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治的角度来讲,两位教师夜砸明代王直墓碑是违法侵权行为!

日本有人为明代王直在其家乡修建墓碑。就在网络和舆论仍对王直的功过是非激烈争论的时候,浙江丽水学院和南京师范大学的两名教师用自己的行动表明了自己的态度,1月31日晚,这两位老师带着自备的斧头和榔头来到了安徽歙县,在找到了王直的墓后,将刻有王直名字的墓碑和刻有日本人名字的“芳名塔”砸毁。

虽然这两位教师的行动让人感到了爽爽的快意,可是笔者却不赞同他们的行为。因为从法治的角度来说,我们有表达愤怒的权利,但是这种表达却不能通过违法来完成。

且不说时下对王直的功过还有争论,我们姑且就认为他是汉奸。那么,为一个汉奸在中国的国土上修墓碑,显然是中华民族的耻辱,这种修墓碑的行为显然侮辱了我们整个中华民族,但中华民族是由一个个中国公民组成的,因此该行为无疑是侮辱了每一个中国人,侵犯的是每一个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对此,我们可以愤怒,可以声讨,这都没有问题。而且,如果对方对我们的声讨、愤怒无所反应的话,在我国尚还没有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之前,对“为汉奸修墓碑”侵权的作出法律上的回应,应当每一个中国公民的责任。

根据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包括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公民通过诉讼来要求“修墓人”自己来“砸墓碑”应当是可行的。

对于两位教师砸墓来说,法律并没有赋予他们这种“强拆”权,而且他们的这种“砸墓碑”行为,事实上是侵犯了墓碑所有人的财产权,构成了对他人的民事侵权。另外,这两位教师的行为如果属于“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任者可能会被“处警告或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他们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属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还将有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笔者对两位教师(特别是据郭泉说他还当过5年法官)采取轻率的违法行为来表达愤怒的方式,表示遗憾。

有人可能会说,如果王直是汉奸的话,作为中国人砸一个汉奸在中国国土上的墓碑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哪里来的违法?道理很简单,如果你看到街上一个美女身穿日本军旗装在“不知廉耻”地招摇,你除了告诫她,声讨她外,恐怕不会强行剥去美女的日本军旗装吧?因为那样显然是违法的。国人对于“为汉奸修墓”事件态度来说,也应当如此。

所以,笔者对两位教师“砸碑”事件说这么说,其实只想提醒国人,我们是一个正在建设中的法治国家,作为国人,我们应当学会用法律剥去美女身上的日本军旗装,而不能动辄就轻率地以违法方式来表达愤怒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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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应该依法行事自己的权利,莽撞行事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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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schwar at 2005-2-3 02:27 PM:
看来应该依法行事自己的权利,莽撞行事是不可取的!

这个属于毫无法制观念
冬冤家,我有心将你打,却一个心儿怕;要不打,只恨你这冤家羞人煞;罢罢罢,低眉红了脸儿帕,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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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 cuo, hao t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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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小人,总在一念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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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驴子 at 2005-2-3 02:56 PM:
这个属于毫无法制观念


还好,终于有和文章观点一致的人了。

违法的事情要少干为好,传出去对中国的国际影响也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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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师大...倒!
1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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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00元~~
让美女自己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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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就砸了, 省时省力,我不赞成这种事要搞法律程序,如果他们不砸,谁去打这官司?还是让那两个老师去?日本人欺负人欺负到咱家门口了,文章的作者咋不去告日本人啊,就会标新立异。想想当初印尼人, 日本人是怎么对华人的,法律, 狗屁!!胜负在乎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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