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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8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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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刘嘉玲”们设法律“名份儿” ----转贴
日前,
江西消费者吕女士状告宝洁公司发布SK-Ⅱ虚假广告的消息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而 SK-Ⅱ产品的形象代言人、著名影星刘嘉玲也追加为被告。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称,他支持吕女士将刘嘉玲追加为被告,同时他也表示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让形象代言人为不实广告负责于法无据。
“两会”期间,国家工商总局称今年将严禁明星做证明广告。这种将“洗澡水和孩子一起泼出”的措施确实能够起到“明星广告”“杀手锏“的作用,但是我却以为这不是一个好办法,而欲规范明星广告,我倒觉得关键是要在法律上给明星们一个名份儿。
从法理上说,明星自身的影响力会影响到消费者的消费倾向。名人拿着不菲的广告片酬,他们的权利义务也应该对等。名人做广告应把真实性放在第一位,他们在广告中的角色绝对不是艺术表演,应该如实说话,不能仅按台词来念,不能利用名人的特殊地位而乱说。作为广告的重要参与人,明星们也应该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那么,明星们的在广告法中法律地位应当是什么呢?从明星做广告的行为本身来看,明星代言活动其实是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这符合我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发布者”的法律特征。但是遗憾的是,我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发布者”仅限于“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这种规定的缺陷的直接后果就是:明星们在做虚假广告后无法从法律上追究其责任。而如果确认了明星们在广告中的“名份儿”是“广告发布者”的话,则是可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因为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不给明星们“广告发布者”的“名份儿”,不利于明星们对广告内容的审查。因为从法律上来说,“广告发布者”对广告内容是有审查义务的。我国《广告法》就规定,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我觉得对于规范明星广告而言,我们需要做的并不是要一概彻底否定明星广告,而最需要做的是给“刘嘉玲”们一个法律上的“名份儿”,这样才会使明星们在广告活动中有权有责。而明星们在广告所缺的这个“名份儿”就是“广告发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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