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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0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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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错衣可招致“杀身之祸”  
 
  早在崇德时期清皇室就定下了“上下冠服诸制”和不得“变本忘先”的训诫。到了乾隆三十七年(公元1772年)也提出“祖宗成宪具在,所宜永守勿愆也”,最终决定本着“不轻变祖训”的原则,在保持满族服饰特点的同时,吸收汉族帝王服饰的色彩和章法纹饰,再对服饰制度作一些增加补充,形成最终的典章制度确定下来,并极为严格。清顺治九年(1652)四月上谕:“凡违禁衣服,如:三爪、五爪满水缎圆补子,黄色、秋香色、黑狐皮,俱不许存留在家。馀越品衣服,如御赐许穿用,若非御赐,听其变卖不许穿用……”另据康熙九年(1670)议政王等议定服制:“民公以下,有顶带官员以上,禁止穿五爪、三爪蟒缎满翠缎圆补服,黑狐皮、黄色、秋香色衣……”  
 
  房宏俊告诉记者,清代冠服制度具有全面性、系统性、严肃性,皇帝每年秋审,对“服制斩犯”达到近乎疯狂的残酷。据乾隆四十七年(1782)九月《清实录》中载:“丙午,上御依清旷勾到,秋审官犯、服制及云南、贵州情实罪犯。停决官犯斩犯六人、绞犯四人、服制斩犯四十二人、云南绞犯七人、贵州斩犯一人,绞犯八人……”可见因服制被斩首的犯人在死刑犯中占相当大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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