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为什么是不可能的?(这是一篇由爱国的无党派人士的对民主的论述)决不是从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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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幼稚的中国人文学者在思想方法上有一种通病,就是相信一种单线的进化论。例如在政治体制上,他们相信存在由“封建专制”向资本主义“民主”进步的所谓“必然规律”。那么霍布斯的绝对国家主义理论,作为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基础理论之一,可能会使他们感到闻所未闻的惊异。

实际上,对于霍布斯的时代,“民主”绝不是什么新的进步制度。民主起源于血缘氏族社会的社民大会制度。在希腊、罗马和中国夏商时代的早期城邦社会中,“民主制”,实质是作为一种部族会议的决策和继承权选择制度。后来演变一种贵族奴隶主统治制度(希腊、罗马)。①凯撒和奥古斯都破坏了罗马的贵族民主制(元老院议会制),建立了独裁体制,但正是这种集中决策的军事集权制度,使罗马上升为一个世界帝国。

①民主制与君主制共同起源于一种军事领袖的权力继承制度。

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已经“站在文明时代的门槛上”的希腊人的巴赛勒斯(军事首长)和罗马的勒克斯(所谓“王”)时,说它们已经是“未来的世袭元首或君主的最初萌芽”,而巴赛勒斯的产生办法是一种“保留条件的长子继承制”。所谓“保留条件”,就是指氏族的民主制。领袖的产生,必须为议事会或人民大会所认可。在父权制统治之下,巴赛勒斯的职位通常是传给儿子或儿子中的一个,儿子们在这里可能指望过人民选举而获得继承权。商代,从盘庚到廪辛这大约一个半世纪左右的时期,继承制度与希腊、罗马相似。顾准认为希腊的城邦民主制是中国人“从来不知道的”,这种说法是不对的。从《盘庚》篇所反映出来的商代贵族大家族长的聚会,和盘庚召集民众全体大会的事实,说明直到这时,议事会和人民大会都还存在着,所以商代以至直到西周时期,王位的继承,在某种程度上也不能不受到它的制约。

近代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形式,于中世纪中后期出现在意大利若干自治城市中。但是,这种政治民主并没有使意大利实现国家统一和强大。意大利的若干商业发达的城市在文艺复兴时期曾成为新文明兴起和商业富庶的中心,但很快就走向腐败和衰落。整个意大利直到19世纪末,国家一直处在分裂动荡的混乱状态中。

2

正是由于意大利城市自治共和国提供的历史教训,使深入研读过马基雅弗利和博丹著作的霍布斯,作为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和政治学说主要奠基人,根本不相信民主制是一种比君主制或专制更优良或更高级的政体。

霍布斯认为,最高权力可以或者属于一个人,或者属于许多人组成的议会。这个议会的权力,或者是每一个代表都分享的,或者只是某一些集团所拥有。在权力集中于一个人的情况下,国家是君主制;在第二种情况下,国家是民主制;在第三种情况下,国家是贵族制。但是,在所有这三种情况下国家主权必须仍是完整、绝对和无限的,否则,国家必会陷入内部纷争和动乱。

因此,在霍布斯看来,所谓民主制实际也是一种君主制,即名义上由多数人掌握权力的君主制。因此,“有三种君主制:帝王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它们之间的区别仅仅是君主由多少人组成。在帝制中君主是一个人,贵族政体是几个人,民主政体则是多数人。”

政治史家萨因对此评论说:“既然政府的实质在于拥有最高权力,因此霍布斯跟博丹都认为,不同形式的政府之间的差别仅仅在于主权的形式归属。

他们认为,世界上并没有完全不恰当的政府形式。人民用诸如‘暴政’或‘寡头政治’之类的术语归咎于邪恶的政府,这只是因为他们不欢喜某种权力的具体运用,正如他们用象‘君主制’和‘民主制’等表示赞成的术语一样。在每一个政府的某处总存在着最高权力,这是确定不移的。而问题仅仅在于由谁拥有这一权力。基于同样理由,并不存在什么混合式(即无主权)的政府,也不存在受限制的政府,因为最高权力是不可分割的。总得由某个人来作出最后决定:而谁能作出并善于作出最后决定,谁就拥有最高权力。”

这是对霍布斯关于政体的理论的很好表述。

3

昆·斯金纳指出,在16世纪中叶以前,欧洲处在神圣罗马帝国解体后的分裂状态,“国家”(state/Etat)以及“民族”这两个概念在欧洲都没有得到近代意义的使用。也就是说,在16世纪中叶以前,欧洲还没有形成真正的国家以及民族的观念。欧洲人近代意义的政治国家和民族国家意识,正是肇始于马基雅弗利、博丹和霍布斯。

霍布斯对不同类型的主权国家做了比较,他认为君主政体是最好的。在他看来,民主制和贵族制比起君主制来缺点很多。

他的理由是:

第一,权力集中于君主,使君主对公众承担着重大的个人责任。

第二,人们彼此之间平等必然导致争斗,而没有强制力就无法使任何人信守协议。

第三,在无君主的意大利城市民主政府体制中,有着比君主制下更多的腐败。

霍布斯说:

“但人们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提出反对说:在君主制下臣民的景况太可怜了,他们只能听任具有无限权力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贪欲及其他不正常激情摆布。”

他辩护说:

“一般说来,在君主之下生活的人认为各种社会弊病都是君主制的毛病,而在民主国家的政府或其他主权集体之下生活的人则认为这一切流弊都是由于他们那种国家形式产生的。其实社会问题的根源并不在于政体身上,而是别有根源。”

他又说:

“其实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以保障臣民的安全与福祉,价值全都是一样的。人类的事情决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如果与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比,或者与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间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简直就都是小巫见大巫了。”

霍布斯为君主制辩护又说:君主专权之所以合理,还在于在战争时期他是唯一的统帅。即使在一个国家中消除了自然状态,即人人为敌的战争;但在国与国之间则仍有自然状态,而这就是国与国之间发生战争的根源。

霍布斯认为,在代表着民主政体的众议院和代表着贵族政体的参议院中,充满着敌对、仇视、背信弃义和冲突。而君主政体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没有人可以和国王或王后相提并论,每个人都是他们的下属,这就为君主履行保持和平的职责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君主政体也不是没有问题,但霍布斯说,没有瑕疵的人类制度是不存在的。而君主政体的主要问题是继承问题,但它是可以得到解决的,最佳的方式是由现任君主选择能够保证国家主权和政策连续性的继任者。

以上霍布斯对于英国君主制的极端推崇,一定会让歌颂英美民主的中国自由主义学者十分惊异以至直斥之为“反动”思想。但是,正是被自由主义者视同先圣的温斯顿?邱吉尔(Winston Churchill)在研读了《利维坦》之后,改变了他早年对民主政体的信仰。他说:虽然君主政体是带有许多问题的政府体制,但它有一项惟一的可取之处就是:它优于其他所有的政体。②

②据张翰书《西洋政治思想史》。

4

霍布斯认为:国家必须拥有绝对的权力。他在《论国家》和《利维坦》中,都批评了民主崇拜论者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每一个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私人对于公正与不公正的观点,而要求国家的公正。霍布斯说这种见解是非常错误的。因为:一人认为是公正。另一人可以认为是不公正;一个人可以拥护君主,而另一人可以反对君主。他们的观点具有相同的价值,这种分歧永远不可能平息。而这是与社会和平的契约相抵触的。

因此,霍布斯说,人们应当把最终评价的权力移交给国家。所以凡是国家所确定的就是公正的。公民不应该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决定什么是公正的什么是不公正的,什么是善什么是恶——这一切都应由国家来决定。

他认为,反对这一原则只能返回到自然状态,走向叛乱和造反。霍布斯指出,许多人以为造反往往是由于人民贫困而引起的,他说这个看法是错的。叛乱主要是来自异端的政治理念和煽动。证据是,许多生活于极其贫困中的国家社会仍是安宁的。

霍布斯说:如果一国的人民把自己的贫困归咎于都是由于君主治理不当,是国家政治不良而造成的;那么人民就会谋求革命而推翻国家政权。反之,如果人民认为忍耐和牺牲是一种义务和奉献,即使遭遇了再多的苦难,人民也会快乐地承受。

霍布斯认为,统治者拥有主权,但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人们给统治者以权力,为的是要他确立社会秩序。不论在任何政体下,统治者的全部责任都应当是为了一个根本目的:以维护全体人民的安宁和幸福作为最高的治国法则。

他说,人民的根本福祉在于四个方面:

(1)保证国家不受外部敌人的侵犯;

(2)维持国内安宁。

(3)使人民富裕,因为富裕可以促进社会安全。

(4)保障人们享有不危害社会的自由。

为了保卫这些福祉,君主必须拥有监督全体人民的手段并惩罚那些妨碍社会的人。所以国家必须建立警察和安全系统。

他承认,这样一来,人们建立国家本来是为了“享有自由”,结果却变成了必须限制某些自由。

5

霍布斯分析了导致国家衰弱与解体的原因。他认为有两种基本原因。一种是外患,外敌侵入。一种是内乱,革命或叛乱。他认为,从人类历史看,后者远比前者更危险。

因此,霍布斯详细地分析了可能导致社会变乱的原因。这些原因,他称之为国家政治的“疾病”(diseases),霍布斯认为最危险的是两种:

1、不完备的国家体制(imperfect institution),主权者权力不足,缺乏权威。此种不完备的体制,相似于人体之先天不足。

2、煽动叛乱的理论(seditions doctrines)广为流行。

对于后一种情况,霍布斯认为是极端危险的。他详细列举可能危害于国家的理论,指出下列几种:

(1)认为私人可作政治行为善恶之裁判。

霍布斯说:在自然状态之下,私人固可裁判善恶;但有了国家之后,随之有了国法,除国法所规定者外,一切行为善恶之分别完全应以国法为准,而代表国家的立法者才是裁判官。此时,如再容许属民私人的判断,则必导致彼此互相争论,甚至讥议国家法令之是非,而陷国家于纷乱不宁之境。

(2)认为个人的道德标准高于国家主权。例如认为违反良心为国服务是一种罪恶。

霍布斯说:对每一个公民而言,为国服务是绝对律令,不存在任何前提条件。个人判断既可能有误,个人之良心亦可能有误。在尚无国法之时,行为之是非固可以私人良心为准;但在有了国家之后,国法乃是公共的良心(public conscience),大家的行为皆应以此为准绳;以私人的良心为准之说不能适用。

(3)认为作为主权者的国家本身应受国法之约束。

霍布斯说:国法乃国家所制定,也就是主权者所制定,而主权者自己并不受其拘束。所以主权者有权制订法律,也有权修改法律。若谓主权者受既定法律的约束,那就等于说还有高于国家主权的另一种社会权威,这是荒谬的。把法律置于主权者之上,以拘束之,也就等于制造一个新的主权者,以控制原有的主权者。然则,依同一理由,又要设一个第三的主权者,以拘束第二主权者;如此类推,可以无穷,终必导致国家之混乱与解体。此种谬论与国家的本质相悖。

(4)认为私人对自己的东西有绝对的所有权。

霍布斯说:每个人对自己的东西确具一种所有权,此所有权可以排除他人的权利。但是要知道,其此种所有权乃不能高过于主权者的权力。假如说每人的所有权都是绝对的,连主权者也在排除之列,则必致主权者无法达成其任务。例如在特殊时期,国家有权征用任何个人的私产。

(5)认为主权可以分割,即分权或主权分立和制约论。

霍布斯认为,这是与国家之本质相冲突的谬说,盖“分割国家的权力者,必使之解体,因为分割出来的诸权必彼此互相抵消而毁灭。”

(6)轻易移植模仿别国的政体。

霍布斯说:人性好奇,常见异思迁。故每见邻邦有不同的政体时,就幻想照搬和模仿之,而将自己原有的政体加以改变。由于移植的政体制度不能适合本国社会的实情,必然导致国家变乱的结果。

(7)效法古代的希腊人与罗马人。

霍布斯说:在君主国中,有一种最习见的容易引致变乱之事,就是阅读古希腊、罗马有关国政与史迹的书籍而盲目追随。霍布斯说:理智幼稚的人,读了此种书籍之后,常有些不正确的观念发生,例如他们会相信民主国中人民享有较多自由,而君主国中人民尽为奴隶。这类的错误观念往往会使君主国发生不安现象。

(8)政权的割据。

霍布斯认为,分权之说主张另立威权而与国家之主权相对峙。另一种危害是使政府之权分属于几个不同的机构。在这种情形之下,国中乃不仅有一个主权者,而有几个,然则政府将不成其为政府,而国家亦不复为独立之国,无异裂为几个独立的“割据政权”(factions)了。

以上各项,都是会导致社会动乱、国家颠覆的政治“病症”。(以上引文均据台湾学者张翰书《西洋政治思想史》的译文。)我们会很惊讶的发现,类似论点实际也常出现在当代关于政改的论说中。可见历史中的政治行为是的确具有规律性可循的。

6

除上述外,霍布斯认为对于国家安全最具危险的还有一些较为次要的政治疾病,他认为治国者也须密切注意:

1、国家财力匮乏。

2、国家财富集中于一个或少数私人之手。

3、有势力的强人结成私党,诱致众人跟从之,而不守国法。

4、城市过大,以至拥权自重。

5、民间的政党结社林立,致使国家政令不通,有如大国之内还有许多小国。

6、自命为富有政治才智者公然与国家主权相对抗。

7、治国者贪得无厌地进行对外扩张。

8、治国者骄奢淫逸。

关于国家与宗教的关系,霍布斯认为宗教必须服从于国家。对此,萨因曾作了这样的概述:

“虽然霍布斯认为,自然秩序和自然法均是来自上帝,但是上帝的法则并不等同教会所规定的法律。教会特权不能破坏国家的主权,而必须服从国家。霍布斯认为只有国家主权和法律才能体现上帝的法则。他认为一切宗教本质上都是迷信,但只有国家确认的合法化的迷信才是宗教;而国家不批准的任何宗教是则都是邪教。”

7

以上,笔者大略地介绍了霍布斯关于国家主权和绝对国家的理论。对于这种理论,西方的思想界如何评价呢?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中对霍布斯作了如下的评论:

“(霍布斯)他的《论国家》一书以及他的《利维坦》都曾是遭到大声反对的著作,后一种著作甚至曾被禁止发行。两书均包含着关于社会和政府的本性的思想,这些思想较之许多现在流行的著作更为健全。在他看来,社会、国家是至高无上的东西,社会、国家对于法律和传统宗教以及它们的外在活动具有绝对的决定力量。

在此以前,人们提出了理想、或者尊崇《圣经》、或者崇奉传统法律作为权威。与此相反,霍布斯试图把维系国家统一的力量、国家权力的本性回溯到内在于我们自身的原则,亦即我们承认为我们自己所有的原则(社会契约)。”

英国自由主义的思想代表罗素评论霍布斯时也承认他的思想的现代性。他说:

“把霍布斯和以前的政治理论家们作个对比,他的高明处显露得清楚极了。他完全摆脱了迷信;他不根据亚当和夏娃堕落人间时的遭遇发议论。他论事清晰而合逻辑;他的伦理学说对也好错也好,总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东西,里面没使用任何暧昧含混的概念。

除开远比他见识狭隘的马基雅弗利,他是讲政治理论的第一个真正近代的著述家。他若有错处,错也出于过分简单化,并不是因为他的思想基础不现实、凭空想。为这个缘故,他仍旧值得一驳。”

美国著名政治思想史家萨因指出: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是英国内战时期无与论比的最宏伟的产物。它主要是以其论证的逻辑清晰性和把由此出发的种种设想坚持到底的一贯性而著称。

他还抓住了那个激励社会思潮至少达二百多年之久的精神,这指的是自由放任的精神。但结论却导向这种自由放任的反面。既然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个人的自私自利之心所驱使,社会就必然被当作不过是达到这一目的手段。这样,霍布斯便既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功利主义者,又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个人主义者了。正是这种直截了当的个人主义使得霍布斯的哲学成为那个时代最富于革命性的理论。

在他身后的两个世纪,在多数思想家看来,自私自利比公正无私是更为明显的动力,而开明的自私比任何形式的集体行动对社会弊端来说是个比较可行的补救办法。主权者的绝对权力(这是一种通常联想到霍布斯这个名字的理论)。对他所倡导的个人主义是真正的必要补充。在霍布斯看来,在人类与国家之间是无中间立场存在之余地的。”

“这是一个有无数的经济和宗教的传统社团和机构遭到毁灭的时代,尤其是一个涌现出一些强有力的国家的时代,在这些国家里制定法律成为典型的活动。霍布斯把这些倾向作为他哲学体系的前提,并以无懈可击的逻辑推理将之贯彻始终,这乃是衡量他作为政治思想家具有的哲学洞察力和伟大之处的可靠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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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是绝对国家主义理论的主要倡导者。什么是“绝对国家”?绝对国家即“绝对主义”——absolutism,它的另一种译法就是“专制主义”。 ③专制主义和绝对主义有相似之处,都是中央集权的君主制。许多政治观念幼稚的中国知识分子认为,封建主义等于专制,而资本主义等于民。中国学术界甚至发明了一个“封建专制主义”的概念,似乎越封建则越专制。他们不知道,这种观念实际是源于不真实的历史观点。

③绝对主义原本特指欧洲近代历史上继等级君主制之后发展起来的中央集权的“新君主国”(马基雅维利的用语)。在西方学术界,这种政治体制的另一个名称是absolute monarchy(德文:die absolute Monarchie),直译成中文就是“绝对君主制”。马克思、恩格斯多次论述这种政治体制。例如,《共产党宣言》:“在工场手工业时期,它是等级君主制或绝对君主制中同贵族抗衡的势力”。《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7世纪和18世纪的绝对君主制,就是这样,它使贵族和市民等级彼此保持平衡。”“绝对君主制”一直被译成“专制君主制”或“专制君主制”(分别见1995年新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4页;第3卷,第191页;第4卷,第172页)。(参阅《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佩里·安德森著,刘北成译。)

西方“封建主义”的概念最初是对中世纪西欧军事分封制和等级所有制的概括。马克思、恩格斯只承认这种本来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因此,典型的、纯粹的“封建主义”,是“等级的所有制”,其统治权是分裂和分散的,恰恰不是专制主义。

在西欧中世纪末期和近代早期发展起来的王权,因其权力集中,形成绝对君主制,正是依靠这种强有力的绝对主义的国家制度,而不是靠民主制度,西欧资产阶级战胜了中世纪的“封建主义”。

因此,资本主义政治绝不是天然地等同于“自由、民主”的。英国、法国、日本、德国,多数近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曾经历过“绝对主义”的政治阶段。

正是从马基雅弗利、博丹到霍布斯对主权绝对性的强调和呼唤,从政治思想上铺就了由封建主义通向主权高度集中的绝对主义近代国家的阶梯。

9

综括而言,我认为霍布斯理论中的以下两点是特别值得注意的:

(1)国家建立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所谓社会契约的现代涵义是,国家应当是全体人民自愿接受的国家。国家政权的稳定,必须依赖全民的支持,不论这种支持是来自明示(投票)或默示(不做反对的表示)。

(2)国家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它的根本标志是主权。对于社会来说,国家是一种政治的异化存在体。它一旦成立,就具有自己独立的组织和功能。这种功能中最为重要的功能是为社会即全体人民提供安全,以及防范与管理会导致社会颠覆的风险,无论这种风险是来自外部或内部。

从霍布斯的著作中可以看出,在这位近代国家学说的奠基人眼中,反对民主并不是一个可怕的罪名。换句话说,他从没有认为古代或近代的民主制是值得效仿的普泛价值。实际上,西方精神文明公认的三大奠基者: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是批判和反对导致国家和国民涣散解体的希腊民主制度的。

当然,从现代政治的观点看,霍布斯的绝对主义理论在某些方面显得原始:

(1)他没有区别主权者的国家与执行主权者的机构和个人。这与他那个时代对君主制不可动摇的信念有关。

(2)他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但是在他的绝对主义国家观中,他却忽略了社会契约缔约的另一方,民众应当享有相对的自由和权利。他没有确认被治者的哪些权利应当得到主权者的保护和承认。

这种局限性,在近代政治理论后来的进一步发展中得到了改进。因此,虽然霍布斯不承认混合政体,但西方现代国家的政体,实际都多少具有绝对主义与民主主义掺杂的混合政体的特点。

如果说“民主”这一概念在现代政治中具有相对的意义和价值,那么也正是在上述两方面。

10

究竟什么是民主呢?通常有两种解释:

(1)主权在民

(2)人民分享某些公权(公共权力)

根据博丹和霍布斯的观点,主权在本质上包涵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裁决权)。所谓彻底的“民主”,也就是让“人民”掌握主权即国家的这三大权力。但是,这是事实上不可能做到的幻想。

不难看出,这三大权力是无法由全体人民执掌的,它必须隶属于国家,而且隶属于专业化的管理者(官僚或公务员)集团。实际上,在现代世界中,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把这三大权力加以分割或转让,放弃这些权力而付诸全体民众。因为正如霍布斯所指出的,主权的分解等于国家的解体。

无论人民是作为整体,还是作为个人的集合,同时分享这三大权力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必然导致社会的崩解即回到前契约的霍布斯状态。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现实世界中根本没有真正实现了“主权在民”的所谓“民主”国家。

11

从现代政治的观点看,国家本质上具有三重属性。即:

(1)国家的人民性。国家作为社会组织的政治化形态,同时国家是维护全社会成员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政治工具。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是“全民的”,体现着社会共治的理念(社会契约的体现)。

(2)国家的阶级性。国家作为掌控社会资源的主导阶级,乃是统治阶级的政治工具。

(3)国家政治管理具有专业性。管理者是一个独立于社会之外的特殊阶级(行政官僚)。

自从国家存在以来,任何国家制度,都不能超越这三重性。所谓人民共同治理即普遍民主,在私有制的阶级社会中,只能是一个纯粹的梦想和神话而已。问题仅仅在于,社会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扩大国家的第一属性,从而抑制后二者。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的行政权高于一切而主宰社会(马克思的观点)。国家的行政管理者本身就是社会统治阶级。管理者与统治者合于一体。

而资本主义使国家管理者成为受资产阶级雇佣的统治工具,所以资本主义政治具有金钱政治的本质。

现代资本主义要求管理国家的官僚阶层(行政官僚)必须接受资产阶级的监控。以立法权限制行政权,以司法权抑制行政权,这就是现代资本主义民主的真正涵义。

但是,这种监督的权力既不属于全民,也从来没有超越占有社会经济资源的资产阶级本身的阶级范围。因此所谓现代民主国家,本质上仍然只能是资产阶级的阶级国家。

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只是表面上承诺主权在于人民,从形式上给予了人民一人一票的政治参与之权。然而,这种参与仅仅是形式参与,仅仅是“重在参与”,人民并没有得到任何立法或行政及司法之权。真正的主权仍然牢牢地把握在资产阶级国家手中。

这种制度的巧妙安排是形式上的一人一票。但是,占有了社会经济资源的资产阶级,可以通过媒体操控舆论,通过舆论操控选举结果。仅仅通过一人一票给群众形式参与的机会,制造了一种领导人来自“民选”的幻相。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金融资本集团间接控制媒体,媒体通过商业娱乐文化,通过现代形态的愚民教育和愚民政策,把民众的主要注意力有意识地引向体育、色情、庸俗、娱乐,而使之远离政治。

现代资本主义教育体制中暗藏着一个深刻的秘密,这就是柏拉图提出的分工教育模式,把针对大众的弱智化文化教育与针对少数精英的高智教育相区别,形成了文化上的阶级性金字塔。从而以少数高智能高文化的精英(白领),来统治一个政治愚昧和文化无知的大多数。换句话说,这实质就是把老子的愚民哲学和柏拉图的精英统治的国家观极其巧妙地融合为一。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美国,通过教育制度的巧妙智能级别分类和金钱分类,上述方略实际成为一种现代的治国之术。

12

一些受惑于美式民主的中国知识分子的误解在于:

(1)他们假定真实存在着一种现成完美的政治民主制度,样板就是美国政治制度。他们也不知道西方国家之间的政治制度形同实异,倒如英国、日本、美国、法国和德国、意大利以及北欧国家的政治制度之间,具有着许多深刻而重大的差别。因此,现实中并没有一种普遍适用的绝对民主制度。

(2)他们假定存在着一种现成的政治民主理论。他们不知道西方近代国家的真正内涵仍然是主权至上的国家主义,不知道博丹、霍布斯的绝对国家主义,也不知道社会契约、自然秩序或自然法的真正涵义。

(3)政治制度的问题,表面上是一个政体形式选择的问题。实际上,政体形式关系到政治制度究竟座落在什么样的阶级基础上。

就中国来说,自1949年以来,这个政权和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以共产党领导下的工农联盟作为根本基础,包括了国内各阶级阶层的广泛统一战线。

而今天流行的一些改制理论,不仅暗涵着要中共交出和放弃政权,而且是要将政治制度的经济基础通过将国有资产转移给国内外资产阶级的私有化运动,最终导向于资产阶级的寡头(精英)专政。

当代中国社会经济在高速发展,而社会中却暗流涌动,常呈不安之象。我个人认为,重要原因之一是流行的若干政治理念的幼稚和荒谬。

中国古代自法家以后没有形成独立的政治哲学,历史学取代了政治学。因此,中国历代执政者,很少从理论上真正了解政治国家的目的和功能,不知道执政和维持国家安全必须有略有术。

建国以后一度曾以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治国。但是,近二十年来,这种治国理论已被放弃,于是出现了政治国家理论的真空。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西方欲乱华者通过其买办文人,不断向中国知识层和社会公众灌输各种浅妄的关于自由、民主、社会契约的荒谬理念。又以这种理念,有意识地鼓吹社会叛乱合理,从而误导国家政治体制的改革。

诚然,当今的中国社会确是一个有种种不完善而亟须改良和改善的社会。但是,正确的改革首先需要基于合理的理念。在今天研究一下霍布斯的国家学说,绝非没有现实意义的!

中国政治需要改革。但是,任何改革不能危及国家主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否则必然导致国家的崩解与分裂。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的许多警告至今仍是有效的。

对于任何自以为是,毫无意义的抱怨,我都予以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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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甚没真正有价值的东西确没有人研究,只是都一厢情愿的,盲目的瞎叫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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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甚没真正有价值的东西确没有人研究,只是都一厢情愿的,盲目的瞎叫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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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形式,于中世纪中后期出现在意大利若干自治城市中。但是,这种政治民主并没有使意大利实现国家统一和强大。意大利的若干商业发达的城市在文艺复兴时期曾成为新文明兴起和商业富庶的中心,但很快就走向腐败和衰落。整个意大利直到19世纪末,国家一直处在分裂动荡的混乱状态中。\\\"

忽略了它所起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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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认为,世界上并没有完全不恰当的政府形式。人民用诸如‘暴政’或‘寡头政治’之类的术语归咎于邪恶的政府,这只是因为他们不欢喜某种权力的具体运用,正如他们用象‘君主制’和‘民主制’等表示赞成的术语一样。在每一个政府的某处总存在着最高权力,这是确定不移的。而问题仅仅在于由谁拥有这一权力。基于同样理由,并不存在什么混合式(即无主权)的政府,也不存在受限制的政府,因为最高权力是不可分割的。总得由某个人来作出最后决定:而谁能作出并善于作出最后决定,谁就拥有最高权力。”

没有完全不恰当,只有是否更恰当。
国家拥有最高权力这勿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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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理由是:

第一,权力集中于君主,使君主对公众承担着重大的个人责任。

第二,人们彼此之间平等必然导致争斗,而没有强制力就无法使任何人信守协议。

第三,在无君主的意大利城市民主政府体制中,有着比君主制下更多的腐败.\"

民主本来就不能单一存在,否则要法律干什么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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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霍布斯说,人们应当把最终评价的权力移交给国家。所以凡是国家所确定的就是应该公正的。公民不应该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决定什么是公正的什么是不公正的,什么是善什么是恶——这一切都应由国家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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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认为,统治者拥有主权,但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人们给统治者以权力,为的是要他确立社会秩序。不论在任何政体下,统治者的全部责任都应当是为了一个根本目的:以维护全体人民的安宁和幸福作为最高的治国法则。

\"他说,人民的根本福祉在于四个方面:

(1)保证国家不受外部敌人的侵犯;

(2)维持国内安宁。

(3)使人民富裕,因为富裕可以促进社会安全。

(4)保障人们享有不危害社会的自由。

为了保卫这些福祉,君主必须拥有监督全体人民的手段并惩罚那些妨碍社会的人。所以国家必须建立警察和安全系统。

他承认,这样一来,人们建立国家本来是为了“享有自由”,结果却变成了必须限制某些自由。\"

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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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说:在自然状态之下,私人固可裁判善恶;但有了国家之后,随之有了国法,除国法所规定者外,一切行为善恶之分别完全应以国法为准,而代表国家的立法者才是裁判官。此时,如再容许属民私人的判断,则必导致彼此互相争论,甚至讥议国家法令之是非,而陷国家于纷乱不宁之境。\"

足球裁判。(简单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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