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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提出,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多数重庆市民表示支持。但有专家认为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4 r2 R: P% T0 |0 _1 a2 V/ ?
$ K3 O2 c- Y( j. z) v4 K 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昨日(23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来自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 O. S4 I/ I5 e1 e$ F6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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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有相关法律" B' _. J3 c7 P. B& k& c( Y1 d7 q& X" d
( c3 |2 \' C, E6 k* r% [4 i 王文科教授提出,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的见死不救行为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所谓见死不救,是指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的行为,它通常被看作是社会的道德恶行而受到谴责。1 |" M3 c% t+ Z8 a.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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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教授称,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如此立法,但法国等国家已经有类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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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Z+ q1 s3 }1 Ers238848.rs.hosteurope.de 众专家意见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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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科教授认为,见死不救也应该分不同的情况,有的见死不救是不应该受到处罚的,比如面对一个落水者,即便是身有救助责任的警察,如果不会游泳,也只能要求他想别的办法间接救助。但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且不会承担什么风险而不救就可进行相应刑事处罚。/ V- Q# s+ Y* \. Q C; m
& e1 \* } O6 `' X5 o% ~/ I% irs238848.rs.hosteurope.de 此观点在与会专家中引起广泛的关注,赞同、反对意见皆有。其中一名专家表示,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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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o3 o% m8 O6 e- ]' q' t 多数市民表示支持rs238848.rs.hosteurope.de* _/ {/ z; h4 `1 B1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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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后记者对市民的采访中,大都表示支持的意见。“立法后可以改善社会风气,以后再看到偷抢行为时不站出来就可能违法了。”一市民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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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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