本法列举的传统的自由权包括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包括新闻自由)以及保证财产权。此外还有艺术和科学自由、结社自由、结盟权、书信、邮件及电讯保密权、自由迁徙权、职业自由、从根本上防止劳动义务制和强迫劳动、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出于良心的原因拒绝服兵役的权利。
与上述权利相反,仅适合于德国国民的公民权大半涉及真正的政治上的参与权以及自由从事职业的权利。这方面主要包括集会自由、建立协会社团的权利、在联邦境内自由迁徙(包括入境)、选择与从事职业的自由、不受引渡以及选举权。
除了自由权外还有平等权。基本法将通常所说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具体化,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其性别、世系、种族、语言、籍贯以及出身、信仰、宗教或政治观点而遭歧视或受优待。对男女平等作了明确规定。最后,宪法还保证所有德国人都同样有担任公职的权利。
基本权利也关心保护和保证婚姻、家庭、教会和学校等社会集体的利益。此外还有几项基本权利是专门针对工作权和合伙权制定的,例如母亲有权要求社会的保护和照顾。
国家制度的基础:基本法规定了国家制度的5项原则:德国是共和国和民主制国家、联邦制国家、法治国家和社会福利国家。基本法的修改:只有在联邦议院(议会)2/3议员同意以及联邦参议院(各州议会)2/3票同意的情况下方能对基本法进行修改。由于一个政党或一个政党联合在极少情况下能在联邦议院以及联邦参议院内同时拥有这样的多数,因此,修改基本法需要很广泛的意见一致才行。只有一部分反对党也表示赞同,方有这种可能。
基本法的几项规定是不得修改的。这些宪法准则包括联邦制的国家制度、三权分立、民主制、法治和社会福利国家等原则。不可触犯的还有信奉人的尊严以及基本权利方面的平等与自由法的核心。
宪法机构
“国家的一切权力从人民出发”-这个民主制的根本原则在宪法中被确定下来。人民直接地在选举和表决中,间接地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特别机构行使国家权力。主要任务在立法的宪法机构(立法者)是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执行的任务,即国家的行动,主要由联邦政府及联邦总理和联邦总统担负。属于宪法方面的司法职能归联邦宪法法院。
联邦总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元首是联邦总统。他由专为此目的召集的宪法机构-联邦大会选举产生。联邦大会由联邦议院议员以及由州议会选出的同样数量的代表组成。有时也有不属于哪一个州议会的德高望重之士被提名参加联邦大会。联邦总统以联邦大会多数票当选,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联邦总统在国际法上代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他代表联邦与外国签署条约,任命驻外使节并接受外国使节递交的国书。外交政策本身是联邦政府的事情。
联邦总统任命和罢免联邦法官、联邦官员、军官和军士。他有赦免权。他审查法律的制定是否符合宪法并将其公布于联邦法律公报。
联邦议院:德意志联邦议院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人民代表机构。它由人民每4年选举一次。(提前)解散只在例外情况下才有可能并由联邦总统掌握。联邦议院最重要的任务是立法、选举联邦总理和监督政府。
联邦议院全体会议是议会有重大争论,首先是如果那里讨论外交内政方面决定性问题时的论坛。在议会委员会的往往不公开的会议上,对每一项法律作决定性的准备工作。在那里,政治上的决策意志必须与各有关专家们的专业知识协调一致。
议会对政府活动监督的重点也在各委员会,否则它也必然无法处理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联邦议院根据联邦政府的业务范围设立各委员会,从外交委员会、社会福利委员会直至预算委员会。后者的特殊意义在于它体现了议会的预算主权。每个公民都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请求与申诉。
联邦参议院:联邦参议院是16个联邦州的代表机构,参与联邦的立法及行政。联邦参议院与美国的或瑞士的联邦州的参议院制度不同。它不是由选出的人民代表,而是由各州政府成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各按居民人数,每州有3个、4个、5个或6个席位。他们在投票时只能采取一致态度。一半以上的法律需要联邦参议院的同意,即,它们不能不经过联邦参议院或违背联邦参议院的意志而产生。需要联邦参议院同意的首先是涉及各州根本利益的,例如有关财政或行政管理权限的法律。而在修改宪法时,至少需要联邦参议院2/3的票数同意才行。在其他情况下,联邦参议院只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联邦议院可以多数票否决提出的异议。如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意见不一致,则须由两院成员共同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联邦政府:联邦政府-“内阁”-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联邦总理在联邦政府内和对联邦各部部长有独立的、突出的地位。他主持联邦内阁。他一人拥有组阁权:他挑选各部部长并提出对联邦总统有约束力的任免名单。另外,总理还决定部长人数并确定他们的业务范围。各个部在基本法中被提及:外交部、内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和国防部。最后提到的3个管辖范围是以宪法的名义设立的。总理的强有力的地位首先在于他的决策权限:他决定政府政策的方针。各部部长在这些方针范围内独立并各自负责地领导他们的业务范围。在政治实践中,总理必须在政府的联合中也顾及同联合执政伙伴的协商。
联邦宪法法院:设在卡尔斯鲁厄的联邦宪法法院监督对基本法的遵守情况。例如,它裁决联邦与州之间或联邦各机构之间的纠纷。只有该法院能判定某一党派是否危害了自由民主的基本制度,因而违反了宪法。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指令解散该党。它审查联邦和各州的法律是否与基本法一致。如果它宣布一项法律为违反宪法,该法律则不得再行实施。在此类情况下,联邦宪法法院只有在特定的机构,如联邦政府、州政府至少1/3的议员或法院提出上诉时,才进行处理。
此外,每个公民在感到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侵犯时,都有权向联邦宪法法院起诉。但是,在通常情况下他必须先向各级有关法院起诉过而无结果时,才能这样做。
联邦首都:1949年5月10日,当时100000人口的莱茵大学城波恩被议会委员会(通过激烈的,尤其来自美因河畔的法兰克福的竞争)选为临时的联邦首都。联邦议院于1949年11月3日批准了这一决定,但同时表示赞成在民德进行自由选举后将联邦机构迁往柏林。随着时间的推移,波恩如今已在全世界成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及其民主政策的同义词。
德国重新统一后,德意志联邦议院于1991年6月20日以337票对320票决定将议会和政府从波恩迁往柏林。1996年9月27日,联邦参议院也决定迁至柏林。8个部不参加搬迁,只在柏林获得一个办公地点。柏林的各部也将在波恩设立同样的机构。18个联邦部门,例如联邦卡特尔局、联邦审计院也将迁至这里;波恩获得“联邦城市”称号,并将靠巨额的平衡支付扩建成一个科学和文化中心。
联邦议院中的各党派:1990年举行的第一次全德选举以来,德意志联邦议院中共有6个政党。它们是: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CDU)、德国社会民主党(SPD)、自由民主党(FDP)、基督教社会联盟(CSU)、民主社会主义党(PDS)以及名单联合90联盟/绿党。基民盟在巴伐利亚不设州组织,而基社盟只存在于巴伐利亚州。然而,基民盟与基社盟在联邦议院中共同组成一个党团。社民党、基民盟、基社盟和自民党于1945-1947年间建于西部各联邦州。社民党先前主要是以雇员为选民的政党。1933年它被希特勒政权禁止,后来以同样名称重建。其他各政党均为新建。与魏玛共和国时期的老的天主教中心党不同,基民盟与基社盟这两个基督教政党面向两个基督教教派的选民。自民党的目标是继承德国自由主义的传统。
这4个政党在成立以来的40多年中,经历了重大的变化。在联邦一级上,它们在过去的年月里都曾互相联合执政过一次或成为反对党。今天它们都自称是代表各阶层人民的群众性政党。它们都有反映了一个群众性政党中的形形色色立场的各种不同的派别。
从1983年至1990年,“绿党”也参加联邦议院。1979年成立时,它是一个联邦一级的政党。后来也进入了几个州议会。该党首先联合了核电站反对者以及具有和平主义倾向的反对者团体,是从激进的环境保护运动中产生的。1990年绿党因未获5%的选票,以致失败。然而,与它联合在一张名单上,在新联邦州起家的90联盟为它创造了进入联邦议院的条件。两党联合成“90联盟/绿党”,于1994年被选入联邦议院。1998年它又成为第四大党,位于自民党之前,并和社民党组阁;由于担任新的外长,它从那时起推选了副总理。
民主社会主义党(PDS)是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执政党德国统一社会党(SED)的后身。它在统一的德国无法作为较大的政治力量而站住脚。1990年,民社党和90联盟/绿党名单联合一样,进入德意志联邦议院全靠了对新联邦州政党的一项特殊规定,即在百分之五限制条款问题上对新老联邦州要有所区别。1994年联邦议院选举时,民社党由于在柏林的4个直接席位得以进入德意志联邦议院。它于1998年获得了同样数量的直接席位,但是同时也越过了百分之五的限制条款,从而具备议会党团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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