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积分
- 107660
- 威望
- 41024
- 金钱
- 6
- 阅读权限
- 130
- 性别
- 男
- 在线时间
- 3126 小时
|

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提出,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多数重庆市民表示支持。但有专家认为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 S6 z$ t2 x9 ?1 Y$ R/ V9 [' s9 Urs238848.rs.hosteurope.de9 |. Y4 k' g$ O9 e5 o
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昨日(23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来自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
6 y Y+ v, }8 h4 [8 w/ t& d5 G人在德国 社区6 c* ^3 U" H/ B2 W% x$ I7 @
国外有相关法律
4 Q9 `% Y$ O$ J A9 prs238848.rs.hosteurope.ders238848.rs.hosteurope.de# }% }, ?& l' _' D+ G* }
王文科教授提出,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的见死不救行为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所谓见死不救,是指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的行为,它通常被看作是社会的道德恶行而受到谴责。( V4 U: v9 r+ P* z& E; g
* M0 X- X- ~2 i) `
王教授称,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如此立法,但法国等国家已经有类似法律。& S/ J( _6 m. C8 e6 |. R
; w4 j( ~2 x' f" q9 j
众专家意见不一
6 x$ x* |" J! b) _ U3 A4 t& W/ C, r6 ?, }4 w7 `
王文科教授认为,见死不救也应该分不同的情况,有的见死不救是不应该受到处罚的,比如面对一个落水者,即便是身有救助责任的警察,如果不会游泳,也只能要求他想别的办法间接救助。但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且不会承担什么风险而不救就可进行相应刑事处罚。
( |$ {* D8 _! R2 y. h
( W9 i K/ {, _ 此观点在与会专家中引起广泛的关注,赞同、反对意见皆有。其中一名专家表示,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3 c: _" ]' @" I( E- v- H k& Q' x
) M7 N2 i* e: j% C! s4 a- V
多数市民表示支持 |# p7 c9 f8 X9 P* R% {' o
$ R: w k# N) T$ B. [8 E
在会后记者对市民的采访中,大都表示支持的意见。“立法后可以改善社会风气,以后再看到偷抢行为时不站出来就可能违法了。”一市民说。 |
-
-
recht.jpg
(105.66 KB)
见死不救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