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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morgenfree at 2004-2-8 01:35 AM:
卖淫无罪,嫖娼有理?!
几个跟贴都没有联系到卖淫嫖娼,但有人既然提到了,就在这发表一下看法。
卖淫一直是个社会问题,存在了上千年了,在古罗马庞贝古城中还能看见当时的妓院遗址。这么多年来无数的政权更迭但结果是这个人类最古老的职业还延续至今。
至于卖淫有没有罪,还是由制订法律的立法机构来决定的,而一切的法律都是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服务的。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社会都不尽相同。在中国卖淫有罪,但在西方有的国家就合法。
现在的卖淫定义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1双方自愿(否则就是强奸了,不在我们讨论范围就不展开了)
2有性行为的发生(否则只能算色情行为了)
3现金交易(按照目前的法律提供其他物质象房屋或相关利益的不算在内)
4以性交合的次数或者性交持续的时间长短来计算卖淫的价格(因此长期包养情人不算在内,尽管其从本质上来说也是属于卖淫)
在我们现在的这个社会中存在着许许多多实际上的卖淫行为,都无法包括
到这样一种卖淫的定义里边去。尤其是后两个要素更为普遍。
例如男人给情妇发红包、给情妇帮忙使其获得实惠等等行为,女人里的"傍大款"、"作小蜜"、等等行为,往往都不是现金交易,也不是把性交合的次数或者时间作为计量单位。这些行为,在男人那里常常是以物质利益和现实利益来代替现金;在女人那里则往往是为了获取不以金钱为表现形式的实惠。但是谁都知道,这种"性交易"中互换的真正价值,往往比暗娼直接卖淫的金钱收入要高得多、有用得多。虽然这些"以利获性"和"以性获利"的行为都比较间接、比较类似情人或者妾或者行贿,但是不管怎么说,上述行为实际上都是货真价实的买淫和卖淫
那么社会为什么不禁止、不惩罚这些行为呢?难道仅仅是难以确定或者难以与通奸相区别吗?
其实真正的原因是:这样的卖淫对象都是大老板、大富人,至少也是以社会的上层为主要顾客。之所以不把它们定成卖淫,不去禁止和惩罚,就是为了保护社会上层的切身利益。
所以对于执法的警察来说,也是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抓来抓去的只能是洗头房和歌舞厅旁倚门卖笑的、在低档酒吧和夜总会里寻找顾客的女人才是妓女,而那些常驻五星级涉外酒店里的高级应召女郎、那些在封闭式VIP 俱乐部里提供性服务的女人、那些大老板的"性秘书"却统统不是妓女。
但即便如此警察在查证方面也是有着很多问题的。因为没有卖淫嫖娼的双方会在办事的同时进行现金交易的,那么对于立案要求的人赃并获就根本不可能达到。只要双方的口供都否认有金钱交易,尽管有可能是撒谎,但根据司法审判中的如果公诉机关证据不足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都应该是无罪的。除非警察使用了暴力,哪就又牵涉到了警察素质以及刑讯逼供的问题了,也就因为如此在中国内地出现了诸如处女卖淫案以及夫妻黄碟案。哪也是要讨论的另外一个话题了。
[ Last edited by mhl7251 on 2004-2-8 at 08: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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