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
发表日期: 文章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已浏览: 1647 次 字体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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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

    近年来,不少人民法院反映,在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时,对如何具体应用刑法第一
百八十
一条的规定在理解上不够明确,遇到一些困难。现将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27次会议讨论
通过的
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印发给你们,供参照办理。



          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

    【案例一】

    徐旭清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曹桂书,男39岁,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青海省格尔木89207部队军医。

    被告人徐旭清,男28岁,原在湖南省株洲市塑料八厂工作,后调到市人防办公室石
峰山服
务部任采购员。

    自诉人曹桂书与孙蔚芸(女,36岁,湖南省株洲市塑料八厂出纳员),1974年
2月建
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27日结婚,婚后感情尚好。1976年1月,孙生一男孩。后
因家庭
琐事,夫妻发生过争吵。

    被告人徐旭清与孙蔚芸原在塑料八厂同一班组工作。1980年4月,徐、孙先后调
到本厂
供销股工作。孙因不熟悉业务,常向徐咨询,两人关系日渐密切,并一起看电影、逛马路
。19
81年初,孙蔚芸从原住地搬到建宁新村16栋104号居住后,两人来往更为频繁。2
月的一


,孙打电话让徐帮助买煤,又留徐在家里午休,主动与徐发生两性关系。此后,徐经常到
孙的宿
舍,给孙买煤、买米、买菜、做饭等,帮助孙料理家务事。两人多次发生两性关系,致孙
怀孕堕
胎。7月,孙骑自行车不慎摔伤,就把徐叫到家中住了多日。邻居都以为他俩是夫妻,有
的人问


:“他是小曹吗ⅶ”孙默认;有的人问徐:“你姓曹吗ⅶ”徐答:“是”。同年9月,徐
与孙一
起到武汉市,以旅行结婚的名义,在江汉区团结旅社同居两夜。10月初,曹、孙在上海
市孙的
母亲家探亲期间,孙多次吵闹,要与曹离婚,拒绝与曹同居,并独自返回株洲市。11月
22
日,

曹带着5岁男孩从上海到株洲市。当曹到建宁新村16栋104号找孙时,群众对曹说:
“她丈
夫天天在家,怎么会是你呢ⅶ”后群众向曹揭发了徐、孙同居的事实。12月2日,曹桂
书向株
州市东区人民法院自诉。

    1982年2月6日,湖南省株洲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徐旭清明知孙蔚
芸是现
役军人之妻而与之同居,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被
告人徐
旭清予以刑事处罚。徐没有提出上诉。

    按:被告人徐旭清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破坏军人婚
姻罪,
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是正确的。

    【案例二】

    宋印生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李富廷,男,31岁,中国人民解放军57371部队某中队技术员。

    被告人宋印生,男,41岁,北京市珐琅厂工人。

    自诉人李富廷于1977年与杨淑婷(女,29岁,北京市珐琅厂工人)恋爱,19
79年
4月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

    被告人宋印生与杨淑婷从1976年3、4月间在同一组工作,逐渐产生暧昧关系。
197
9年6月某日,宋印生与杨淑婷在天坛公园发生了两性关系。此后,宋多次到杨的家中奸
宿。宋
印生之妻察觉后,曾到珐琅厂找杨吵闹。1980年12月宋妻病逝。此后,宋多次到杨
家奸
宿,

曾被杨母遇见,并到该厂告发。该厂领导对宋、杨进行教育,但宋并不悔改。1982年
11月
6日,宋在杨家夜宿。自诉人李富廷从外地回京,7日清晨5时到家敲门。杨将宋藏在床
下,开
门后叫李到外边去打洗脸水,趁机将宋放走。1983年8月2日,杨到延庆县李富廷的
住处休


亲假。事先宋、杨约好在杨休假期间2人在一起住三、四天。8月13日,杨以治病为名
,从延
庆县返回北京找宋。次日,宋、杨一起乘火车到山西大同,在宋的妹妹家中姘居,共住6
天,发
生两性关系3次。2人共同生活,游览名胜,如同夫妻。8月20日,宋、杨回到北京。
当天,


富廷从延庆县来到北京找杨,在天安门前116路公共汽车站巧遇宋、杨2人。8月22
日,李
富廷向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自诉。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宋印生明知杨淑婷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
长期通
奸,并将杨带到外地同居,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1983年11月30日,依照刑法
第一百
八十一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宋印生有期徒刑二年。

    按:被告人宋印生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长期通奸,经教育不改,并将女方带到外地姘居
,共同
生活,如同夫妻。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宋印生的行为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依照刑法第一百
八十一
条的规定予以判处,是正确的。

    【案例三】

    熊贤辉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陈春声,男,29岁,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32347部队后勤处军械助
理员。

    被告人熊贤辉,男,24岁,湖南省常德市东郊供销社营业员。

    被告人熊贤辉于1979年3月在常德市东郊供销社任副食柜营业员。同年8月,自
诉人之
妻严若枝(27岁,常德市东郊供销社营业员)由该社棉布柜调到副食柜工作。熊、严同
柜工作
后,熊见严和其他男女职工常开玩笑、打打闹闹,就主动与严接近。一次,严和同柜的青
年赵×
×

(男)、李××(女)嬉戏打闹,熊帮赵将严按倒在地,乘机摸严的身上,严没有反感。
同年1
2月,熊问严:“你结婚后为什么没有生小孩,是不是爱人有病ⅶ”严说:“不知道。”
熊说:
“那就是种不好,我给你配种。”严表示:“要得。”有一天上班后严要熊帮助她修理收
音机
(未

坏)。熊借口独自在严的宿舍修理收音机,有所不便,要严去作伴。熊到严的宿舍后,主
动与严
发生两性关系。此后,熊经常秘密进入严的宿舍与严发生两性关系。为了避免被他人发觉
,从1
980年3月起,熊拿了严的房门钥匙,自己开门潜入,熊在严的宿舍过夜约10次(熊
承认6


),还有时两人发生两性关系后熊即离去。后来,2人转移到常德行署第一招待所旁的小
屋、常
德市水运公司仓库后面的厕所等偏僻地方多次发生两性关系。熊先后给严饭票10余斤、
连衣裙
1件、工作服1件、棉鞋1双。严先后给熊25元钱、1双袜子、的确良布和涤纶布各1
块。严


200元存折交给熊,要熊帮她买自行车。1980年6月1日到30日,自诉人陈春声
来常德
市探亲期间,熊继续与严在上述地点通奸,并对严进行挑拨说:“你莫理他(指自诉人)
,不要
同他睡,快些离婚。”“你同他离了就同我结婚。”“你故意找他的岔子,要闹就狠些闹
。”熊


帮助严起草离婚申请书。严在熊的挑拨下,多次借故与陈吵闹扭打,先后3次将脏水、温
开水泼
在陈的身上,甚至将陈的饭碗甩在地上,不许他吃饭。有一天晚上,陈跟着严回到娘家,
严将陈
哄出门外。陈探亲1个月,严与陈同宿只有5夜,还吵着要离婚。严的这些行为,引起陈
的怀
疑。

他借探亲假期已满要回部队为由,隐居在其兄家中,对严暗地进行观察。严因与熊通奸怀
孕,于
7月2日前往石门县蒙泉区医院作了人工流产,7月3日返回常德。当晚8时许,熊与严
在常德
市水运公司仓库后面幽会时,被陈当场抓获。熊、严同时停职反省,交代了上述事实。

    1980年7月7日,陈春声向常德市人民法院自诉。市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熊贤
辉与现
役军人之妻通奸,情节恶劣,但不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1980年12月20日裁定,
驳回自
诉。陈春声不服,提出上诉。常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

    常德市东郊供销社对熊贤辉和严若枝,均给予开除留用一年的处分。

    按:被告人熊贤辉明知严若枝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并挑拨、唆使女方
与军人
离婚,以便与他结婚。其行为破坏了军人的婚姻家庭,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
,已构
成破坏军人婚姻罪。由于过去在审判实践中对属于这种情况的案件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八
十一条


理解上不够明确,当时未予定罪的,现在不必重新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在办理破坏军人婚
姻案件
中遇到类似情况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案例四】

    赵松祥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陆占全,男,35岁,中国人民解放军5116部队军医。

    被告人赵松祥,男,35岁,内蒙古包头市第二建筑公司劳资科副科长。

    自诉人陆占全与马玉兰(女,35岁,内蒙古包头市第二建筑公司卫生所医生),原
是包头
市医专学校同学,毕业后建立恋爱关系,1977年元旦结婚,婚后感情尚好。

    被告人赵松祥从1978年2月起,与现役军人陆占全之妻马玉兰通奸,起初每个月
一、二
次,后来日渐频繁,每星期就有两、三次和马在一起住宿,持续3年之久。1978年4
月以
来,马向陆提出离婚,并拒收陆从部队寄给她的钱和物。经建筑公司和部队派人多次调解
,马仍
坚持

离婚。1981年6月7日上午10时许,陆占全从外地回家,发现院门反锁着,就从邻
院越墙
进屋。这时,赵松祥已躲进里屋,马玉兰正在穿衣裳。马借口屋里闷热,要陆一起到院里
谈谈。
出去后,马提出去饭馆吃饭,途中借口取粮票,回家将赵放走。陆在胡同里与赵相遇,随
即返
家,

与马发生口角。同年6月12日,陆占全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自诉。

    东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赵松祥与现役军人之妻马玉兰长期通奸,后果严重,影响
极坏,
但不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于1981年8月15日裁定,驳回自诉。陆占全不服,提出
上诉。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9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并
建议主


单位给赵松祥、马玉兰党纪、政纪处分。

    赵松祥受到了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

    按:被告人赵松祥明知马玉兰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破坏军人的婚姻家
庭,造
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由于过去在审判实践中对属于
这种情
况的案件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在理解上不够明确,当时未予定罪的,现在不必重
新追究


事责任。今后在办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中遇到类似情况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的规定
予以判处。
CSUCHEN--追逐你的梦想

猪qoko如是说:

忠于自己心中道德的人其实是最自私的,因为她\他可以为了道德而什么都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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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almart 于 2010-4-27 22:09 编辑

我对破坏军婚罪也持反对意见,我认为只要是破坏别人婚姻都该重罚.不用考虑是不是军婚.这种行为已经不能用可耻来形容了,如果对重罚有什么不理解的就想想自己是那个受害者.

另外,对于随军家属尽可能能安排比较好的条件能和家人在一起避免两地分居更加人性化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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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破坏军婚罪也持反对意见,我认为只要是破坏别人婚姻都该重罚.不用考虑是不是军婚.这种行为已经不能用可耻来形容了,如果对重罚有什么不理解的就想想自己是那个受害者.

另外,对于随军家属尽可能能安排比较好的条 ...
walmart 发表于 2010-4-27 22:07

呵呵,我倒是对你的观点持反对态度,我觉得破坏别人的婚姻不应该重罚,至于破坏军婚,也不应该罚得这么重。
CSUCHEN--追逐你的梦想

猪qoko如是说:

忠于自己心中道德的人其实是最自私的,因为她\他可以为了道德而什么都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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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倒是对你的观点持反对态度,我觉得破坏别人的婚姻不应该重罚,至于破坏军婚,也不应该罚得这么重。
joqoko 发表于 2010-4-27 22:39


所以你不用觉得破坏别人的婚姻该不该重罚,就想想别人破坏自己的婚姻该不该重罚好了.
说实在的,我的观点跟你一样,如果是我破坏别人的婚姻,我也不觉得自己该被重罚.你说是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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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不用觉得破坏别人的婚姻该不该重罚,就想想别人破坏自己的婚姻该不该重罚好了.
说实在的,我的观点跟你一样,如果是我破坏别人的婚姻,我也不觉得自己该被重罚.你说是吧,呵呵
walmart 发表于 2010-4-28 12:36

因为什么所以?我不是很明白你的意思。
讨论这个问题我觉得和谁破坏谁的没有关系,只是在讨论这个法律,重点更在于是不是需要给予军人以特殊的政策,以及这个政策应该松还是严。

上面的例子不知道你看了没有,有一个我觉得有些过了。
CSUCHEN--追逐你的梦想

猪qoko如是说:

忠于自己心中道德的人其实是最自私的,因为她\他可以为了道德而什么都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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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什么所以?我不是很明白你的意思。
讨论这个问题我觉得和谁破坏谁的没有关系,只是在讨论这个法律,重点更在于是不是需要给予军人以特殊的政策,以及这个政策应该松还是严。

上面的例子不知道你看了没有, ...
joqoko 发表于 2010-4-28 19:17


所以我第一个回帖也说了反对给军人特殊政策,本身破坏他人婚姻就是严重的罪行.
该不该严的,自己想想自己的婚姻被人破坏了是什么情形就好.

我的回帖你看懂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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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第一个回帖也说了反对给军人特殊政策,本身破坏他人婚姻就是严重的罪行.
该不该严的,自己想想自己的婚姻被人破坏了是什么情形就好.

我的回帖你看懂了没有,...
walmart 发表于 2010-4-28 19:54

看懂了~
我觉得分析这种问题的时候思考的出发点应该在平衡社会的稳定和个人的自由上,过于追求稳定必然要限制个人的自由,在很多时候,国家是没有权力去过多的干涉私人的自由的。
如果一个婚姻被人破坏,那必然是有问题存在,如果借助立法的手段来抑制问题的发作,我不觉得是一个好的方式。
另外我比较不认同这种假设自己怎么怎么了的思考方式,这样会夹杂很多自己的情绪在里面,说出来的话并不是完全理性的。
CSUCHEN--追逐你的梦想

猪qoko如是说:

忠于自己心中道德的人其实是最自私的,因为她\他可以为了道德而什么都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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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almart 于 2010-4-29 04:44 编辑
看懂了~
我觉得分析这种问题的时候思考的出发点应该在平衡社会的稳定和个人的自由上,过于追求稳定必然要限制个人的自由,在很多时候,国家是没有权力去过多的干涉私人的自由的。
如果一个婚姻被人破坏,那必然 ...
joqoko 发表于 2010-4-28 20:16


我觉得这个问题的出发点并不在于社会稳不稳定,而在于个人自由的界限.当个人自由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时候才必须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在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所保护的关系)情况下还要介入,这种时候这种所谓的自由就不应该受到保护和尊重.天赋的权利只是一个抽象概念,需要在具体领域受到规范,就好象天赋人自由言论的权利,但是你用这自由言论的权利来欺骗别人获得不正当利益就要受刑法制裁,被骗的人傻,所以活该被骗就不构成抗辩的理由.

同样,一个婚姻出问题可能是婚姻内的原因,但不代表这构成婚姻内外犯罪的人可以因此脱罪的借口,因为这种罪行侵犯到无辜第3者的利益.就好象一个女人被强奸,你不能说因为她穿的性感,或者因为她就是个女的,可以满足强奸犯的欲望,因此强奸犯就情有可原一样.

当比较高的道德准则不能保护个人因为他人的自由而受伤就必须用比较低的道德准则来代替,这就要靠国家权力通过法律来实行,这样的干涉并非过多,相反是这样的自由过多了且被人滥用,过多的自由就叫做道德的沦丧,对于这样的自由给予保护反而不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在讨论这种关乎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的时候,我比较赞同用这种代入思考,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觉得自己该怎样怎样这个假设表达不够明确,或者太主观,那我就直接问,觉得的婚姻被人破坏了你愿意怎么办.正是因为私有制社会下婚姻的特点就是个人感情的排他性所以从个人感情角度讨论这个问题才有意义,如果大家都是只会为他人幸福着想并祝福的圣人这个帖子和这种讨论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另外如果非要从理性上认识的话,人做某种事情必然存在某种动机,要获得某种结果或某种利益, 对于破坏他人婚姻反而更应该认为这是有意为之以伤害他人满足自己私欲的恶行了,所以从理性上分析,通过加大对破坏他人婚姻的惩罚,提高背叛的成本,从而使原本的他介入我的婚姻,导致他好我不好这样的零和博弈变为,他介入我的婚姻会为此付出惨重代价的我纵然不幸福但他也不快乐的负和博弈反而是在目前人的道德认知水平下最理性的消除这种问题的选择.

正是因为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理性的去分析这种行为的得失,所以不妨感性的充满人文关怀的问下,如果是你的老婆被人偷,你觉得可以一笑置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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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个问题的出发点并不在于社会稳不稳定,而在于个人自由的界限.当个人自由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时候才必须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在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所保护的关系)情况下还要介入, ...
walmart 发表于 2010-4-29 04:37


首先其实这只不过是一个度的问题,究竟放宽到哪一步。我认为虽然婚姻是神圣的,但是更加重要的,是婚姻的双方仍然是人。在这一点上,一定不能混淆了这个主次的关系。于是,我们除开要给婚姻以保护,更加要保障婚姻中以及婚姻外的人们自由选择机会。我觉得过分的保障婚姻是一种试图利用一部分人的道德代替法律而损害其他人自由的一种方式。

正如同可能你认为的自由沦丧在别人看来可能是呼吸到了自由无拘无束的空气一样,我反对几乎任何程度上的道德批判,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是允许的。道德是现实存在不能改变的东西,因为它已经在每个人的心里。而法律不像道德,是可以讨论的,比如说我们在这里讨论究竟如何。

最后,在制定法律的时候理性一定是必须的,非理性的思考很可能会带来荒谬的结果。你可以读一读汤普森杀妻案的审判过程,仅仅因为取证不当就让所有证据失效,如果是一个非理性的人制定法律,你觉得在犯罪事实确凿的情况下,会因为这个而让杀人犯免罪释放么?

理性的好处在于,虽然看上去在某些时候法律审判的结果有些不如人意,大失所望,没能够伸张正义,但是在更多的时候,它能够在保障大家权利与维护个体自由间选择到一个最佳的平衡,这样才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果这一点你坚持的话,我们可以发起一个投票看看结果,看看人们到底选择制定法律时要理性还是感性?
CSUCHEN--追逐你的梦想

猪qoko如是说:

忠于自己心中道德的人其实是最自私的,因为她\他可以为了道德而什么都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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